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程业文、王梦强律师辩护受贿40余万案件判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0-10-30

2020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邹某来到律所,程业文、王梦强律师对邹某进行接待。经了解,王某先前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在嘉善县看守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王某,并向公安机关了解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认定王某在担任公司招商经理期间非法向商户索贿4笔共计62.5万元。律师经过了解,发现其中7.5万并非贿赂款,而是王某与个别商户之间的合法借款,于是在案件报请批准逮捕期间,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并提交不予逮捕申请书。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7月3日公安机关为王某办理取保候审。而后,律师与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王某在将大部分违法所得退缴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协议,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后期案件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指控7.5万元贿赂款不予认定。

开庭时,律师为王某发表三点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并根据最高院最新颁布司法解释向法庭提交同类判例两份,以说明应当对王某适用缓刑。经过控辩双方当庭沟通,并经法庭确认,可以对王某适用缓刑。法庭遂当庭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案件至此办理完毕。

承办律师:程业文,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王梦强,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广西大学法律硕士。

附:辩护词、取保候审决定书、判决书。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接受邹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经过庭审对相关事实的查明,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基本事实属实,认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有关行为定性,考虑到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为被告人王某作简要的量刑辩护,供法庭参考:

一、王某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

王某归案后,共形成五份供述,均能够如实、全面、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虽然在个别供述中,王某存在对有关事实的情节记不清、对部分钱款的性质有异议等情况,但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不影响对王某“认罪”的认定。

同时,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本案中王某能够早认罪、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依法应当对王某最大程度从宽处理。

二、王某归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王某并向其介绍有关法律规定,王某当即表示愿意将违法所得退缴司法机关,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之后,辩护人将这一情况向王某的家属反映,其家属第一时间同意退款,并在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期间,努力筹集钱款帮助王某退缴违法所得,但囿于家庭条件的制约,在已缴纳2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情况下,王某家属最多只能退缴18万元至检察机关对公账户。王某取保候审后,积极尝试各种方法筹集钱款,包括但不限于向亲友借款、将车子挂网出售、用车子抵押贷款等等,最终在案件开庭前凑够剩余3万元,将涉案23万元贿赂款全数退缴完毕。

三、根据司法解释及判例可判处王某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将同案或类案的判决结果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其中,《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

辩护人检索贵院近三年审结的两起同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发现贵院对被告人均判处缓刑。如嘉善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1刑初7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文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次受贿金额23万余元,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204938元,且归案后未如实供述,法院判决王文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又如,嘉善县人民法院(2018)浙0421刑初7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世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次受贿金额12万余元,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86498元,归案有坦白情节,法院判决方世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与贵院审结的上述案件具有高度相似性,希望法庭依据《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王某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以及王某当庭发表的酌定从轻处罚意见,对王某适用缓刑,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感!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程业文、王梦强

                                                  2020年9月16日

附:1、嘉善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1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2、嘉善县人民法院(2018)浙0421刑初759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取保候审决定书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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