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第八期刑事下午茶如期举行: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

浏览量:时间:2016-08-13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第八期刑事下午茶如期举行: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

2016年8月13日下午,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下午茶第八期如期举行。本期活动主要内容是研讨三起疑难案件,分别是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分所特训营营长、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主任姚进律师提交的王某某受贿罪案,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死刑辩护部主任张世金律师提交的马某某诈骗案,和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副主任徐朝律师二次提交的张某某徇私枉法案。本期的刑事下午茶活动,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合肥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管大队鲁盛之副大队长参加本期的案例研讨会。此外,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律师、徐律师应邀与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共同参加了本期下午茶案例研讨活动。本期案件研讨会由余才能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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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进律师和助理张伟律师就王某某受贿案主要案情向参加研讨会的律师作了概要介绍。因本起案件疑难复杂,争议焦点多。参会律师为了准确、全面知悉案情,就该起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问题向姚进律师多次发问。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王某某实际投资并参与经营管理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构成索贿?如果构成犯罪,如何确定王某某涉嫌犯罪的数额?

参会的多数律师认为,依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合作投资型受贿规定,王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合作投资型受贿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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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金律师提交的马某某诈骗案系近年来大量涌现在微商领域的新型案例。在马某某和买家之间有过真实的交易记录,在自己组织的货源不足的情形下,大量收取买家预付货款后又部分退还货款,其行为的性质是什么?与会律师表示,马某某和买家之间有关货源意思表示和马某某是否在组织货源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同时在涉嫌的罪名方面,与会律师倾向认为,如非法占有目的存在,马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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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朝律师提交的张某某徇私枉法罪案是第二次提交讨论。为了精准、有效辩护,徐朝律师不放过本案的任何一个的疑点。关于张某某是否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和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指控的罪名,与会律师再次进行了深入、激烈的研讨。

本期刑事下午茶的案例研讨活动一直持续了两个半小时。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对三个研讨案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辩护观点及辩护策略都发表了精辟的点评和总结。关于王某某受贿案,王亚林主任分别从事实及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两方面进行了点评。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王主任强调了要细致分析本案的“共谋”“谋利”“经营”“分红”四个辩点。在证据采信方面,王主任强调要转变证据裁判的观念,从笔录(言词)中心主义转向客观证据中心主义,寻找本案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的矛盾之处。关于马某某诈骗案,王主任指出承办律师不但要重视此案罪与非罪的论证工作,还要注重辩护的策略问题。我国《刑法》中10种诈骗类犯罪,每一个罪的入罪标准各不相同,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解和规定也存在一定差异。王主任还特地介绍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法学理论上常见的几种学说,与会律师表示受益匪浅。关于张某某徇私枉法罪案,王主任特别强调刑事辩护律师内心要坚信三个原则,即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罪责刑相适应。在本案中讨论犯罪主体是否符合一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另外,在本案的辩护工作要特别注意辩护策略,争取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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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刑事下午茶的案例研讨主题活动持续了两个半小时,与会律师在活动结束后还在相互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观点,辩冤白谤,不休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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