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开设赌场/紧急介入改定性,量刑建议打“骨折”

浏览量:时间:2023-10-08

关键词 开设赌场罪改为赌博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改为一年三个月

裁判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 Z某

辩护律师

    高正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副主任、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

    鲁鑫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实习律师、法律硕士

办案经过

    2021年3月以来,Z某等人依托网络赌博平台,进行上下分代理业务,通过赚取积分差价的方式进行获利,赌资160余万,获利70余万。2022年3月12日,Z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后以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

    一、紧急介入、指控严重

    检察院审查起诉结束前一周,经同行推荐,Z某家属找到高正纲、鲁鑫宇,要求律师紧急介入辩护。经与检察官电话沟通,检察机关决定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结合Z某涉案赌资、获利,拟给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5年6个月。Z某在案发前刚举办订婚仪式,如被判5年以上,不仅改变了人生,也可能会失去爱情。

    二、会见途中、发现辩点

    根据王亚林刑辩团队高效、专业的办案风格,高正纲、鲁鑫宇第一时间前往P市会见Z某,家属安排专车接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在前往看守所途中,律师与家属沟通时,家属提到一个细节:高律师,我家人涉案的网站目前还在运行。经律师研究该网站,发现该网站未被处罚且运转正常。根据网络赌博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网络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须考虑涉案网站是否为赌博网站。故该案中“赌博平台”的认定存在重大问题。

    三、大胆推测、合理求证

    经与检察官当面沟通,争取了三天的阅卷和提交辩护意见的时间。律师经阅卷发现,在案核心证据存在两方面缺失,一是无法证明涉案网站是否违法;二是无法证明被告人代理涉案网站虚拟游戏币的兑换业务。

    四、逻辑论证、成功退查

    结合阅卷、会见、沟通情况,对涉案网站企业进行尽调,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和书面建议退查意见。第一步论证,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开设赌场的行为,不能单独构成开设赌场罪;第二步论证,涉案网站不是赌场网站,无法认定被告人是开设赌场的拟制共犯,也无法推定其行为是网络开设赌场的资金结算;第三步检索,检索类似情形被定为赌博罪的生效案例。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并进行退查。

    五、改变定性、量刑下降

    退查一个月,退查回来后的材料印证了律师的判断,进一步具化了被告人的行为,只是用低买高卖的方式为玩家兑换虚拟游戏币,并赚取差价。检察官全面采纳辩护意见,经讨论汇报,改变指控罪名,从涉案赌资160余万、获利70余万的开设赌场罪,量刑5年6个月,改为赌博罪,量刑建议1年6个月到2年6个月。

    六、审判阶段、实报实销

    以赌博罪提起公诉后,Z某及其家属很满意,但律师没有放弃辩护,结合在案的证据,积极与合议庭沟通,围绕量刑制定辩护策略,并向法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通过发问、质证、脱稿辩护,赢得认可。

    最终,一审宣判,Z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律师寄语

高正纲可视化辩护,让家属成为帮手,而不是旁观者

鲁鑫宇一改定性、二改量刑,挽回了人生,也挽救了爱情

 

    撰稿| 鲁鑫宇

    编辑| 王艺伟

    审核| 陶鸿  蔡鹏

 

    附:相关法律文书

辩护意见

                 以法为本,则获正义之果

                                                            ---Z某1一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经详细阅卷、多次会见Z某1,辩护人认为本案侦查阶段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且法律适用错误,Z某1依法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更改罪名为赌博罪,并从宽处罚。具体意见如下:

    一准确认定Z某1的行为

    2021年3、4月份,Z某1、Z某2二人在P市建立工作室,主要从事为游戏的玩家进行上分、下分业务,主要工作内容为在收取玩家的买分转账后,在游戏中单独开设房间,故意将分数输给玩家,完成分数的转移,在上分、下分的过程中赚取利润。在工作室开设期间,Z某1、Z某2二人雇佣W某为工作室主管,负责工作室的具体管理。

    2022年3月份后,Z某1、Z某2二人代理X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

    2022年3月11日,D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Z某1、Z某2等人的涉嫌开设赌场罪线索,将二人传唤至D派出所接受审查,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Z某1、Z某2二人始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表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二侦查活动存在重大违法:Z某1被拘留后“消失”的八天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拘留

