刑事专题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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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做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二、对被告人暂不处以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被处以刑罚的同时宣告适用缓刑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对罪犯作出是否应执行原判刑罚的考察。缓刑执行后果是:视为犯过罪,但无施以原判刑罚进行惩处之必要。缓审判刑事被告人量刑是暂缓处以刑罚,罪犯可通过法定监督机构认定的良好表现,实现将其所犯按律当刑之罪视为无罪。(引:《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13条。)
三、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四、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