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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确定之日的区别

浏览量:时间:2022-10-31

作者:龚利律师

笔者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收到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全案几十名被告人,21人被判缓刑,然而缓刑判决中的部分被告人采用“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部分被告人按照“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所有的刑事判决原则上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举个例子:“被告人甲犯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但死缓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那么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和判决执行之日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判决确定之日,其实就是判决生效之日。一审判决判被告人缓刑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与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判决生效之日即上诉期(被告人收到判决书的十日)满后的第一日,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也就是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一审判决判被告人缓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之日。

判决执行之日,又叫判决交付执行之日,指生效的判决,交付执行的日期。判决执行之日往往在判决确定之日后,因为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法院将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机关(如监狱、公安机关)的间隔。判决执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的。

笔者第一张图片里出现的“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确定之日”,其实只是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没有统一格式,在法律定义的适用上是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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