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刑事下午茶第156期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的有效质证思路
浏览量:时间:2025-05-22
2025年5月13日下午,金亚太刑事下午茶第156期在刑事业务中心举办。此次讲座主题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的有效质证思路”,由北京安杰世泽(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燕主讲。金亚太财税法律业务部主任、前资深公安梁权权,金亚太专职律师、前资深公安汪兵,刑事业务中心专职律师苏恩明担任与谈人,金亚太刑刑辩分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黄新伟,金亚太刑刑辩分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蔡鹏担任点评人。金亚太总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徐权峰担任主持人。本次讲座吸引了所内外50余名律师参加,现场座无虚席。
柳燕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深入剖析了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在刑事案件中的区别、常见问题及质证技巧,并与现场多位资深律师展开深度对话。讲座内容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为刑辩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辩护策略提供了全新视角。
主讲人柳燕
1. 核心议题: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的本质区别
柳燕开宗明义地指出,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虽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但二者在性质、程序和法律效力上存在根本差异。
(1)法律依据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需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完成;而审计报告遵循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属于非诉讼经济活动,无需司法资质。
(2)检材与程序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需基于办案机关提供的完整、合法检材,且鉴定人需亲自参与;审计报告则可通过抽样、函证等方式操作,甚至允许挂名或授权签名,独立性存疑。
(3)证据属性争议
柳燕强调,审计报告常被公诉机关混淆为“书证”或“鉴定意见”,但其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也不具备书证的原始性。他援引2021年最高检典型案例指出,审计报告若未按司法鉴定标准操作,应被排除或降级为“参考材料”。
2. 实务痛点:乱象丛生下的辩护突破点
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柳燕列举了司法会计领域的四大乱象:
(1)资质混乱
2018年后,司法部仅对“四大类”鉴定实施许可,导致大量会计师事务所跨界承接司法会计业务,但多数机构缺乏专业资质。柳燕举例称,某案鉴定人仅持有注册会计师证8个月,明显违反“需满5年从业经验”的规定。
(2)检材来源不合法
部分审计报告直接依据电子表格或询问笔录,甚至由会计人员自行调取证据,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中“不得使用言词证据”的规定。
(3)逻辑漏洞频现
柳燕展示了一份涉黑案件审计报告:某屠宰场“113万头猪内脏交易”的结论仅凭Excel表格导出,未附任何原始凭证,报告厚度却不足百页。“这显然违背审计常识,若每头猪交易需1行记录,报告应超万页,但现实中无人核查。”
(4)程序倒置与偷换概念
某诈骗案中,审计报告直接将“资金流水”等同于“诈骗金额”,但未区分合法收入与涉案资金。柳燕团队通过核对银行流水与财务凭证,成功将指控金额从4000万元降至不足立案标准。
3. 质证策略:从形式到实质的全面挑战
针对上述问题,柳燕提出“四步质证法”:
(1)锁定证据属性
当公诉机关将审计报告归类为“书证”时,应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强调其既非书证亦非鉴定意见,而是“专门性问题报告”,需按鉴定意见标准审查。
(2)挑战资质与程序
核查鉴定机构是否在司法部名录内、鉴定人是否具备高级职称及5年以上从业经验。柳燕举例称,某案因鉴定机构跨省执业且未登记,最终被法院排除证据。
(3)解剖检材与结论
重点关注检材是否包含言词证据、电子数据是否经合法性验证、统计方法是否科学。例如,在非法经营案中,柳燕通过证明审计抽样的“50人标准”无法律依据,推翻全部涉案金额。
(4)申请鉴定人出庭
柳燕建议从薄弱处进攻:若报告存在注册会计师挂名情况,可要求其出庭说明操作细节;若发现检材与结论矛盾,可当庭要求演示计算过程。如在某开设赌场案中,鉴定人因无法解释Excel公式错误,被当庭质疑其所作报告的真实性。
讲座尾声,柳燕以“中国象棋与国际象棋”比喻司法会计与审计的区别:“都叫棋,但底层规则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与谈人苏恩明
第一,对审计报告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有效质证,非常具有实用性。我们在办理很多涉诈、非吸、销假等案件,都会遇到对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我也认真学习过章宣静老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查实务》。我们在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时候,会从程序、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同公诉人进行激烈的辩论。而鉴定意见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也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突破口。
