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犯罪辩护

家具店主无故被打伤 自行和解获赔十万元

浏览量:时间:2014-08-06

                  家具店主无故被打伤   自行和解获赔十万元

案件编号:(2014)亚律代第274号(王亚林刑辩团队亲办案例 承办人黄新伟律师)
关键词:故意伤害    轻微伤   赔偿   和解
案情简介:合肥东方家园家具商老板王某与蔡某夫妻二人因琐事与另一家具商老板黄某发生矛盾,被黄某的朋友许某等三人打伤,后两人被送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蔡某初步诊断为右眉弓部裂伤、右鼓膜中央性穿孔、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Ⅰ— Ⅱ°)、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王某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牙冠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两人经合肥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双方自愿调解,王某与蔡某夫妇二人获赔十万元,自愿放弃追究黄某、许某等人的所有责任,医疗费根据发票另行结算。
代理思路:
1、积极要求派出所委托伤情鉴定,明确受害人伤情状况;
2、分析伤情鉴定的可能性,并为案件提供多种代理思路和解决方案;
3、帮助委托人和解赔偿的可行性分析。
办理结果:双方自愿调解,王某与蔡某夫妇二人获赔十万元,自愿撤回重新鉴定申请,并放弃追究黄某、许某等人的各项责任。双方一致同意医疗费根据发票另行结算。
办案历程:
(一)委托阶段的法律分析
王亚林刑辩团队在本案案发就接受王某与蔡某的委托,并指派黄新伟律师担任两人的代理律师。向委托人详细分析了本案可能存在解决思路和具体方案。
(二)鉴定阶段的律师工作
办案单位未能及时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律师与委托人积极要求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由于本案蔡某的伤情需要到6周才能具备鉴定条件,而王某的伤情经律师判断达不到轻伤标准,同意待蔡某具备鉴定条件时一同鉴定。2014年7月1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鉴定两人为轻微伤。鉴于蔡某右耳鼓膜穿孔6周未能完全愈合,而在鉴定时(已超过7周)已经愈合的事实,帮助委托人申请重新鉴定。
(三)调解阶段的律师工作
2014年7月30日,在律师详细准确的分析判断下,综合考虑本案伤情状况、双方经济条件、误工期限、医疗费用等多方因素,双方最终自愿调解,王某与蔡某夫妇二人获赔十万元,自愿撤回重新鉴定申请,并放弃追究黄某、许某等人的各项责任。双方一致同意医疗费根据发票另行结算。
律师在整个案件中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委托人对律师工作满意。
法律解析:被侵害人能否复制鉴定意见?
本案的办案机关拒绝律师及被侵害人复制鉴定意见。而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及被侵害人有权复制鉴定意见。理由如下:1、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被害人,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本案由于两位被侵害人经鉴定为轻微伤(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完全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来处理,理应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况且,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允许被害人代理律师复制的。2、被侵害人及代理律师有权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可以依法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审查的范围包括“(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因此只有复制完整的鉴定意见复印件,被侵害人及代理律师才能提出合法、合理的重新鉴定申请。这也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综上,律师及被侵害人有权复制鉴定意见。在与办案警官充分协商后,办案警官同意律师部分摘抄鉴定意见,但不同意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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