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控辩双方如何询问出庭侦查人员(附询问提纲)

浏览量:时间:2018-05-28

如何询问出庭侦查人员

作者:桑 涛

单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如何询问好侦查人员?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首先要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特点。应当说,侦查人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他们的基本素质与普通证人相比是不同的,他们了解法律规定,一些人还是审讯专家,而他们来法庭上所回答的问题,正是他们的工作内容,所以对他们的询问就有别于普通证人。一般来说,侦查人员出之初,都会有一定的傲气与戒心他们对辩护人的问题或不屑回答,或予以辩甚至训斥。对此,辩护人不能着急生气,而应当懂得“朝气锐、昼气惰、暮气归”的道理,要知道一个案件既然走到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个地步,一般地说,可能在案证据体系中,就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瑕疵或者纰漏,这些问题,可能也正是侦查人员头疼的问题,他在出庭之后往往很难以回答。

作为辩护人,就要紧紧抓住这些问题不放,从而采取兵法中“治气”之法,先从气势上击其锐气,在问话中让其解释一些工作上的失误、不规范甚至违法之处,使其锐气受挫,然后在一些漏洞性、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上穷追猛打,使其无心恋战,实现“击其惰归”的目的。

当然,作为公诉人此时就要注意与侦查人员配合好,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下面以潘某某受贿案庭审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为例,谈谈对出庭侦查人员的询问技能。这是一个实训案例,检察官分别扮演公诉人、辩护人、出庭侦查人员进行训练,并由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制作询问提纲。

潘某某受贿案

一、案件事实
起诉书认定:2010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潘在担任某区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包工头张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某人民币8万元。

二、在案证据归纳如下
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形式完备,但讯问笔录存在复制粘贴现象,甚至连错字处都一样的情况;最后一次讯问笔录显示提审时间很短,而笔录内容很长;提押证显示提审次数多于讯问笔录制作次数;被告人供述有反复,先是供述向张某受贿10万元,收受的是购物卡,后又改称是现金8万元,是用报纸包装的,后来翻供称没有收受上述8万元钱,法庭上也辩称没有收受。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未当庭播放,但被告人当庭也说到这一情况):侦查人员问话中有如果你不如实说,让你老婆也进来,因为其老婆也涉嫌共同受贿;如果说了可以取保候审、如实说了我们掌握你的其他事情可以不再查;犯罪数额方面,问话中多次有“不对”“再想想”“还不对,某某已经交代”“你说的跟我们掌握的不一样”;讯问中有“我们已经拿到行贿人记录的账本”,而实际并无该账本;讯问时间上,有连夜讯问的情况(未超过12小时),被告人认为是不让睡觉、其自己也因心理压力大睡不着。

被告人辩解:审查起诉阶段即翻供称没有收受8万元钱,其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逼其承认的,当时在检察院的时候侦查人员连续几天(事实上检察机关办案未超办案时间)不让其睡觉,后来进看守所以后,侦查人员威胁如果不老实,就让其老婆也进来,要把他转到条件差的看守所里关押,说那边管理不规范,有牢头狱霸,经常出现关押人员被打的情况;后来将其转押到某县看守所,在所里劳动强度较大,且晚上总是在值班,睡眠不足,但没有人殴打他;有个同监室的李某来给其做工作,让其承认受贿事实,说通过关系可以帮其做做工作判缓刑。

检察院还让非本案办案人的其他检察人员来做思想工作,且未作录音录像其在上述压力面前才违心承认受贿的事。对于犯罪数额,被告人认为是办案人员逼出来的,当时其说没有那么多,办案人员说不止这些,让其再想想,直到达到办案人员满意的数额。

办案说明中反映某次讯问中停电,无录音录像,但被告人反映当时被刑讯逼供,被告人当庭也如此辩解。

证人证言:行贿人张某证言,其证词提供于被告人第一次有罪供述之后,数额与被告人口供所认定一致,但存在被告人先前供述受贿10万元,其也供述行贿10万元,此后被告人改称8万元,其又改称8万元,且开始说是购物卡,后又改口说是现金的情况,称该现金系用报纸包装的。问其为什么前后不一,其称是记忆错误。此后对证人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其证言稳定,未发生变化,审查起诉阶段也未变化,但未出庭作证。

