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高正纲、张长根:从“黑老大”的法官儿子事件谈亲属辩护权的保障

浏览量:时间:2025-04-07

       近期,我们团队接手了一起知名教师涉嫌强制猥亵的案件。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按照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家属不能旁听庭审。​

       为了让家属更直观地了解案件进展,同时充分发挥家属的辩护作用,在与被告人及其亲属充分沟通后,我提出让一位亲属作为第二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方案。随后,我与法院沟通家属担任辩护人的事宜,并着手准备相关手续。然而,法官助理表示他们首次遇到此类情况,要求我提交书面的申请。​

       联想到近日引发广泛关注的“黑老大”的法官儿子毕祺祺要求出庭辩护的事件,有必要对亲属辩护人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点和操作规范。

       问题一:被告人亲属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亲友”一词,‌在辞典中的定义是‌亲戚和朋友‌,包括有血统或夫妻关系的亲属、亲人,因婚姻联成关系的亲戚、亲故,以及彼此感情好、关系密切的朋友等。

故,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的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

       问题二:近亲属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的时间有限制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近亲属担任辩护人最早只能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问题:在职法官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近亲属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时不受职业身份限制。除司法系统在职人员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外籍人士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也被允许担任辩护人。在职法官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时,可以成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问题:在职法官成为辩护人享有哪些辩护权?

       1.会见权和通信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经查阅现行法律法规,在职法官属于“其他辩护人”范畴。“其他辩护人”除会见权和阅卷权需经许可外,其他辩护权与辩护律师一致,包括调查取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见证认罪认罚具结,申诉、控告,以及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等全面参与庭审过程的权利。

       问题:法院拒绝在职法官作亲属辩护人如何救济?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如果法官辩护人的辩护权被司法机关违法剥夺或限制,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控告。

       问题:在职法官被限制辩护进行控告产生的后果?

       若被违法剥夺成为辩护人的权利,毕祺祺法官可对其母亲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控告,并且基于该控告的发生,申请承办法官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当毕祺祺及其母亲或者现有的辩护人就毕祺祺被剥夺辩护权一事发起控告后,该案中被告人、辩护人便与法官形成了控告与被控告的关系,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据此,毕祺祺等人有权依法申请其母亲的刑事案件承办法官回避。

       近些年来,警官为自己喊冤,检察官妻子为丈夫喊冤,法官儿子为母亲喊冤的事件,看似个案,实则反映出一个最朴素的道理:法若公正,普惠万民;法若失序,无人幸免。时代的一粒沙,落在每一个刑案被告人及其家人身上,都是一座难以承受的大山。法律人办的每一起案件,不仅是别人的人生,更是自己的人生。
 


撰稿| 高正纲、张长根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徐达妃、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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