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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乙类乙管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影响

浏览量:时间:2023-01-11

作者:刘洋

2022年12月26日,国务院重磅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并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从劳动法意义上说这将意味着感染新冠病毒不能上班不能再享受正常工资,从刑事案件的角度来看,以后感染新冠病毒不会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上述法条可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要打击的是足以引起甲类传染病或传播危险的行为,新冠肺炎改名新冠病毒并纳入乙类乙管后则不属于该条规制的对象。

那么对于2023年1月8日之前实施的引起新冠病毒感染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呢? 因为刑法针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规范发生了变化,新冠病毒感染被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范围从删除,实现了去犯罪化。所以,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应当对上述未结案件进行无罪或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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