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特大涉黑案获轻判|徐权峰律师亲办成功案例

浏览量:时间:2020-08-31

涉嫌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安徽省W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安徽省W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甘某某等,共十七名被告人

【辩护人】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总部(合肥)一级合伙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

起诉书指控事实

2009年,SL拆迁公司(征收事务所)设立后,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暴利,依托合法公司的外衣,以同乡、亲友为纽带,纠集一批有纹身或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公司,在开展拆迁业务时对拆迁户进行威胁、恐吓,以及动用暴力手段,以达到对被拆迁人员的心理强制,迫使其签订拆迁协议。李某某在公司内成立“环境保障组”,由甘某某任组长,对不同意签订拆迁协议、征迁组无法完成拆迁任务的拆迁户,提交给“环境保障组”,由甘某某在公司抽调有前科、纹身、积极参与组织内暴力或软暴力滋事行为的人员,对拆迁户进行滋扰,使拆迁户不堪忍受,被迫签订拆迁协议。该组织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有组织的采取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进行暴力拆迁活动的违法犯罪组织。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

徐权峰律师在案发后接受甘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多次谈话、反复阅卷,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真正落实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全手段辩护的精细化辩护理念,详细论证相关法理,深度挖掘有利因素。

徐权峰律师认为:

一、对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该组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

二、对于涉嫌故意伤害罪,首先,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检材不真实、检材来源不合法、适用鉴定标准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情况说明》不属于书证,更不属于鉴定意见,且该情况说明的内容与专业临床医生、CT检查报告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其说明的情况

三、对于涉嫌非法拘禁罪,首先,甘某某未参与非法拘禁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甘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即便存在剥夺其人身自由,对于殴打和侮辱属于实行过限,甘某某同样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对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SL拆迁公司对鸡棚实施的拆除行为系受政府委托实施的合法行为,主观上无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按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委托而进行的拆除。因此,起诉书指控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错误,不能认定该起事实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五、对于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首先,聊天截图,属于电子数据且该聊天记录的双方单纯凭截图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证据;第二,甘某某只有一个让他人刻章的行为,他人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印章属于实行过限,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系想象竞合犯;第三,甘某某伪造印章的行为是为了顺理房地产公司升资质,与拆迁无关,属于“组织”外的行为;第四,即便构罪,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六、对于涉嫌寻衅滋事罪,首先,起诉书所指控的寻衅滋事的事实甘某某均未参与;第二,即便甘劲峰参与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以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二年内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决结果】

在历时三天三夜的庭审后,法院充分审查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公诉人指控甘某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充分采纳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该起事实不予认定。综合全案,判决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进展

目前案件已经上诉至H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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