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高评高贷”贷款诈骗罪相关案例分析

浏览量:时间:2020-06-01

“高评高贷”是一种在申请房屋抵押贷款,使房屋评估价值高于市场价格,从而获得更高金额的贷款,赚取差价,但最终所有贷款由购房者偿还的模式。“高评高贷”现象各地均有发生,大多是产生了民事纠纷,但笔者最近办理了一起改种模式的贷款诈骗案,由此搜索相关案例,以便辩护时参考。

 

一、以“高评高贷”为关键词,再选定刑事案件,共9份案例,对贷款诈骗罪案有参考意义的有李梦锷、陈凯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该案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梦锷、陈凯为获取高额贷款,于2015年11月9日向汇通支行提交了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的申请,并提供了伪造的龙某的房屋产权证及国土权证、伪造的被告人李梦锷与被告人陈凯的离婚证原件交予银行工作人员核对。期间,被害人张某在还款期满后多次向被告人李梦锷询问贷款情况及还款时间,被告人李梦锷以各种理由搪塞。2015年12月4日,应被害人张某的还款要求,被告人李梦锷安排陈某1将指定的放款银行卡、银行U盾及密码交予被害人张某以取得其信任。同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梦锷在得知汇通支行将放贷270万后,将工商银行指定放款卡予以变更,并于次日在收到放贷款270万元后立刻将钱款转移,并与被告人陈凯举家卷款潜逃,离开长沙。

两人为获取高额贷款所实施的行为仅被追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未被追究骗取贷款或者贷款诈骗罪。

 

 

二、再以“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房屋抵押”等为关键词搜索,有三份案例对贷款诈骗罪案有参考意义。

1、史秀兰、吴国明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秀兰、吴国明在2013年11月虚构金事利公司需要购货,采用金事利公司与海宁广源化纤有限公司、嘉兴市幸朗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手段,担保抵押自有房产及刘某房产,从嘉兴银行秀水支行贷款人民币650万元,最终造成嘉兴银行秀水支行损失29.56万元。史秀兰、吴国明的行为还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审法院认为:史秀兰在贷款过程中虽有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虚构资金用途的欺诈行为,但涉案两笔贷款在贷款担保人、抵押物方面均真实,抵押物价格高于银行贷款数额,在案证据尚无法证实史秀兰、吴国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另外,鉴于涉案两笔贷款是在银行正常授信范围内且有担保,没有给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且史秀兰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虚构资金用途行为发生在提供贷款申请资料环节,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被骗,在案证据也尚不能证实。史秀兰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或骗取贷款罪。

 

2、李某犯骗取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获取贷款,向信用社提供虚假的合同、证明文件,隐瞒用作抵押的房产绝大部分已出售的事实,从而取得贷款480万元,给东兴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李某虽然将已经办理抵押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部分房款,但不能证明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故公诉机关关于李某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3、吴辉等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旭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顺义支行)的工作人员。2016年4月至8月间,张旭利用其管理、经手本行“房易贷”业务的职务便利,伙同赵晶晶、吴辉在本市顺义区等地,以伪造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评估报告等贷款申请材料为手段,借用他人名义在某银行顺义支行办理房屋抵押消费贷款86笔,骗取某银行顺义支行贷款共计人民币992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王海东、徐志强在明知贷款申请人均不符合某银行顺义支行房屋抵押消费贷款申领资格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向张旭介绍贷款申请人,协助张旭骗取贷款。

上述所骗钱款被张旭用于向赵晶晶、吴辉等多人偿还个人债务,向王海东、徐志强等人支付贷款中介费,以及向少部分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对于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张旭、赵晶晶、吴辉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误,应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证人卢某、赵某等某银行顺义支行的工作人员的证言、张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张旭系该行负责“房易贷”的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在初审阶段对于客户贷款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审核,是某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环节;涉案80余笔贷款业务事实上也能够说明张旭在单位中负责“房易贷”业务的办理,具有管理、经手“房易贷”业务的职务便利。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赵晶晶、吴辉系共犯,亦构成此罪。

对于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所提一审法院未判决责令王海东、徐志强退赔,系裁判遗漏,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且追赃退赔不力的意见,经查,王海东、徐志强对银行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占有该款,故对该款没有退赔责任。其他涉案人员,公诉机关均未在本案中提起公诉,故无法在本案中作出处理。

二审维持原判:

一、被告人张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赵晶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吴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王海东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徐志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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