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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2012年2月20日

浏览量:时间:2015-10-20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明确部分新增加以及改变罪名的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结合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确定本级公安机关内部对有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并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3.逃税案(《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

4.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3条)

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5条)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修正案(七)》第4条)

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2.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修正案(八)》第41条)

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6.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7.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三、刑事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条,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刑法》第262条之二,《修正案(七)》第8条)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中,发现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四、网络安全保卫局管辖下列案件: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2.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刑法》第28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五、交通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危险驾驶案(《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正案(八)》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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