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证据梳理情况

 

Z某1被采取强制措施概况梳理

强制措施种类

                                          时间

传唤

2022年3月11日

拘留

2022年3月12日

监视居住

2022年3月13日

拘留

2022913

延长羁押期限

2022916

送看时间

2022921

逮捕

2022年10月20日

  (一)侦查机关于2022913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依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拘留证显示,P市公安局于2022年9月13日决定对Z某1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9月13日14时向Z某1宣布,并通知其家属。

  (侦查机关的送看时间为2022921

       依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拘留证中显示,X市第二看守所则于2022年9月21日接收Z某1。

  (三)现有证据证明Z某113日至21日内被限制人身自由

       依据侦查机关出具的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来看,2022年9月16

日,P市公安局对Z某1作出延长羁押的决定,而X市第二看守所的签字盖章日期则为2022年9月21日,该证据也能证明Z某1于9月16日依然出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但未送入X市第二看守所。

  (四)侦查机关存在重大程序违法

       通过上述时间对比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对Z某1采取刑事拘留后,于8日后才将Z某1送至X市看守所进行羁押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6条之规定,存在重大违法。

      综上,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受到法律的强制规范。其合法性的来源不仅包括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实质合法性,也包括程序的严格性以及形式的合法性。

      而在本案中,Z某1在被采取刑事拘留后的8天内,并未对其进行讯问,也未对其进行送看,更无相关的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在刑事拘留期间,在非法定羁押场所拘留Z某1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三、Z某1依法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法律规定分析

     (第一)关于开设赌场的正犯,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通过开设赌场进行营利之目的,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开设的是赌场,且具有通过开设赌场行为获得非法利益的意志;客观上则要求行为人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具体来说,首先需要提供赌客进行赌博的场所,在现实赌场则是物理性质的房屋等场所,在网络上则是提供相关的网址、软件;其次需要提供赌具、筹码等能够供赌博活动开展的工具;最后则需要具有组织性行为,即设立赌博规则、抽水规则、代理接受投注或是为赌博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关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首先基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下的共同犯罪者,要求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则要求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形成共同的行为整体,从而指向开设赌场的行为;其次依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开设赌场的共犯进行拟制性规定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帮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赌博网站,且与赌博网站形成意思上的联络;在客观上则要求帮助对象确为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支持或是广告推广支持。

      辩护人认为Z某1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见之要求,依法不应当构成开设赌场罪,具体意见如下:

    (一)Z某1不能单独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案,Z某1无论是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均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正犯之要求。

  1. Z某1主观上不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

       首先,依据本案证据显示,Z某1等人的主观目的仅是通过进行上下分的行为获取积分的差价,其意图获利的来源并非是开设赌场的射幸行为本身,因此,其获利目的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观目的要求。

       其次,Z某1与J游戏并未达成共同的故意,更无意思联络,因此不符合传统共犯构成理论中的共同犯罪故意。

  1. Z某1客观上未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

       在侦查机关的认定逻辑中,将J游戏作为网络赌场进行认定,暂且不讨论J游戏是否具有赌场性质。单从J游戏的运营来看,Z某1并未参与到J游戏的运营之中去。首先没有为赌客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筹码等赌博工具的要求;其次没有为J游戏平台设立赌博规则、抽水规则等规则;最后没有组织赌客进行赌博,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Z某1未与J游戏形成代理关系

      Z某1并未与J游戏形成法定意义上的代理关系,不符合代理网站接受投注的情形。在案证据均能证明Z某1等人的上、下分方式是采用在J游戏内开设独立房间,故意将分输给赌客,实现上分。Z某1等人并不能通过J游戏直接上分,这一点也能反映出Z某1并未与J游戏形成如侦查机关指控的“代理”关系。

    (二)Z某1不属于开设赌场罪的拟制共犯

      1.J游戏平台本身并非赌博网站

        经辩护人查询“J游戏”软件系JH公司开发,依法进行备案,备案号为“xxxxxxxxxxxx”,在PC端、手游端均具有合法的官网及程序。

       J游戏作为通过多项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备案的游戏平台,不是侦查机关认定的赌博平台,在这种情况,Z某1等人基于合法平台所提供的上、下分行为,当然不属于开设赌场的组成部分,不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2.Z某1的行为不属于资金结算业务

