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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及股东权益方式及救济途径简述

浏览量:时间:2021-02-22

作者:蔡鹏律师

公司制度自市场化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萌芽并伴随人类市场化交互关系的不断探索而深化和变革,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与以依法合规的形式、主体身份获取利益,并且在获取利益之后合理分配从而完成资本积累和资本分配,在满足供求关系的基础上满足、调整和完善公司内部投资人和从业人之间的各项利益关系,然而在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公司的成立、管理、合作、解散以及公司内部各类矛盾纠纷的处置依然面类诸多困境,有些甚至是极为简单和高发的问题,却由于欠缺市场化经济的观念、传统管理思维以及立法技能滞后等原因而使得简单问题的处理呈复杂化的现象;同时,由于公司法体系实际上属于组织法,故对于很多问题的处理需要对民法规范、刑法规范甚至行政法规范均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方能制定出完善合理的对应之道,而相当一部分企业运营人员缺乏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甚至是法律常识的了解,是故笔者简单对公司运营过程中高管或控制人的一些违法、不当行为以及应对方是加以概括。

一、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常见侵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方式

1、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权益侵害最直接的方式通常是侵占公司所有的财物或截取、占有本应由公司所有的财物或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个人使用或用于违法犯活动。这几类行为分别可能涉嫌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2、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运营过程中或者在公司内部管理过程中运用个人职务地位、条件等优势收取商业贿赂或代表公司向外提供贿款,从而牟取利益。这类行为亦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等职务犯罪。

3、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身份、职务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安排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从而获利,这是常见的关联交易现象。关联交易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绝对禁止,因为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可以分散公司的风险、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但是该行为一旦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管通过手中持有的多数表决权而滥用,例如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等,则为其他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所深恶痛绝。

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其中交易对价公允是关联交易合法的实质要件。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就可以认定为是侵害了公司利益。

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来说,还存在高管的内幕交易情况,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从内幕信息的范围看,凡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可认定为内幕信息;从内幕人员的范围看,除了公司内部人员外,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也可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从内幕交易行为方式看,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和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情形。对于该类行为依案件严重程度的不同可能收到行政监管处罚或者刑事追诉,我国《刑法》分则也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擅自处分公司资产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这本身就是一种占用资金或挪用资金的行为,这肯定侵犯了公司利益。高管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则本身是违法的,将公司财产置于一种可能被追索的危险境地,这本身也侵害了公司利益,特别是存在伪造公章私自签署担保协议的情况,更是非常恶劣,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6、在公司内部管理过程中过于肆意和散漫,严重侵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投票权和分红权。例如公司高管或控股股东在组织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等决策管理过程中未能依法依章程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独断专行甚至伪造会议签名、伪造会议记录、决议、擅自转让其他股东股权、擅自变更公司登记事项、擅自变更公司章程、在符合分配利润前提下拒绝分红等等违法行为都可能严重侵害到其他股东的权利,这类违反公司法规范的行为在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

二、对于上述侵权行为的防范以及应对思路简述

首先,公司经营的参与人应当建立依法合规经营的基本观念,具备公司法规范的一些基本常识,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应完善公司章程或者签订股东协议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界限和违约责任以备他日不时之需。

其次,在公司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应充分注重公司法规范所提供的行为支持作用,以公司法框架为行为依托,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项会议的组织、通知、会议、决策以及落实等方面严格依法依章程行事,即使是小股东也要关注公司管理和发展,广泛参与公司管理,明白自身所享有的知情权、投票权、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诉讼权或代表诉讼权等各项权利。在这一关键的防范环节应重视和依赖公司内部设立的法务岗或外部法律顾问的咨询以及培训工作。

第三,在公司已经面临或已经实际遭受因上述高管、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时,要争取团结其他股东或高管,尤其是公司监会或监事应当敢于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协助股东或监事进行内部反舞弊调查或刑事控告程序;当行为人之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时,若股东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全部渠道而不得时,股东可以自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所以,由于公司内部人员不当行为有可能涉及到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者行政处罚等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采取应对措施前必须要审慎分析行为性质并配合专业人士搜集、整理、梳理和固定证据及线索,切忌盲目草率行事。当然,从实践角度出发,最好的方法永远不是危机已经出现后的处理机制,而是危机出现前的防范机制,所以作为公司管理者和参与者,尽可能地参与一些公司法等常用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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