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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酒精鉴定过程中的辩护要点

浏览量:时间:2021-01-10

 

醉驾案酒精鉴定过程中的辩护要点

    到目前为止,鉴定机构适用的BAC检测标准有两个,均为行业标准。即GA/T1073-2013、GA/T842-2019。因两个标准中规定的检验参数差异,实务中对依据两种方法进行BAC检测结果一致性一直存在质疑。

因此,国家有必要在国家标准中直接规定BAC检测方法,废除行业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据悉,国家标准正在制订过程中。在国家标准正式出台前以上两标准依然有效。

鉴定过程的本身就是一个科学实验的过程,鉴定机构必须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依法依规进行操作。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围绕鉴定意见的辩点除了鉴定机构及其人员资质、检材的提取、封装、储存、送检过程的合法性、检材的同一性等方面外,还要注意考察鉴定机构在BAC具体检测过程中法律层面、技术层面的合规问题,这些问题有时可能就会成为有力辩点,对此不应被忽略。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鉴定机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范

根据2014年4月4日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实验室规范》,结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规定,审查:

1.收检记录记载内容须包括:血液样品采集量、状态、盛装形式、包装、委托单位送检人员和受理员有无签字确认。

2.鉴定关键器材气相色谱仪、移液器应当按照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气相色谱仪应当每两年进行校准一次,移液器应每一年校准一次。

气相色谱仪测量数值产生误差的因素:样品采集和制备、进样系统(挂壁残留)、色谱分离条件、检测器、峰面积或峰高的测量。

3.检验档案内容是否漏项:委托书、收检记录、检验报告副本、检验记录、图谱。

4.禁止事项:操作员不能参与检验结果的分析、检验报告的起草。

二、相对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

  空白样品中未出现乙醇的色谱峰为正常,添加样品中同时出现乙醇和叔丁醇的色谱峰为正常。空白和添加样品正常,案件样品中色谱峰的相对保留时间(或保留时间)与添加样品中乙醇的相对保留时间(或保留时间)比较,相对误差在±2%,经选择不同的色谱条件检测,结果一致时,则认定案件样品中含有乙醇。

三、定量数据资料是否齐备、计算是否准确。计算公式如下:

对于标准曲线的要求,乙醇含量校准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r不小于0.999,校准曲线有效。

四、是否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程序

根据GB/T15841-2000,该标准规定检测实验室应具有并应用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在笔者办理的醉驾案件中,没有BAC鉴定机构具有并应用该程序。

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辩护人必须要了解不确定度的问题。在案件BAC处于80mg/100ml入刑标准或者于各地方制订的相对不起诉标准或免于处罚标准的临界点时,那么检测过程中的不确定度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一般情况下经常用使用某些术语表示测量(通常将测量分为校准和检测两类)结果质量的好坏,如测量误差、测量准确度、测量精密度、测量正确度、测量不确定度等。测量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测量结果,但在许多场合下仅给出测量结果往往还不充分,任何测量都存在缺陷,所有的测量结果都会或多或少地偏离被测量的真值,因此在给出测量结果的同时,还必须指出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一个完整的测量结果,除了应给出最佳估计值之外,还要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否则就是不完整的。

五、检测过程中的相对相差值是否超过规定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平行测定的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超过10%有凝血块的血样不得超过15%)时,定量结果有效,定量结果按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计算,否则需要重新进行测定。

六、阶梯浓度的制备是否达标

配置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工作溶液。取系列浓度的各标准工作溶液0.01ml及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0.50ml,分别加入样品瓶内。

制备校准曲线的乙醇标准工作溶液系列浓度应不少于六个阶梯浓度,且待测样品乙醇的浓度应校准曲线的线性范围内。

通常情况下的规范鉴定过程,须一次定性即确定检出物为乙醇,两次定量即确定乙醇含量浓度。对于后者需与六个阶梯浓度标准工作溶液进行色谱图比对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因自身职责与任务的不同,对同一问题往往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在醉驾是否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公安部制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8条明确规定“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却坚持,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并不认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在鉴定机构具体的BAC鉴定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比如仪器设备的检定准确度、灵敏度、识别度,操作人员的技术差异,数据计算错误等)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误差。要求辩护人以批判的目光审视鉴定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掌握不同的鉴定标准中的关键点,探究是否能够成为有效辩点。也以此倒逼鉴定机构严格依法规范鉴定。

有时一毫克的误差足以毁掉一份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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