       纵观《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拟制性规定,其本质危害性则是进一步推动了网络赌博网站的发展。这一点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中也有所体现:“...二是行为人的上述帮助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犯罪的发生和进行来说,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成为开设赌场顺利进行或赌博得逞的环节”。

       而本案中,基于某某号非赌博网站的合法性质,即便认定存在赌博,在赌客之间自发形成的分数结算,并非推动了赌博网站的发展。因此,Z某1的行为不属于赌博网站的资金结算业务。

      四若认定Z某1构成犯罪认定Z某1为赌博罪更加适宜

    (Z某1的行为评价为赌博行为的组成部分更合理

       客观上,Z某1等人所设立的平台只是为他人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提供了资金结算业务,属于赌博行为的组成部分,更加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Z某1等人主观上也更加符合赌博罪的主观内容

       主观上,Z某1等人所进行的行为,主要目的在于协助赌客利用游戏平台进行赌博,而不开设赌场,虽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其营利来源是赌客上、下分的差价而不是开设赌场的营利,因此也更加符合赌博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现有生效类案支持辩护人的观点

       经辩护人查询,现有大量生效判决对与Z某1的类似行为均以赌博罪进行定罪处罚,具体如下:

 1.倪丹蕾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倪丹蕾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赣1002刑初398号

法院认定事实

2013年底,被告人倪丹蕾开始在某某号贝贝、747、399、迎客松等游戏网站开始注册帐号,从事向游戏玩家售卖游戏币并且提供游戏币退分及现金兑换业务为此,被告人倪丹蕾先后在浙江省金华市、安徽省合肥市租用办公地点,招聘胡某1、方某1、胡某2 等十余名工作人员为其工作。胡某1、方某1、胡某2等人在倪丹蕾组织下,用倪丹蕾提供的方某2、倪某1、倪某2等人的银行帐号及倪丹蕾自己的银行帐号、支付宝账号、微信帐号为众多游戏玩家提供游戏币的现金兑换,实现游戏的输赢与财物的关联 2015年10月16日,抚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倪丹蕾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天龙南国名城小区63栋2单元1401房进行检查,现场扣押倪丹蕾等人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并将倪丹蕾、胡某1、方某1、胡某2抓获。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技术鉴定意见认定,倪丹蕾控制八个银行卡涉赌资金为77817852.91 元。倪丹蕾每月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法院观点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丹蕾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

被告人倪丹蕾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

辩护人分析

本案中,倪丹蕾的行为与本案的涉案行为几乎一致,且均包含某某号软件的资金结算服务。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倪丹蕾的涉案金额达七百万余元,且获利远高于Z某1等人。但最终依然以赌博罪进行定罪处罚。

2.庞荣飞、梅吉山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庞荣飞、梅吉山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浙0902刑初443号

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庞某、梅某在明知“贝贝游戏中心”、“某某号棋牌游戏网站内有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在上述网站注册帐号,在网站内从事赌博所用虚拟游戏币(俗称“银子”)的买卖兑换服务,低买高卖从中谋利期间,被告人庞某、梅某在二人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西关路28号华天公寓1幢106室车棚的暂住处,向徐某、张某、沈某等网络赌博人员出售“银子”,共计折合人民币475万元左右。被告人庞某、 梅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4 万余元。

法院观点及判决

 被告人庞某、梅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共同为他人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

  • 被告人庞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被告人梅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辩护人分析

本案中,庞荣飞、梅吉山二人与Z某1等人无论是实施的行为以及获利的方式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该案则是以赌博罪进行定罪处罚。

3.任振邦、徐旭东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任振邦、徐旭东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浙0803刑初255号

