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微信群里发布淫秽视频的定罪分析

浏览量:时间:2015-11-26

 微信群里发布淫秽视频的定罪分析
——浙江瑞安法院判决阮紫阳、张峰传播淫秽物品案

裁判要旨

在微信群里发布淫秽视频的行为等同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组建立者或管理者允许或放任他人发布淫秽视频的,虽与主要传播者不构成共犯,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峰担任“奸夫淫妇”微信群(群成员有57人)的群主,对该微信群进行管理。期间,被告人张峰放任被告人阮紫阳等人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其中阮紫阳发布淫秽视频76个。

2015年1月22日、27日,被告人阮紫阳、张峰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各一名。

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紫阳、张峰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阮紫阳、张峰均能自首,且均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之规定判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阮紫阳、张峰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宣判后,被告人阮紫阳、张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在微信群里发布淫秽视频行为的定罪标准及主要传播者和群管理员是否构成共犯。

1.在微信群里发布淫秽视频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根据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被告人阮紫阳在微信群中发布了76个淫秽视频,发布的数量达到了刑法意义上的传播数量。第二,微信群属于虚拟公众场所。虽然微信群一般适用于熟人间的联络,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微信群的开发初衷在于强调公众参与,而非自我展示,实际中也具有公众服务性、开放性、平等性等公共空间的特征。第三,被告人阮紫阳的传播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根据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群组成员达到30人以上,就有可能造成淫秽电子信息在成员和群组间的大规模传播,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本案中微信群的成员达57人,即使有部分微信群成员因未开启微信而暂时没有看到淫秽视频,但这些群成员均是视频的潜在受众。

2.群管理员放任他人发布淫秽视频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微信群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张峰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3.主要传播者和群管理员不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阮紫阳在群里发布淫秽视频前并不需要征得群主张峰的同意,双方在事先亦没有共同预谋的故意。张峰在发现后仅持放任态度,两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要素,故两被告人均为独立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案号:(2015)温瑞刑初字第1418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李秋霞

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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