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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存疑不捕”

浏览量:时间:2020-08-03

 近日,“女顾客遭男同伴‘下药’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7月22日,福田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

决定一作出引起网友们的一片哗然,网友的议论基本可以分为两派,第一种声音是法律应当听从民众的声音,但也要超越民众的偏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做法理性、合法。另一种声音则认为,法律不应当放过一个坏人,对于这种“下药”的坏人应当严惩不贷。

    本文对赵某某是否应当批捕暂且不论,不过网上舆论对存疑不捕存在误会,认为不捕就是不再追究赵某某的法律责任了,事实上如果是证据不足存疑不捕,公安也是仍然继续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本案公安机关仍然要继续侦查,有可能证据完善了继续呈捕,有可能一直完善不了,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

所谓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存疑不捕即是因为不满足上诉条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所以存疑不捕的情况理论上应当是不能逮捕的。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公安认为现有证据虽然不足,但是其之后可以通过继续侦查完善证据,犯罪嫌疑人若取保候审,则不利于后续侦查,因此请求检察院先予以逮捕。这种一般称之为附条件逮捕,目前检察机关的普遍态度是反对附条件逮捕,主要是因为违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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