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极简版)

浏览量:时间:2020-11-03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极简版)

作者:陈兴良教授;原文刊载于《法学评论》2020年第4期

安徽大学法学院极简刑事法研究小组梳理简化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立法演变

小结:经济特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对于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一般的犯罪集团或者恶势力以及恶势力犯罪集团都具有重要的界分功能。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理解

小结:在通常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经营活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和其他各种不同的违法犯罪活动共生的。因此,如果只是从事某种单纯的违法经营活动,其他违法犯罪也是针对特定的人,则不能就此而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例如在某些发放高利贷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要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围绕着高利贷展开的。当高利贷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暴力方法讨要债务,因而对债务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展开的,并没有对社会其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当然,是否构成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营利后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形式

提供收益分红,工资入股

发过年费、吃年夜饭

帮助犯罪组织成员逃匿,逃避司法机关处罚

为犯罪行为提供工具

给被关押的犯罪人员上账,为其家属支持生活费

提供资金垫付

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奖励

替被违法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提供医疗费

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

发工资、统一食宿,请客吃饭

行贿

 

 

小结: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的重要内容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经济实力,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非法目的。因此,是否具有这一目的是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这个特征就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营活动与正常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在主观目的上区别开来。一般的经济组织都具有获取经济利益的内在动机,因为经济组织本身就受到营利的驱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活动并不在于简单的营利,而且这种营利还具有更深层的目的,这就是利用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界定

小结:如何确定经济实力的具体标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就个案而言,还是应当合理评估和计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金、资产以及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以便准确地判断是否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程度。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

(一)以暴力为手段的合法经营活动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

行为人本身具有合法的经营权,因为受到其他经营者的侵犯,而采取暴力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经营权——不宜认定为涉黑

例证:客运或者货运线路的经营活动中,行为人通过承包等方式合法取得某一客运或者货运线路的经营权,为此需要缴纳承包费或者其他费用。在经营过程中,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谋取私利,在上述他人承包线路上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的经营活动,严重侵犯他人独家承包权。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寻求公权力救济未果,就采用私力救济的方法,因而被指控为使用暴力手段垄断客(货)源,获取非法利益,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陈兴良教授认为:如果行为人经营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则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用暴力手段,其手段行为依法构成犯罪,但不能将合法经营行为评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营利行为。

(二)以违法犯罪为手段的营利活动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

以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方式

但并非所有存在以上述违法犯罪为手段进行营利的情形,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此,关键在于认定在何种情况下,这种违法犯罪的非法营利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这种营利活动的目的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如果行为人进行上述非法营利活动只是具有单纯的营利目的,则不能认为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如牛子贤等人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

(三)以套路贷为手段的获利活动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

2019年《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案件的行为人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十分明显,而且行为人采取了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手段,可以说是一种暴力性经营活动。

但在大多数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某种组织利益,而是单纯地为攫取经济利益。因此,即使在套路贷案件中存在一定的集团犯罪的特征,而且采取多种暴力犯罪的手段,有可能构成恶势力,但一般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当然,也不排除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套路贷方式敛财。

在套路贷中,确实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套路贷在形成一定规模以后,不满足于获取经济利益,继而利用套路贷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实现对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的非法控制,因而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是先有套路贷然后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二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活动中,采用套路贷方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是先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然后开展套路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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