比如我之前办理一个非法经营外汇的案件,里面专项审计报告的对象就是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该报告依据的检材是公司会计对电脑记账数据所做的 Excel 表格,后续该会计又对表格里的数据进行了筛选和剔除。我通过对该原始表格的仔细审查,发现其中的问题,最终通过对审计报告检材以及其他程序、实体方面的质证实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第二,是如何对审计报告实现有效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审计报告质证时,认为它是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同样也要参照刑事诉讼法解释,参照对比鉴定意见适用的方法。我们可以把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审计准则,把它转换成我们所熟悉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审计报告的各个子项进行清单式的审查,逐项去比对,从而发现相应的问题。
但我们同样应当注意到的,裁判者最注重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比如格式等可以补证的瑕疵程序问题。因此我们应当不仅限于关注程序性问题,而是结合在案证据构造另一个具有合理怀疑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矛盾,并动摇裁判者从心证角度对于这份审计报告结论的认定,然后再结合这些程序上所出现的重大的问题,才能影响法院对于这份鉴定的采纳与否,从而最终取得我们期望的辩护效果。
今天的分享就这么多,希望这方面以后能够多跟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交流。
与谈人汪兵
首先感谢柳律刚才精彩的分享,也很荣幸能参与到与谈。现在诉讼中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会计师事务所介入到刑事诉讼中来?这是我想谈的第一点。实际上,公安机关的侦查员,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面对几十万几百万的流水账目,无法做到理清并查明涉案金额以及资金走向;而且这个事情责任重大,金额的统计直接涉及到对涉案金额总数的认定,关乎到案件推进。即使是做出来,公诉机关还有审判机关,也会复核,如果不一致的话还要复查,还要重新去做。因此这是一个高度消耗精力、消耗资源的工作,所以说公安机关高度的依赖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报告。
第二点的话,从侦查的角度谈一下我关于质证的想法。一是我们要看看鉴定的机构、审计报告作出的单位、鉴定人有没有资质,如果没有或者超范围的,那么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二是检材的来源也很重要,作为鉴定依据的会计资料,它的来源应当是符合法律的程序。比如说一个账本,如果说这个侦查员他不能提供扣押的笔录,扣押的清单,也不能作为做出合理的解释,那么我们就要论证证明力不足;三是,我们还要关注真实性的问题。因为我们要将会计报告和司法鉴定会计意见,和在案的卷宗里面的其他证据书证物证还要进行一个比对。我们曾经办理了一个高利转贷的一个案件。审计报告上面的金额和原始单位的会计凭证就对不上,正好赶上了法律修改,高利转贷罪入罪金额改变了。我通过将本案审计金额打下来,最终实现了撤案的效果。
与谈人梁权权
我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主要还是集中在机构人员的资质,文书的形式,真实性鉴定的过程方法、鉴定范围、告知程序等这些内容,用文字进行总结提炼,我们是能够学以致用的。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这次培训,要培养一种能力,一种思维的迫切和认知破壳的能力,讲三点感悟。
第一,鉴定意见或者审计报告,其实都是用专业的会计语言来表述案件的事实。既然是转述,就必然受到鉴定人的认知和职场历程方面的影响。表面上是客观地说,实则是蕴含着鉴定人的专业价值判断,几乎每一个环节都会有主观裁量的空间,因此也有我们辩护的空间。
第二,鉴定材料是否完整,是鉴定活动的关键所在。鉴定的相关规则明确规定了鉴定材料不予完整,是要予以退回的,不予鉴定,但实践中我们极难见到这种鉴定被退回的情况,我们可以思考其中原因,并针对性地质证,比如办案单位对大量的经济往来凭证是否真实地一份份收集、记账凭证等书面材料内容是不是资金的真实性质、会计师在鉴定的过程中是否给办案人员答疑解释等等。这些方面都可以作为我们进行审查质证的切入点。
点评人蔡鹏
我介绍一下我的质证思路,帮助大家形成一套如何去应对会计报告之类证据的方法。比如说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复查审计报告,还包括我们说的财务会计鉴定、财务会计检验、财务会计核查、财务会计取证等等,这种以汇总数据的名义制作的财务或者会计学上的证据可以说是五花八门。
那么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能够进行有效质证的前提是对它进行一个定义和界分。按照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审计报告的目的是对于财务统计数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以及是否可信,参照符合会计准则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汇算从而得出结论,是通过这种方式对数据进行了一次逆差性的检验。而司法会计鉴定目的是针对需要的核查方向、需要明确的核查范围、需要统计出的最终结论数字,进行了一种符合会计学准则的数字计算和汇总。所以会计鉴定实际上是应侦查机关要求从无到有地得出一个结论,而审计则是从有到可信的复核结论。
所以我们对此就要区分了,在实践中有可能就会大量地出现以所谓的审计报告为名代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之实等情况。有的时候名实不符的时候,我们就要看到你的本质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还是审计报告,从而采取对应的质证方法。我之前办理过一个重大商事犯罪案件,卷宗材料是1680余本,涉及到的鉴定和审计的内容也很繁杂。我的思路就是利用审计思维和审计原则,申请两位注册会计师出庭。我们按照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里面规范性的内容进行发问,最终就取得了良好效果。那么正如柳律师所说,这个理应非常专业的会计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当面对其出具的材料以及采用的方法与会计规则和审计准则有冲突时,很多问题是难以自圆其说的,所以必须要借用会计学和审计准则等财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对照和提出问题。
