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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认定

浏览量:时间:2022-05-26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2022司法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2022司法解释》以价值标准取代了数量标准,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标准以动物价值计算,入罪门槛为价值二万元以上;在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单纯以动物价值认定,舍弃了非法获利的认定标准,且认定“情节严重”为动物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为动物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同时,《2022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及认定原则。

 一、明确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的认定标准

《2022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一)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二)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明确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认定应当根据销赃数额或市场价格核算,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之前采用的以野生动物的生物价值、科研价值为标准计算野生动物的价值,容易导致认定的价值过高,很难体现罪责刑相统一。

二、明确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的认定机构

《2022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司法鉴定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公安机关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如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另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如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经二十几年鉴定工作经验的戴晓明律师总结,不是所有的具备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具备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鉴定资质,要从公安机关和行政司法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项目”或“鉴定范围”看是否具备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鉴定资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项目有法医类鉴定、DNA鉴定等。这里的法医类鉴定不是针对人体的损伤程度、死亡原因等鉴定,而是针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鉴定。该鉴定中心的鉴定项目没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鉴定资质。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范围有野生动物司法鉴定(包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科属、种类、保护级别、年龄、原生地、调查范围内生物总量、经济价值等司法鉴定)、野生植物司法鉴定(包括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科属、种类、保护级别、原生地、调查范围内生物总量、经济价值等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的鉴定范围有野生动物经济价值的鉴定资质,即具备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鉴定资质。

三、明确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机构和认定规则

《2022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解释第十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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