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进行专业化辩护?
浏览量:时间:2025-09-05
2025年8月30日,第四届天鹅湖刑辩论坛在大成合肥举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吴鹏应邀出席论坛并以《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进行专业化辩护?》为主题发言。以下是现场发言内容,以飨读者。

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基于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在2018年进行的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体制改革,本次改革的核心意义主要体现在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同时,监察法也明确了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可见,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因此,我们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必须要结合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政治属性这个特点进行,否则难以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职务犯罪案件相比于其他刑事案件,我总结有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监委强势主导,法检往往没有决定权。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等意见依法办理。但是在实践中,监委会持续关注移送出去的案件,法检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更多是配合,难以制约,而法检与监察委的沟通协调,更多时候实际上是一种汇报。
第二个特点是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往往从表面看起来很“完美”。这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从证据本身特点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入罪证据标准低的特点,特别是行贿、受贿案件,基本只需笔录及任职文件,主观证据多,客观证据较少;二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方式特点决定了呈现在案卷中的笔录往往并不能客观反映被调查人的态度和供述变化的过程;三是监委内部的过滤机制,在案件正式移送司法机关之前,会将一些有诉讼风险的指控事实提前消化。
第三个特点就是在辩护过程中,律师的各类申请如查阅同步录音录像,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往往得不到回应。这就需要我们辩护律师熟练掌握《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辩护权益了。如在今年6月1日之前,我们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阻碍往往很大,检法的理由往往是没有必要,实质上是监委不予审批。但是现在新修订的《监察法实施条例》解决了这个问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删除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需要经监察机关审批的条款,直接规定了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应当如何进行专业化的辩护?结合我自己的办案经验,浅谈几点看法。
一是适时开展前置性辩护。监委办案讲究政治效果,这就是辩护律师开展前置性辩护的切入点。有的案件经过辩护律师的审查,确实发现了有关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有的辩护律师提出,不应该提前与办案机关沟通,而是要等到法庭再集中发起“攻击”,这样监委就没有办法补证了。我倒觉得,当我们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时,也可以选择与监委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为当事人积极争取政策上的从宽。这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方面,即便是开完庭,办案机关依然能够针对庭上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补证,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少了一次争取谈判从宽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是案件事实确实因为办案机关的误判存在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只要辩护律师提前固定好关键证据,监委的补证也只会让案件的真实情况更早地得到还原。当然,具体辩护策略的选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需要与当事人和家属充分沟通,在充分释明各种路径利弊的前提下,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还有的案件,即便我们审查后觉得定性整体没有大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前置性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量刑。比如我在皖北办理的某起受贿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与监委沟通协商退赃,监委最终出具了从宽处罚的建议,且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案件的量刑也由最开始谈的7年降到了5年。
二是积极开展侦查式辩护。前面说到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是证据往往表面上看起来很“完美”,但事实上,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具有知情人少,取证难的特点,使得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必须具有“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侦查思维,这就不可避免会让他们产生“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在办案人员产生主观判断之后,他们就会依据自己的判断对被调查人极限施压。而被调查人在这种极限施压之下,出于“避重就轻”“报复陷害”“混淆视听”等动机,就可能发生“攀供”行为。对于这些“攀供”的供词,如果办案人员既不客观分析,也不积极收集其他证据判断其真实性,而是不加甄别地予以采纳,就有可能造成误判。这些误判,再加上客观存在的一些其他因素,使得最终反映在案卷中的证据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而由于司法惯性的因素,一旦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这些偏差往往难以纠正,最终引发冤假错案。此时,就需要辩护律师耐心细致审查案件,穿透案卷的面纱去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办案机关去纠正这些错误。