同时也一定要在庭外,和公安机关、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不断的去传输这方面会计学的基本理念和知识,从而消除专业程度上的偏差。当然这是要在我们对基本规范和概念理解非常清楚的情况下。
那么最后也和大家简单的说一下,审计和会计鉴定这块现在的实际情况是非常混乱的。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的时候就公布过决定,当时是说三类鉴定的方向,比如说物证、痕迹和影像资料,当时没有环境损害类鉴定,环境损害类在2017年的时候就加入了。但是在这三类之外,决定中关于其余的所有可涉及司法鉴定的事项,规定应由司法部会商两高确定,当时留这个口子没有明确严格的准入禁止规定,结果就造成了2017年之后,除了四类明确必须要司法鉴定资质以外,其他的资质既无明确管理程序又不严格控制准入和监督,所以造就了我们现在面临的这种乱象,这是在法律上层建筑缺失导致的一种基层乱象。我们应当在日常的工作中保持对于案件中相应的证据种类和具体的属性的敏感,应该学习如何去归类、如何去分析、如何去应对,我们应当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多加学习。尤其是需要像今天柳律师给我们介绍的这么细致的课程,对于如此认真负责并且乐于分享的同志表示敬意。
点评人黄新伟
感谢柳律师的非常具有含金量的分享。这样更贴近实务的专业内容,更直接也更容易被青年律师吸收和借鉴。我和外地律师同行在一起交流的时候,经常有人问我金亚太青年律师是怎么成长的?我觉得金亚太所除了内部坚持不断学习分享之外,还坚持邀请像柳律师这样优秀的律师来交流,能开阔我们的视野。
刚才柳律所分享的我深表赞同,我也谈谈我的想法。第一,要大胆的申请这些审计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不仅仅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和审计报告制作人,还包括人身类法医鉴定等其他各类鉴定或专业的认定人员。我们以前办理的某起案件中就有一份关于非法采砂量的鉴定,该鉴定是通过一个模型依据测绘地图得出的结果,单看里面列出的专业数据,是很难驳斥专业人员的。但是我们去过案发现场,我们知道了这一块水域两边河流的宽度,水域旁边房屋、树木等情况。所以我们在庭审的时候就问他,你是从河边房子多少米开始测的。这位鉴定人员就答不出来了,因为他根本没去过现场,他连现场有没有房子都不知道,最后当庭承认他没有去现场,是他的助理去的。结果这份鉴定文书直接排除了,不作为证据使用。另外,我现在发现很多刑事案件的鉴定如人身损害鉴定甚至人体组织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普遍存在找非常遥远的异地社会机构鉴定,甚至有一些社会鉴定机构在某一地市大量承包原本应该是公安机关做的鉴定,其实这是不符合公安机关伤情鉴定规定的。
第二,检材问题要着重审查。我甚至还办理过一个案件,公安机关单纯靠借款人自己说借了多少钱、还了多少钱的陈述,统计出一张借贷明细表,然后就拿着这个明细表审计。审计机构就是对这100张表格的数据进行非常简单的加加减减进行审计,根本没有其他任何的材料佐证。审计报告制作人出庭时就说,从公安机关收到的只有这么多材料,这些数据客观真实与否,应当由公安机关来保证。这种所谓审计,其实毫无意义。
第三,是对鉴定机构的审查和对相关人员投诉问题。还是上面说的那个案件,开庭前法院也发现了原来审计的范围、经营时间过期了,又重新委托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报告,但最后得出的还是同样的数据,但我们审查新的审计报告发现几乎照抄原来的审计报告,甚至明显存在数据计算错误、标点符号错误都没有来得及修改,最后被我们当庭指出。当事人后来还去会计师协会投诉。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师投诉处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规定涉及的审计业务报告作为司法证据使用的、已被人民法院采信等进入司法程序的不予受理投诉,我个人对此持不同意见。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作为刑事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我们还是要尽力排除一切可能的疑点,不能因为有一些问题是专业问题,我们就轻信或不敢提问题,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要掌握方式方法。
主持人徐权峰总结
质证要点、质证方法要有根有据。我们要做到穷尽法条、榨干法条、紧扣法条。
第一,穷尽法条。要做到“横要到边,纵要到底”,要穷尽相关的法条,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种规范性文件,甚至批复等等规定,要了解构罪情形、构罪概念、专业术语等,在相关的法条,甚至行业规范里面要尽可能找到“有利”的依据。
第二,榨干法条。找到法条以后,我们要榨干法条内容,找到关键句、关键词,挖掘它的外延和内涵。榨干内容之后,还要“为我所用”,具体地应用到辩护之中。
第三,紧扣法条。将嫌疑人的行为严格对照立法目的进行对比分析,充分考虑社会危害性,避免机械理解法条,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最终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正如法律谚语所讲的“目光要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准确认定事实、审查证据,应做到:穷尽法条、榨干法条、紧扣法条。根据这三点,才能做到有根有据,最终有力的说服检察官或者法官。
感谢各位坚持到最后的人,也是真正热爱刑辩的人。我们经常讲天下刑辩是一家,爱好刑辩的人也是一家。将热烈掌声送给我们柳律和在座各位。
图文| 孙煌舒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李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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