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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适用

浏览量:时间:2022-10-26

作者:孙延朋,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言】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早的起源是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后来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后在2007年11月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至此,该罪名正式确定并沿用至今。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适用该罪:

一、关于该罪的构成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中对于具体的犯罪一直存在构成要件之争,但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四构成要件,因此对于该罪的理解也建议按照四构成要件。

客体

犯罪的客体,实际上指的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而具体到本罪,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掩饰、隐瞒行为导致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难度加大,因此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司法活动,而非具体的赃物。

主观

本罪的主观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然而,笔者认为要想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明知”是本罪定罪量刑的重点也是难点,笔者认为这也是辩护律师在辩护时的侧重点。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在认定“明知”时并不需要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是何种犯罪的所得及收益,只需要知道是犯罪所得及收益即可。而且也不需要确切的知道,很多时候司法机关会结合一些客观的事实以推断出是否“明知”,例如在购买虚拟币的过程中会根据交易的地点、时间、交易人的装扮、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等等来判断,若不符合正常的交易则会被推断为明知。

客观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

二、关于该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立案标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又分别规定了免于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第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三、律师在对该罪辩护时的作用

通常来讲,犯罪嫌疑人在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以后会被关押在当地看守所,此时家属是无法见到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具体了解到案件的详细情况,因此律师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而具体到本罪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律师的作用:

(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至关重要的阶段,有些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解决,律师在这个阶段主要从事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会见。

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时并不是在家里,也无法及时与家人取得联系,家人的焦急和犯罪嫌疑人的慌张如何能解决?这就需要律师的会见,律师会见是可以在家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架起无形的桥梁,使双方都能放心,而且犯罪嫌疑人在家人的感召之下也更容易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会见也是律师在此阶段了解案件的重要方式。

2、解答法律疑问,制作辩护策略。大多数的家属和犯罪嫌疑人本身并不懂法,在一方被抓后往往类似无头的苍蝇,因此律师可以更好的解答家属和犯罪嫌疑人的疑问,了解到是何处违反了法律。同时,律师也可以根据了解到的案情及早的制作辩护策略。

3、避免刑讯逼供,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4、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向公安机关出具《请求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5、办理不批捕事宜。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律师可以申请向检察官当面沟通,说明律师意见,争取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会见了解案情。

2、查阅案卷资料,深入了解案情。此阶段,律师可以全面了解公安机关所侦查到的全部案卷材料,以便更好的了解案情;

3、分析案情,提出辩护策略。

(三)审判阶段

1、会见了解案情。

2、会见主审法官。在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的时候可以更详细的了解本案;

3、庭前辅导、准备辩护意见。

4、开庭辩护。

5、判后答疑及上诉。

因此,笔者认为人的一生会犯很多的错误,然而千万不要犯罪。如果不幸涉嫌触犯本罪或者其他罪,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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