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少判近10年:丁大龙律师承办故意伤害致死案认定防卫情节

浏览量:时间:2023-10-19

【关键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检察院量刑建议十三到十五年

【裁判结果】 法院认可防卫情节,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 方某

【辩护律师】

  丁大龙律师,安徽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金亚太刑辩分所执业律师,刑法学硕士

【办案经过】

  2021年5月,方某等人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争执,受害人掏出匕首追砍方某等人。方某情急之下,驾驶车辆将受害人撞倒,受害人倒地,后脑磕到路牙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由此案发。方某当场被抓,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因致人死亡情节,量刑建议十三到十五年。丁大龙律师作为辩护人,坚持做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经两年多的艰苦辩护,本案在国庆节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方某防卫过当,处五年有期徒刑。

一、初步介入,确定辩护方略

  案发后,经同事介绍,方某家属委托丁大龙律师辩护。经初步了解案情,丁大龙律师认为本案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系重罪案件,但初步判断符合正当防卫情形。后经会见,与嫌疑人沟通案件细节后,丁大龙律师更加坚信自己的判断,确定了正当防卫的辩护方案。

二、勘查现场,查看视频,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蛛丝马迹

  审查起诉阶段,在阅卷后,丁大龙律师与同事一起前往案发现场进行现场测量勘验,同时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案发当时被害人有刀砍车辆的动作,且当时车辆后窗未关,虽然当时方某已经上车,但如果受害人扒住车辆后窗,完全可以直接侵害到方某,方某的人身安全始终处于紧迫危险之中。根据现场细节和视听资料,丁大龙律师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本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且属特殊防卫,不应追究方某刑事责任。

三、出庭辩护,充分论证辩护观点

  检察院未认可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将案件起诉到法院,量刑建议十三到十五年。

  丁大龙律师结合案卷、视频、当事人及证人证言等,全面还原了案情,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第一步论证受害人所持匕首属于凶器,虽然关于“凶器”的标准没有直接法条进行规定,但结合《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得出管制刀具属于“凶器”的结论。本案受害人所持为管制刀具,属于“凶器”。第二部论证被害人属于“行凶”,被害人持“凶器”追砍方某等人,事发时为深夜,受害人行为激烈,结合两高近年发布的指导案例,如“昆山龙哥案”等,可以得出被害人属于“行凶”的论断。第三,论证当时的防卫时机和紧迫性。事发时受害人持刀追砍,且始终为停止侵害行为,事发当时车窗未关,故本案符合防卫的时机和紧迫性条件。综上,方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系特殊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多次沟通,法院采纳主要辩护意见,大幅降低宣告刑

  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案件迟迟未判,丁大龙律师多次与承办人沟通交流辩护意见。最终,合议庭合议决定采纳主要辩护意见,认可方某有防卫情节,但超出必要限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十三到十五年明显不当,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办案心得】

    刑事律师办的不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不可有一刻不慎。立足事实、精细辩护,方能不负所托,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公正的判决。

 

    撰稿| 范学松

    编辑| 王艺伟

    审核| 陶鸿  曹富乐

 

附件: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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