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张世金律师受邀参加第三届长三角刑辩论坛并畅谈黑恶犯罪辩护成功经验

浏览量:时间:2026-09-24

       2026年9月20日,第三届长三角刑辩论坛在杭州顺利举行。

       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承办,长三角地区十余家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办。

       论坛以“智启·笃行·致远——AI赋能下刑事辩护的守正与拓新”为主题,来自江浙沪皖三省一市刑事辩护领域的专家学者与律师实务工作者齐聚一堂,围绕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辩护的守正创新与高质量发展路径展开深入研讨。

       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获得者、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世金律师受邀在主题三单元环节《新型黑恶犯罪的辩护与风险防范》发言,具体内容如下:

       近年来,新型黑恶犯罪不断变换面貌。除传统暴力、威胁手段外,非法催收、强迫消费、恶意索赔等行为逐渐成为常见形态。以写字楼内影楼拍摄为名的强迫消费,以恶意索赔为名的敲诈勒索,以及非法催收活动,都在不断测试刑事法律的适用边界。办理此类案件,辩护人不能只关注组织形式是否具有“黑恶”外观,更要关注行为模式的新变化,以及具体罪名在新场景下的构成要件认定。

       我们团队近期办理的新型黑恶犯罪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催收、强迫消费和恶意索赔型敲诈勒索。结合庭审辩护实践,我认为,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既在实体构成要件的精细辨析,也在程序辩护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坚决推进。

       一、新型黑恶犯罪的新表现与辩护难点

       新型黑恶犯罪之“新”,不仅体现在组织形式的隐蔽化、公司化,也体现在行为模式的软暴力化、经营化,以及罪名适用的跨场景化。过去,黑恶犯罪往往以明显的暴力控制为特征;现在,更多表现为以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为载体,通过业绩考核、管理制度、合同外观、投诉索赔等方式实施违法活动。

       我们办理一起涉及足浴店组织卖淫的新型黑恶犯罪案件。该案中,组织卖淫的认定已经超出传统的管理、控制特征。涉案企业有较强的合规管理外观,聘请了专业顾问,技师入职培训、上班管理、服务手法等均按制度进行;对违反规则的人员,也有罚款、开除等处理。但与此同时,企业又主要通过业绩指标(上钟、刷钟、加钟)控制技师的营业额。由此产生一个核心争议:这种以业绩控制为主、对卖淫活动表面上采取放任态度的经营模式,能否满足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换言之,间接故意、放任心态,能否成为组织卖淫罪的主观基础?这一问题在案件中引发了很大争议。

       这也提示辩护人,面对新型黑恶犯罪,不能仅从“公司化”“合规化”外观作简单判断,也不能被“黑恶”标签牵着走。辩护必须回到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回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管理控制程度、非法利益归属等事实层面。

       二、庭前会议与程序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的第一战场

       该案中,我们主要从庭内辩护切入,重点是非法证据排除和程序辩护。第一次、第二次庭前会议,我们提出的多项程序申请,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均未获得支持。对此,我们在开庭第一天对庭前会议报告发表保留意见时,明确表示将继续坚持相关申请。

       与此同时,我们对涉案49名被告人的全部讯问录像进行了查阅,形成200页录像审查意见,并从中发现了新的非法取证线索。核心问题包括严重侮辱人格、使用地方方言中极具侮辱性的语言辱骂、疲劳审讯和威胁。49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真聆听我的陈述意见,其中一名被告人系门店店长,突然打断了我的发言,称“我也被非法取证了?”,我问“你遭遇了什么非法取证?”他说“被刑讯逼供了”,我再问“你如何被刑讯逼供了?请详细讲下”。他陈述自己遭受了更为严重的刑讯逼供:一是被电警棍电击失禁、掌掴、冷水冲、冷风吹,二是遭受极其恶劣的辱骂,三是疲劳审讯。我们当庭提出强烈抗议,审判长对此高度重视,决定先进行发问,发问结束后再召开第三次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这一过程说明,程序辩护不能停留在书面申请和口头异议上。尤其是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庭前会议未必能够解决全部程序争议,辩护人必须做好在庭审中继续推进的准备。对讯问录像的逐案、逐人、逐分审查,往往是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关键。