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 3、4 月,被告人任振邦、徐旭东获悉为赌博网站买卖“银子”(虚拟游戏币)有利可图,便商议共同出资,购买电脑、手机、QQ号、微信号等工具,先后在二人租住的衢州市柯城区花园前21号、324号102 室出租房及开化县阳光南区1幢1单元502室任振邦住处,在“某某号”、“品炫”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充当“银商”,利用微信、QQ、短信等方式发布招揽玩家、销售及回收“银子”的广告,组织玩家到“某某号”、“品炫”网络赌博平台上进行赌博,为玩家提供上分、下分的服务以“低 进高出”的方式倒卖网络赌博平台“银子”,赚取差价从中获利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11月23日,玩家在被告人任振邦、徐旭东处上分共计人民币1245000余元,犯罪嫌疑人任 振邦、徐旭东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法院观点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振邦、徐旭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

一、被告人任振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徐旭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

辩护人分析

本案中,任振邦、徐旭东二人与Z某1等人无论是实施的行为以及获利的方式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该案则是以赌博罪进行定罪处罚。

4.谢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谢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浙0902刑初433号

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贝贝游戏中心”、“某某号棋牌游戏网站内有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在该二网站内注册账号,并从事赌博所用虚拟游戏币(俗称“银子”)的买卖兑换服务,低价买入高价售出从中赚取差价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舟山市定海区滕坑湾路XX号XXX室的暂住处向任某、袁某某、王某等赌博人员出售各类游戏币共折合人民币160万余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 元。

法院观点及判决

 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辩护人分析

本案中,谢某某与Z某1等人无论是实施的行为以及获利的方式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该案则是以赌博罪进行定罪处罚。

5.占海南、张琦惠、周翔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占海南、张琦惠、周翔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浙1181 刑初158 号

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占海南伙同被告人张琦惠为非法牟利,在某某号网络游戏平台注册游戏账号,先后在金华市婺城区租住的房间内, 为在某某号游戏平台上利用“捕鱼”等形式赌博的游戏玩家提供虚拟游戏币兑换业务,采用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式赚取差价。占海南、张琦惠使用微信(微信号为×××、JJH9128、 JJH9168、jjh9178、hh82080209)、支付宝(账号为13×××51、18×××86),先后向叶某1、 季某1、吴某、胡某2、叶某2等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和结算,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885561.18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25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占海南、张琦惠各分得100000元。 期间,占海南、张琦惠先后雇佣被告人周翔、张国营、洪某(另案处理)、方敏萃、邵静为客服,从事用于赌博的网络虚拟游戏币兑换业务,其中,周翔非法获利 36000元、方敏萃非法获利18400元、邵静非法获利18200元、张国营非法获利 14950元。

法院观点及判决

 被告人占海南、张琦惠、周翔、方敏萃、邵静、张国营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和结算,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一、被告人占海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琦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周翔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四、被告人方敏萃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邵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张国营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辩护人分析

本案中,占海南、张琦惠、周翔等与Z某1等人无论是实施的行为以及获利的方式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该案则是以赌博罪进行定罪处罚。

      上述涉案被告人与Z某1的行为高度一致,均使用兑换虚拟游戏币的方式,低买高卖进行获利。

      因此,辩护人认为将Z某1认定为赌博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进一步体现司法的统一性。

   (四)Z某1等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的帮助犯

      本案中,Z某1等人并未直接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实质上只是为赌客们兑换“筹码”,系赌博罪的帮助行为,应当认定为帮助犯,系从犯。

     五若认定Z某1构成犯罪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

   (一)Z某1依法构成自首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54:王春明盗窃案(2005年第4集(总第45集),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结合在案证据及Z某1陈述,其是在外逛街时被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到案,侦查人员未出示书面传唤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到案经过》也予以证实“在传唤Z某1的过程中,Z某1始终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Z某1到公安部门后,如实供述了相关情况,应当认定自首。

   (即便Z某1不构成自首可认定为坦白

    《刑法》第67条第3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Z某1归案后,第一次即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数次供述稳定,有助于公安机关定案。对于Z某1,即便不认定自首,可构成坦白。

   ()Z某1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刑诉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早在侦查阶段,Z某1就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Z某1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依据在案人口信息材料来看,Z某1在本案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最后,鉴于本案程序和实体均存在重大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审查的重要关口,恳请充分考量本案定性错误,依法对Z某1变更罪名为赌博罪,并从宽处罚。

     此致

P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高正纲、鲁鑫宇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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