这些问题的发现,有赖于辩护律师的办案经验、人生阅历、专业水准等诸多因素,最重要的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比如我们之前办理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00万元的案件,在同案被告人被认定为共同受贿的情况下,我们的当事人还能够存疑不起诉,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我们在阅卷与当事人核对证据时,发现了案卷中一份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与客观事实是完全矛盾的,而且我们找到了原始的依据。这个案件,在我们找到这份关键证据之前,办案机关的态度一直很明确,就是认为案件没问题,但在我们提交了这份关键的证据,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之后,检察机关经过反复讨论,最终对当事人适用了存疑不起诉。因此,对于这类我们判断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基于辩护律师的职责,我们一定要积极地开展调查取证,也就是“侦查式辩护”,尽一切努力去发现存在于案卷之外的真实案情。当然,调查取证的过程一定要规范,我们自己也要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这类有问题的案件,可以说,律师不去进行侦查式辩护,不去尽一切努力调查取证,案件就不可能出现转机。除了调查取证之外,我们还要注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有时候真的可以通过对讯问同录的审查发现很多问题。现在办案机关一般不会出现明显的刑讯逼供行为,但是常用的“办案技巧”往往是在笔录制作过程中的“移花接木”“偷换概念”。比如,之前我们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我花了四天的时间在法院对当事人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逐帧核对,结果就找到了同录与笔录存在的6处重大实质性差异。这6处重大实质性差异,有的是“偷换概念”,中国语言博大精深,有时候换一个词,结合语境来看就会使得表达的意思发生变化;有的是“移花接木”,在记录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刻意忽略当事人的合理辩解,同时通过添加当事人没有说的语句,把自己的意思融入到当事人的供述中。我们发现这些问题后,向合议庭提交了《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意见书》,并且在庭前会议通过与公诉人的充分沟通,纠正了这几处关键的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构建了一套与最初的指控逻辑完全不一致的事实体系。
三是关注财产辩护。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中,财产辩护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如违法所得的追缴,违纪、违法款的退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和追缴都属于财产辩护的范畴,律师开展工作的空间都很大。一是关于违法所得的追缴。比如我最近接受咨询的一起案件,当事人被控在20年前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套价值60万元的房产以20万元的价格买了下来,贪污了中间的差额40万元。现在这套房产价值600万元,一审法院直接将整套房产作为贪污所得予以收缴。我们认为这是不对的,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是,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他贪污的是40万元而不是一套房产,就应当将他自己付出的20万元成本及其增值部分180万元依法予以返还,而不是简单地将整套房产作为贪污物予以收缴。二是关于违纪款和违法款的退缴问题,这也是职务犯罪案件中家属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依据自身经验,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不能一概而论。三是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和追缴,我感觉实践中各地处置的方式都不尽相同。同样的行贿事实,有的地方只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并不重视,而有的地方不仅对行贿人定罪量刑,也不会忽视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而在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数额认定上,各地的计算方式也是千差万别。我以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为例,举三个案例,这都是各地司法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处置方式就各不相同。第一个案例是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之五——张家界李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本案中,行贿人李某某共计退缴行贿非法所得220余万元。第二个案例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本案中,沂水县人民法院对薛某某以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但未对薛某行贿非法获利进行追缴。第三个案例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张某虹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张某虹定罪处刑的判项,但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追缴张某虹行贿犯罪所得,应予以纠正,故判令追缴犯罪所得1302.1万余元。可见,对于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和追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混乱。当然,随着中央持续加强对于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打击和追缴力度,未来这一块财产辩护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司法实践越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越需要辩护律师的维护。综合这几个方面来看,财产辩护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重点内容。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还请大家商榷。
吴鹏律师简历:

吴鹏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安徽大学法律硕士。曾在公安工作4年、纪委监委工作10年,离职前系某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在职期间专职从事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工作,并作为省、市、县纪委监委专案组成员参与、主办各类重大双规、留置案件60余起。转任律师后专注刑事辩护,成功代理多起职务犯罪案件获无罪、罪轻结果,多次以《贿赂犯罪辩护实务》等主题面向检察、公安、律师等群体开展公益授课。
吴鹏律师联系方式(电话/微信):18805598688。
公众号: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
图文|孙晓伟
编辑|代娜娜
审核|陶鸿 曹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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