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刑事下午茶第157期 ——持刀弑夫案、聚众斗殴案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5-06-05
2025年5月27日,金亚太第157期刑事下午茶在某高校内举行。本期下午茶的内容为两个案例研讨,分别是高正纲、鲁鑫宇律师提交的“命案取保——美娇妻深夜持刀弑夫案”和高正纲、张长根律师提交的“KTV破碎的酒瓶——王某8人聚众斗殴案”。

刑辩分所副主任、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黄新伟,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丁大龙,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前资深法医储晓镭担任点评人。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吴鹏担任主持人。30余名高校法学院学生及所内律师参加并充分发表意见。

本期在高校举办的刑事下午茶案例研讨,与以往不同的是加入了一个让高校学生能亲身感受实务案例辩论的环节——控辩双方辩论。在案件进行点评前,由高校学生担任控方,案件承办律师担任辩方,双方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高校学生展现了其扎实的法学功底,两个案件在控辩双方辩论环节,高校学生与案件承办律师都进行了多轮辩论。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第一个案例和第二个案例分别是“命案取保---美娇妻深夜持刀弑夫案”以及“KTV破碎的酒瓶-王某8人聚众斗殴案”,由鲁鑫宇律师和张长根律师向与会律师及同学们介绍案情。与会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依次提问。随后,与会人员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一个案件中,部分与会人员认为,死者李某脖子周围有多处伤痕和致命的贯穿伤,王某用利器穿刺李某要害部位,其有杀人的故意,应当认定王某故意杀人罪。部分与会人员认为,案件存在李某对王某施暴时,王某为反抗进行的防卫反击,且李某的伤口呈不规律状,符合人受到惊吓时胡乱挥舞刀具造成的伤口。
第二个案件中,案件定性问题大家各抒己见,排除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定性,大家争议不大,但对于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大家意见不同:部分与会人员认为,双方均有多人参与打斗,且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其中一方还有拿酒瓶参与的“持械行为”,显然属于聚众斗殴罪。部分与会人员认为,是一方首先用手触碰对方一人身体之后发生争吵,事出有因双方才产生冲突,定义为寻衅滋事更为妥当。

点评人丁大龙认为,第一个案件中,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起诉王某,显然检察院无法查明,王某和李某是谁先动手的事实,不能排除李某先动手伤害王某,王某基于正当防卫进行反击的情况,这给正当防卫留下了辩护空间。
第二个案件中,对于被告人临时起意从现场拿酒瓶打斗,是否属于“持械”进行了分析,其表示,械的概念肯定是涵盖了刀、枪、弩、炸弹等危害极大,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凶器”;但械应该也包含酒瓶、砖块、棍棒等硬质的,使用起来足以致人伤亡的日常物品。
点评人储晓镭认为,第一个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更为合适,其从法医鉴定角度对李某的死亡及李某部分伤口“生活反应不明显”进行分析。在人濒临死亡时,如果身上出现伤口,也会出现伤口“生活反应不明显”的情况。
第二个案件中,吕某和裴某各自喊人过来,但没有实际参与斗殴,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喊人过来主观上并不是为了聚众斗殴,同时法律应保持谦抑性。
点评人黄新伟认为,第一个案件中,案件应该从多角度分析,其从法律应有怜悯之心、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判刑情况、合理怀疑与证明责任、办案要善用专家辅助人四个方面进行了评价说明。
第二个案件中,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都脱胎于之前的流氓罪,当出现人员受伤,且受伤严重时,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者存在竞合关系,对于此案件,由于人员受伤都不严重,可以排除故意伤害罪,根据现有证据,定性为聚众斗殴罪或者寻衅滋事罪都有可能。
此次刑事下午茶进高校案例分享活动,不仅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与实务界交流的机会,也加强了律所与高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撰稿|孙晓伟
编辑|代娜娜
审核|陶鸿 李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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