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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罪名解析

浏览量:时间:2022-09-08

作者:钱翰洋律师

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配饰,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物资,也是军人形象的重要标志。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严重危害国防利益。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应当由国家指定的厂家生产,任何厂家、个人非经指定不得从事生产、制造活动。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94条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5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管理秩序。本罪犯罪对象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任何非法生产、买卖制式服装的行为,都会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破坏政党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生产、买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未经许可、未获批准、未得委托擅自生产、交易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第二,超过规定数量生产、买卖军用标志。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大量非法生产或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

3.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仍决意生产或买卖,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三、典型案例

齐某、王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皖……刑初……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王某、车某、邓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被告人齐某、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邓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依法传唤进行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被告人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某、邓某构成自首的观点不妥,不予支持。庭审中,四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车某所起作用比被告人王某的作用小,被告人邓某所起作用次之。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对四被告人的评估意见,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车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邓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查获并扣押陆军衬衣687件、空军衬衣131件、武警衬衣391件、陆军长裤714件、武警长裤6件、武警警章2副、武警衬衣领花1对、陆军衬衣领花1对、音响1个、广告宣传横幅2张、铁架推车3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六、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

综上所述,着军装是军人的义务,也是肩负使命的象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以保证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军人的声誉,同时也可能导致招摇撞骗、诈骗等相关犯罪的发生,应当坚决抵制非法制售军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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