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类犯罪常见罪名及辩护要点
浏览量:时间:2022-08-30
作者:程业文律师
一、假货类犯罪涉及的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基本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2、量刑标准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
1、基本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量刑标准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②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②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4)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基本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2、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销售金额达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并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二、辩护要点
(一)涉案金额认定的证据不足或存疑
在对涉案产品的性质为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无异议的情况下,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就非常重要,销售金额认定的多少对于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辩护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或排除公安证据将涉案金额降到最低。
1、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销售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做无罪辩护。
2、证据不足,销售金额无法认定,可以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例如销售注水牛肉,牛肉的重量、出肉率等很难准确认定。
3、销售金额存疑,主张就低认定,可以做罪轻辩护。
(二)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系假货劣货或明知的内容证据不足的应认定构成轻罪
1、产品来源于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均符合主要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不能轻易推断行为人明知。
2、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判断其不明知,例如,在疫情严重的时期,社会对口罩的需求非常大,为配合相关部门的要求,往往生产口罩的厂家在交付口罩时来不及随货移送合格证明,这也是特殊时期的通常做法,如果厂家故意隐瞒、欺骗,采购人员是不具备质量把控能力的,以医用口罩为例,就分为一次性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医用防护口罩,而每一种口罩对应着不同的执行标准,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即使采购的口罩不合格,也不能推定采购人员明知该口罩是不合格的。
3、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而行为人亦不存在牟利的动机和目的,以采购口罩为例,若采购人员是拿固定工资的,不存在通过购买不合格口罩进行牟利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推定其主观上明知。
4、区别明知的内容,为行为人争取定性为轻罪。因假货类犯罪涉及到法条竞合的情况比较多,同一个行为,行为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般来说,后罪比前罪的量刑要轻很多,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明知销售的产品是假冒的,但不明知产品是伪劣的,若产品本身是伪劣产品,而行为人不明知,则可以尝试为行为人做轻罪辩护。
(三)客观上无法证明产品为伪劣产品、假冒商品
1、涉案产品无鉴定标准或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存疑,则不能将涉案产品认定为伪劣产品或应当存疑有利于被告人,适用对行为人有利的鉴定标准。
2、行为人生产的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或涉案商标与注册商标并非“同一商标”。
3、注册商标权利人并未生产涉案的“假冒”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上不存在实际上被假冒的对象,行为人可能被提起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或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但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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