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许憬、黄新伟、张世金律师承办淮南煤矿老板聚众斗殴案

浏览量:时间:2015-06-26

王亚林刑辩团队许憬黄新伟张世金律师承办淮南煤矿老板涉嫌聚众斗殴案

王亚林刑事辩护网-传播刑辩正能量_.jpg

【案号】2015亚律刑字第248号

【关键字】聚众斗殴罪;持械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取保候审;自首;缓刑。

【承办律师】王亚林刑辩团队   许憬黄新伟张世金律师

第一部分:导读

王亚林刑辩团队许憬黄新伟张世金律师接受淮南煤矿老板朱氏兄弟和S某的委托,分别担任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朱氏兄弟、第三被告人S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第二部分:案件情况(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列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检察机关指控:Z某D与Y某K均在F县G镇G村矿山经营石渣厂。因G镇政府到G村检查矿山安全隐患一事,Z某D与Y某K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后Z某D邀集S某、Z某Y等人到其经营的石渣厂准备与Y某K打架。F县公安局F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双方进行劝阻,双方均表示不会发生打架。

然而,Z某D的弟弟、Y某H等人在G村与Y某K的弟弟Y某Y、Y某L等人发生打斗。Z某D得知这一情况后又继续邀集S某、Z某Y等人携带木棍驾车到G村欲与Y某K等人打架,Z某D等人与其弟弟在G村相遇并一同前往。在G村Y小学门前,Z某D及其弟弟、S某、Z某Y等人与G村部分村名发生冲突,双方相互用石块对砸,致使Y某J、Z某D受伤,现场门窗及车辆等物品损毁。

经F县公安局刑科室鉴定,Y某J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Z某D的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F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汽车、摩托车等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7558元。

案发后,朱氏兄弟、S某到F县公安局投案,现全部成功取保候审。

第三部分: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

案发之后,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被告人朱氏兄弟、S某第一时间委托王亚林刑辩团队许憬、黄新伟、张世金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介入此案,签订委托代理手续,担任其辩护人。

许憬、黄新伟、张世金律师在接受委托、了解本案基本案情后,便对朱氏兄弟、S某提出的诸多有关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问题一一耐心解答,并对某进行法律辅导、心理疏导,告知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专业知识以及案件办理期限和程序,为其详细解答了聚众斗殴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罪名相关内容。

尔后,许憬、黄新伟、张世金律师向F县人民法院递交律师代理手续,并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阅卷事宜,并就初步掌握的案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等问题简要地交换了意见。

(二)团队讨论

1、许憬、黄新伟、张世金律师在充分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并将该案在王亚林刑辩团队每周五的例行案件讨论会上提出讨论、研究,以团队办案的集体智慧,对本案进行全方位分析与研讨,也系本所律师精细化、标准化、团队化办案的内在要求。

2、团队案件讨论会:首先,由许憬、黄新伟、张世金律师分别向团队成员介绍本案的基本案情;然后,由其他律师根据自身办案经验,就本案发表各自的意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最后,由承办律师就团队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汇总。

3、讨论会结束后,承办律师根据会议讨论所得的结果,结合具体卷宗材料,整理出一份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

第四部分:辩护方案

许憬、黄新伟、张世金律师在认真听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仔细研读卷宗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团队会议提出的可行性建议,最终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方案,具体如下:

(一)本案系共同犯罪,公安机关仅仅就聚众斗殴一方朱氏兄弟、S某进行立案侦查,而另一方Y某K等人却逍遥法外,至今没有立案侦查。鉴于此,承办律师将根据案情进展情况适时提出侦查建议或代为控告。

(二)依据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不存在法定刑升格的从重处罚情节。一是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情节证据不足;二是石块属于自然界的物,不属于刑法所评价的“械”的范畴。基于此,“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或因证据不足而指控不成立或依法不构成。

(三)部分被告人不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因为其在斗殴中既没有发挥重要作用,又没有直接致人死亡或受伤。

(四)本案中朱氏兄弟、S某三人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

(五)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规定,将在量刑“技术”层面提出“精准、精细、精确”的量刑意见。

第五部分:案件进展

朱氏兄弟、S某均被成功取保候审,而且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目前,正等待法院通知开庭。

第六部分: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皖高法【2014】202号

(十二)聚众斗殴罪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4)聚众斗殴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4)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

(五)关于村民群体械斗案件

处理此类案件要十分注意政策界限。案件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要征求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把处理案件与根治械斗发生的原因结合起来,防止发生意外和出现新的矛盾冲突。

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刑罚。处理的重点应是械斗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犯罪的骨干分子。一般来说,械斗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应对组织、策划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要注意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对积极参与犯罪的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对被煽动、欺骗、裹挟而参与械斗,情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要注意做好被害人的工作。对因参与械斗而受伤的被害人,也应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对因受害造成生产、生活上困难的,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努力依法做好善后工作,消除对立情绪,根除伺机再度报复的潜在隐患。

第七部分:延伸阅读(点击链接即可查阅)

(一)相似案例

1、黄某、乔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凤刑初字第00148号

2、吴敬东聚众斗殴罪、林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凤刑初字第00180号

3、冯志鹏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凤刑初字第00275号

4、舒子健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凤刑初字第00304号

(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_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三)相关论文

1、陈兴良: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在入罪与出罪之间的法理把握与政策拿捏

2、刘志伟:聚众斗殴罪基本问题新探究_以沪、苏、浙三地司法意见为样本

3、聚众斗殴罪中持械的认定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2015新版辩护人 清凉夏日 震撼来袭

下一篇: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权保障有无进步,金亚太律师“以身试法”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