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定性的答复

浏览量:时间:2017-04-14

在2016年3月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上,有代表提交了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法律诉讼待遇的建议,经大会审查立案后,转交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针对上述提案答复如下: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定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所指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纠纷系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审理,在诉讼保全时作为一般的法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供担保。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正在起草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定性和法律诉讼待遇,尚有不同观点和认识,他们在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过程中将做进一步研究论证。对于您提出的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法律诉讼待遇问题,待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定性,我们将及时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诉讼待遇问题。

来源:刑法库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6〕13号

下一篇:【刑事审判参考1076案例】签订购房协议用已销售的房屋抵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