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下午茶第164期——商事仲裁合同纠纷、亿元股东权利纠纷案例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5-08-14
2025年8月8日下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举办第164期下午茶案例研讨会,围绕“承揽合同纠纷的合同效力认定”及“小股东权益受损的维权路径”两大主题的相关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监事会副主席、建工专业律师李智贤,注册会计师、公司法专业律师唐勇,高级合伙人、建工专业律师夏炀担任点评人,实习律师王雅琦主持本次下午茶。

案例一:商事仲裁——合同纠纷
葛瑞律师提交的商事仲裁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发包方)与B公司(承包方)签订263万元屋顶光伏安装协议,项目经5次转包后由B公司实际施工。因工程停滞及款项争议,A公司提起仲裁索赔33万余元。针对案件焦点,与会律师展开深度剖析:
与会者一致认为,案涉光伏电站的工程需要有电力安装资质,其中基础的建设属于建设工程。仲裁委定性的承揽合同纠纷实为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光伏电站)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民法典》《建筑法》都明令禁止建设工程转包,本案的申请人已经是第三手转包人,被申请人是第四手转包人。虽然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但由于案涉合同的多手违法转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仲裁委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唐勇律师强调:仲裁程序限制导致无法追加其他转包方,从而使得关键事实难以查清;A公司以“收取上游款项和自己开支款项的差额”计算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法定的,申请人要求非发票出具人承担税务损失也无法律依据,况且申请人支付款项给新的承包人后,新的承包人收款后会依法、依约承担纳税义务。

夏炀律师分析:分布式光伏项目属机电安装和建设工程,转包导致合同无效。票据条款属支付性附随义务而非结算条款,仲裁庭不应支持;A公司未能证明其损失与B公司行为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亿元股东权利纠纷案

刘智鸿律师介绍的亿元股东权利纠纷案中,大股东(持股65%)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不分红,并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加之管理人员渎职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小股东(持股35%)维权面临证据缺失困境。

李智贤律师提出双路径突破:针对可疑基建项目单方委托造价鉴定锁定虚高成本;依据查证结果提起刑事控告。
唐勇律师聚焦举证策略:需通过合规手段固定电子账目,为后续诉讼留存关键证据。

王亚林律师建议三步走:优先取得财务数据,委托第三方核验虚高合同,寻找大股东和经营者违法证据,夯实证据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与会律师从法律解读、实务操作及风险防范多角度展开热议。活动尾声,王亚林主任总结强调:律师需在专业化与综合服务间寻求平衡,既要深耕专业领域,亦须灵活响应多元需求。
本次研讨案例贴近实务,律师们的深度思辨充分展现了专业素养,此类活动将持续赋能团队业务能力,为客户服务夯实基础。
作者| 王雅琦
摄影| 王雅琦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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