       三、庭审发问与录像审查:将非法取证事实引入法庭

       在发问环节,我们围绕该店长遭受电击、失禁、辱骂、疲劳审讯的具体事实展开询问,并涉及相关证人线索。案发时办案中心现场有十余人,其中主管和技师两人较为关键:一人看到店长被打,一人听到店长被打后的惨叫声;其中一名技师曾发短信给外面的朋友,称“我们店长被打了,好可怕”。这些线索通过庭审发问被逐步固定下来。

       发问结束后,当事人母亲情绪激动,当庭下跪,请求合议庭严查非法取证行为。我们也向该店长发问:“现在你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向前方看,面对的是国徽,你敢向国徽发誓吗?到底有没有?”他回答:“我敢。”随后,合议庭专门组织庭前会议,逐分逐秒播放讯问录像,专门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通过发问和录像审查,非法取证问题对公诉指控形成了直接冲击。

       第三次庭前会议结束后,恢复法庭调查。审判长询问公诉人是否变更起诉,公诉机关表示对罪名不变更,但对该店长此前部分有罪供述,当庭撤回,不再作为证据出示。同时,合议庭对已被注销主体资格的被告单位,当庭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该案共有50个被告,其中49人为自然人,另有1个被告单位,但该单位系个体工商户形式,案发前几年已被注销。按照法律规定,其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本不应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但公诉机关仍强行起诉。通过庭审发问和第三次庭前会议,程序辩护取得了实际效果。

       四、诉讼代表人争议与庭外控告

       该案中,第一被告人的家属原为诉讼代表人。但她此前曾作过证人,按照法律规定,其诉讼代表人资格本身存在重大问题。从辩护角度看,我们希望她继续坐在法庭上,一方面可以对第一被告人发问,另一方面也可能对案件审理形成一定影响。但法院不希望她继续以诉讼代表人身份为丈夫辩护。最终,双方形成相对妥协的结果:非法经营相关指控拿掉,涉嫌刑讯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不再出示,其也不再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

       除此之外,家属还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等渠道反映情况,进行控告。由此形成庭内辩护与庭外控告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涉黑涉恶案件而言,单纯依赖庭内辩论往往不够,程序性争议、非法取证线索、诉讼权利保障等问题,需要通过合法、规范的庭外控告渠道同步推进。但庭外控告必须依法有据、注意边界,不能演变为舆论炒作或泄露案件信息。

       五、辩护经验与风险防范

       结合该案,我认为新型黑恶犯罪案件的庭审辩护,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形成于法庭,落实直接言辞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庭审走过场和形式化,辩护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庭审发问、质证、非法证据排除和程序争议解决上,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于庭前沟通。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要早、要细、要留痕。对讯问录像的审查要逐人逐次进行,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对刑讯逼供、疲劳审讯、侮辱人格、威胁取证等线索,要具体到时间、地点、人员、行为和后果。

       第三,实体辩护要回到构成要件。新型黑恶犯罪往往披着公司化、合规化外衣,但辩护不能停留在外观判断。以组织卖淫罪为例,管理控制程度、主观故意形态、放任能否成立、业绩控制与组织行为的关系,都需要结合证据细致论证。

       第四,庭外控告与庭内辩护要协调推进。对非法取证、违法追诉、诉讼代表人资格等问题,可以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等渠道反映,但必须依法、规范、克制,避免给当事人和律师带来新的风险。

       第五,律师自身也要注意风险防范。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会见、沟通、取证、庭外反映情况等环节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保留工作记录,避免被指控妨害作证、泄露案情或不当影响诉讼。

​       新型黑恶犯罪案件的辩护,既是一场实体构成的辨析战,也是一场程序权利的攻防战。庭内辩护与庭外控告相结合,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才能真正落实庭审中心主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也推动案件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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