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界定

浏览量:时间:2019-11-30

被害人, 最初含义是指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对神的祭祀品。经过一段漫长的时间发展,才逐渐引申为今天的这种含义。

被害人这一个概念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很模糊到逐渐清晰的过程。由之前单纯的将个人作为被害人到以后将国家、单位组织等作为被害人,对于被害人的研究视角不断的扩大,下面我就罗列一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从一般意义的被害人

    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从最为广泛的角度定义的被害人,指在社会中由于不同的原因受到不同侵害或者伤害的自然人、法人、国家、社会、集体等。但是这种定义太过宽泛,无论是探寻它的具体的内涵,还是讨论它定义的外延,都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切入点,在刑事诉讼法学上没有研究的具体的价值和必要。

    二、从刑事法学角度定义的被害人

从刑事诉讼法角度上看被害人,其含义分为两个不同的维度,一个广义角度另一个在狭义角度。从狭义的角度上看被害人专门指因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在广义角度上的被害人指的是诉讼案件中的具体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反诉成立后的一部分反诉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从以上两个维度看来,在刑事诉讼法角度下的被害人都是在刑事诉讼具体的程序中来阐释被害人这一个概念的,但是这种定义有其片面性,它忽视了在实体角度理解被害人,没有实体法中关于被害人的阐释。但是也有单纯从其实体法的角度来阐释被害人的观点,此观点认为实体法上的被害人是指因行为人的违法侵害而致使其自身合法正当权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直接被侵害人,并且因此依法参加刑事诉讼程序,追究不法侵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利的人。

三、从犯罪学角度定义的被害人

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即是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是相对于犯罪人或加害人而言的,还有人认为被害人是指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受到犯罪的危害的人 。从犯罪学的角度定义被害人,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或者损失的承担者,也就是危害结果的承受者。其中许章润学者指出应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就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与直接的精神损失,具体的损失和抽象的损失、有形的损失与无形的损失。而且这里犯罪学上的损失与刑法上的损失有所不同,这里不要求有像刑法中规定损失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犯罪学中的犯罪人的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有可能成为具体的被害人。

四、被害人的界定

对于刑事“被害人”这一概念的界定,应该在明确与民法学中的“受害人”区别开来,这样才能在最大的程度上将理论的研究点放到遭到犯罪行为别侵害的对象身上。

上述的无论是从刑事法学角度解读被害人的内涵,还是从犯罪被害人的角度解读被害人的内涵,这两种称谓其实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只是在称谓上的不同而已,在刑法上称之为“刑事被害人”,而在犯罪学上称之为“犯罪被害人”而已。但在作者看来将被害人称之为“刑事被害人”更为妥帖。因为刑事被害人能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刑事一体化的思想。

关于刑事被害人的外延的问题,一般来说刑事被害人的外延包括自然人、单位。比如刑法中有很多单位作为的犯罪,例如合同诈骗罪、诸如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单位可以成为刑法中的犯罪主体这已经是学界的共识了,但如果不把单位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的话就可能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没有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和地位,显然是不公平的,与之能成为犯罪主体相矛盾。所以单位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有其正当性的理由。一些学者将刑事被害人的外延仅仅局限于自然人,在作者看来是不全面的,外延必然包括上述的单位。而对于国家是否能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外延的问题上争议是比较大的,法益是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身体、财产、自由、名誉、生命、秩序、信用等生。 “法律保护各种法益, 实系保护各该法益之保有人, 当法益被侵害时, 该法益之保有人即为被害人……凡关于侵害国家法益之罪, 国家社会常居于被害人之地位…… ”

    通过以上各个学者对被害人的定义从不同角度的阐述,作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应该定义为“行为人的正当合法的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并且有权利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正当合法的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然人、单位、国家以及社会”,当然,这是从广义的角度去定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若从狭义上定位被害人,则直接指的是在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当今的社会,对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保护问题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的重视与关注,而对于刑事被害人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正确的确定被害人的定义,是确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保障和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最大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诉讼公正公平,维持社会正义的一起逻辑的出发点。

(作者:花文静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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