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助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安徽省高院案例汇总

浏览量:时间:2020-12-04

 

案件名称

审理法院

案号

裁判日期

造成后果

原因

原审判决认定

原审判决/裁定

二审判决认定

二审判决/裁定

陈运二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皖刑终282号

 

2017.11.27

6人死亡,其中2人当场死亡,4人抢救无效死亡

醉酒

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虽然陈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陈运系间接故意犯罪,肇事后立即采取制动及避让措施,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其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且陈运的亲属也能尽力代为赔偿,其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丁伟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皖刑终字第00363号

 

2014年12月02日

 

2人死亡

醉酒、无证驾驶

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撞倒行人后,关闭车灯,继续驾车加速行驶,逃离现场,从而再次发生事故,最终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伟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惩处。鉴于丁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丁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适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付志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皖刑终296号

 

2017年12月25日

 

2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1人受伤

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付志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在超速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继续超速驾车逃离现场,危害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及财产安全,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受伤及财物毁损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付志泉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且在事发后意图找他人顶替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判综合考量付志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因素,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盼盼二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院,原审亳州市

2013)皖刑终字第00378号

 

2013年11月26日

3人死亡,2人轻伤

追逐竞驶

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与他人追逐竞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刘盼盼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盼盼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鉴于二审期间刘盼盼的近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刘盼盼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可再予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马继亮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院

2017)皖刑终25号

 

2017年04月17日

 

1人死亡、2人轻微伤

精神分裂

驾车碾压他人后,在正处于人流高峰期的道路上逆行逃逸,放任车辆对道路上其他行人、车辆的继续撞击,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多辆车辆毁损,鉴于马继亮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家人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发时虽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但仅是控制能力显著削弱,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马继亮案发时仅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马继亮近亲属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陶亮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院

(2017)皖刑终166号

2017年08月14日

1人死亡、1人重伤二级、2人受伤

与妻子矛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陶亮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起,陶亮的父亲陶冬生代为赔偿被害人刘立志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陶亮的母亲王凤和王某某、王某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王某某、王某的谅解,对陶亮可酌情从轻处罚。陶亮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陶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陶亮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王某等人发生冲突后,驾驶汽车冲撞王某等人所在的人群,致一名无辜在场人员死亡、王某等三人受伤及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陶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且陶亮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刘立志的亲属和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的谅解,对陶亮可酌情从轻处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伯峰

安徽省高院

2013)皖刑终字第00139号

 

2013年03月29日

1人死亡、3人受伤

无证、醉酒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酒后无证驾驶车辆高速行驶,在与他人发生碰撞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仍驾车前行,之后又撞击多人,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显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回想二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院

2018)皖刑终131号

 

2018年07月16日

 

2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醉酒、无牌、逃离现场

在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车,在城市主干道上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最高超速117%,最低超速87%,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且事发后不仅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等法定义务,不立即组织人员施救,延误了抢救时机,反而从现场逃离。王回想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其家人代其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十万余元,与给各被害人及近亲属造成的实际损失,差距巨大,也未能取得谅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回想的行为虽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但在事发当时尚能够积极采取制动措施;本案发生在深夜,与其他时段相比车辆行人相对较少;案发后王回想主动投案,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二审期间,王回想能够认罪悔罪,其近亲属积极代为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予以谅解。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决定对王回想依法从轻处罚。王回想及其辩护人对其应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出庭检察员本案定性准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王志峰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院

2018)皖刑终82号

 

2018年06月19日

3人死亡、1人受伤

醉酒

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归案后,王志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韦谷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院

2018)皖刑终76号

 

2018年04月03日

 

2人死亡

醉酒

韦谷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坤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院

2015)皖刑终字第00234号

 

2015年09月25日

 

1人死亡

醉酒、

无证

鉴于吴坤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尤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阳中院

2018)皖12刑初82号

 

2018年11月19日

2人死亡、1人重伤

醉酒、超速

其事发后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等法定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反而从现场逃离,情节恶劣,罪行严重。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情节成立,其近亲属积极代其缴纳部分赔偿款,可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腾云二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院

2019)皖刑终308号

 

2020年04月13日

2人死亡、3人受伤

醉酒、逃逸

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于腾云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结合于腾云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原判对其量刑嫌重,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规汇总(图)

下一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安徽省高院案例汇总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