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行江、张世金律师承办合肥新站“3·26”故意杀人案

浏览量:时间:2015-05-25

王亚林刑辩团队行江、张世金律师承办合肥新站“3·26”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5亚律刑字第48号

【关键字】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死刑;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

【承办律师】王亚林刑辩团队   行江张世金律师

【媒体报道】万家热线

合肥新站馥邦广场女子裸死案 

3月26日,合肥馥邦商务广场某公寓内,一年轻女子被发现裸死于卫生间内。之后,嫌疑人何某被警方抓获。4月15日,瑶海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嫌疑人何某与死者是同学关系,在死者家中发生争吵后将其掐死在床上,目前何某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瑶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与女友分手后来到合肥 车站偶遇老同学

据了解,今年24岁的何某是六安人,专科毕业,在连云港市工作。3月22日,何某和女友小王发生矛盾闹分手,在小王家附近准备跳楼自杀被劝下来后,小王被其家人带走,何某找了两天没有找到。
 3月24日中午,何某坐11点左右的车从六安来到合肥,找朋友吃饭聊天,散散心。到晚上6、7点钟的时候,何某准备做火车回六安,就坐公交车到了中绿广场,下车走了一段的何某听到有人喊自己,何某回头一看原来是老同学小徐。

原来,两人是2007级的同班同学,在学校时关系也不错,后来毕业了就没有再联系了。老同学好久没见,就商量在附近找个茶楼好好聊聊,聊两人的近况,又聊到学校生活,一直聊到晚上10点多钟。

谈及分手刺激嫌疑人 行凶后伪造现场逃离

晚上10点多,何某提出先送小徐回家,随即两人打车来到小徐的租住处,在小徐的租住处,两人继续聊天时,发生了争执。

在死者住所,与女友分手心情低落的何某问小徐如果是她,她会怎样的时候,小徐说如果是她,她也不会选择何某,这样的话无疑又刺激了何某。

何某遂将小徐按倒在床上,说小徐现在怎么也变得这么现实,用手掐、用胳膊勒小徐脖子,致使小徐窒息死亡。在何某发现小徐死亡后,脱了小徐的衣服,把尸体抱进卫生间内的淋浴头下,摆放成坐卧状,还从小徐家中的水池旁找来一把水果刀,割破其右手腕,伪造小徐自杀现场后逃离现场。

3月26日早上10时许,小徐的两名同事因一直联系不上小徐,就一起来到小徐租住处,找到物业后发现水电一直开着,就打开房门,在卫生间发现了小徐的尸体,遂即打电话报了警。

3月31日,小何在其连云港的工作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潘丽芳 潘巧)

【案件办理】

案发之后,“3·26”故意杀人案嫌疑人何某(为保护嫌疑人及委托人隐私,本文均为化名)的亲属第一时间委托王亚林刑辩团队行江、张世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签订委托代理手续。

鉴于本案重大、复杂,张世金律师在接受委托的当天下午立即前往合肥市看守所会见何某,在第一次会见后的第三天张世金律师陪同行江律师再次会见何某,经过两次会见,承办律师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并对何某进行法律辅导,告知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专业知识以及案件办理期限和程序,为其详细解答了故意杀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罪名相关内容,尤其关于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

会见结束后,行江、张世金律师又前往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与本案的承办警官沟通案情,了解到嫌疑人不是以特别残忍手段将被害人杀害,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另外,根据嫌疑人亲属的陈述,认为其精神有问题,可能患有精神分裂、抑郁偏狂症等精神疾病。而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对可能属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者怀孕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鉴定或者调查核实。

基于嫌疑人及其亲属的请求,行江、张世金律师特向办案机关申请对何某进行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何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处于侦查阶段后期,即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国刑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关于死刑的刑事政策】

这些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死刑的司法政策,并且通过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适用的实体与证据条件严格加以把关,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提出了死刑的司法政策。《意见》第29条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政策虽然是原则性的,但对于死刑的司法适用具有一般性的制度意义。(摘选自陈兴良:《死刑政策之法理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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