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有效辩护被告人获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0-05-07

【辩护律师】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和权益合伙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2015年公务员30周年提前退休。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亲自审理、执行过三千多件案件,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主攻职务犯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辩护。

【办公地点】合肥

【审理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告人江某某,女。

【案件事实与情况】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7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伙同金某、胡某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组织某某赌博。邀请参赌人员入群,让群成员下载“某某小”手机APP,发动群成员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与金某、胡某1在“某某小”手机APP中创建虚拟房间,组织群成员进行某某赌博,游戏结束后根据“某某战”上参赌人员的最终积分,通过宋某某、江某某、金某、胡某1的微信统一进行赌资结算。宋某某用作结算赌资的微信号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7月2日的交易流水转出数额累计为95万元,江某某用作结算赌资的微信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2日的交易流水转出数额累计为59万元,金某用作结算赌资的微信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4日的交易流水转出数额累计为54万元,胡某1用作结算赌资的微信号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7月3日的交易流水转出数额累计为56万元。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的涉案赌资金额为265万元。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被告人江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开设赌场。江某某涉案赌资265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江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能积极退赃并缴纳部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江某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江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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