书证:行贿人张某的银行对账单,证实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其银行账户上多次提取现金10万元、23万元、13万元;被告人潘某的银行账户查询,证实其在2011年2月存入现金3万元,2011年月取出;房产交易记录证实,潘某于2011年5月购买商品房一处,首付50万元,讯问被告人该资金来源,其供述一部分是自己的积蓄,另有33万元是从自己姐姐处借来,其姐姐也证实确从其处借来,当时没有写借条。

对于这个案件,分别由两名公诉人、两名律师模拟法庭询问,制作了询问提纲,如下:

出庭侦查人员询问提纲
(公诉人使用1)

×检察官你好,我们是潘某某受贿一案的公诉人,现就有关该案取证的合法性问题向你进行询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依法处理。所以希望你能如实回答问题。

总体:
1.你是否是本案侦查阶段的承办人?
2.你是否参与制作本案的讯问笔录?
3.你参与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是在讯问被告人的基础上形成的?
3.首次制作讯问笔录前是否对被告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
4.在案的讯问笔录是否都经过被告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5.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

分述:
(一)针对讯问笔录瑕疵:
1.我们在审查本案时发现,部分笔录内容相同、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那么,这两份笔录中的讯问内容是否确实向被告人讯问过?被告人的交代是否基本一致?
2.为什么笔录上显示的时间很短但是笔录内容却很长?(可以承认是笔误由同步录音录像补强,以同步录音录像时间为准)
3.有讯问基础、内容真实、经被告人签字、形式完备,就是客观真实、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瑕疵可由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补强。

(二)关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的变化:
4.被告人曾供述受贿10万元,这个数额是谁先提出来的?侦查人员有无诱供?后被告人又供述受贿8万元,这个数额是怎么来的?(都是被告人自己供述的,不存在侦查人员诱供。)
5.为什么被告人供述发生变化后,证人证也同时发生变化?否存在侦查人员诱供?(因被告人供述发生变化,侦查人员必须再次向证人进行核实,证人回忆起是8万元,不存在侦查人员诱供。)
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都是独立完成的,对受贿的金额、种类供述的变化反映了人记忆由模糊向清晰的转变,是符合人类记忆规律的。因被告人供述发生变化侦查人员必须再次向证人进行核实,证人也逐渐清晰地回忆起当时行贿的情况,不存在侦查人员诱供。

(三)被告人当庭提出曾经连夜受审,请问:
6.办案人员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超时讯问,即持续讯问超过12小时或者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变相拘禁被告人?
7.在讯问过程中是否保证了被告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如何保证?8.是否曾经不让被告人睡觉?
9.被告人是否曾经主动提出需要休息、睡觉?
10.被告人是否曾经提出因为心理压力大而睡不着?
1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思路清晰?
对被告人的讯问程序合法,不存在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的问题。
(四)针对被告人的辩解:
2.公诉人注意到,被告人的监管场所曾经发生变化,侦查人员能否解释一下?
13.是否存在被告人辩解所称威胁将其转到条件差的看守所关押,让其监室内的室友和其他检查人员做其思想工作?
14.办案说明中反映某次讯问中停电,在该次讯问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停电后有无继续讯问?该次讯问内容与之前笔录内容是否基本一致?是否有被告人签字捺印?

停电后,侦查人员立即停止讯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停电前所做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印证,内容真实有效;且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被告人当庭辩解没有依据,在案的笔录内容真实有效,具有证明力。

出庭侦查人员询问提纲
(公诉人使用2)
1.就讯问笔录:
请你说一下你的身份和职务。
你是否参与了被告人潘某受贿一案的侦查工作?
你在对被告人潘某进行讯问时是否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
是否在初次讯问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是否每次讯问均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是否每次讯问均做到审录分离?
是否每次讯问时所制作的笔录均如实反映了被告人供述的内容?

其间,在讯问中有无严重侵害被告人潘某基本人权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违法侦讯行为?

比如,刑讯逼供、长时间冻、饿、晒、拷、催眠、服用药物等;比如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且未给予必要休息和饮食时间等行为?

是否每次讯问结束后均交由被告人阅读、核对并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1)复制粘贴、错字一样。
是否依法讯问?是否真实记录被告人供述原意?是否交被告人阅读核对、签字捺印?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

(2)最后一次讯问笔录显示提审时间很短而笔录内容却很长。入物被告人最后一次笔录时供述或者辩解的内容,在此前的提审中是否有过反映?说法是否基本一致?是否交被告人阅读核对签字捺印?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

(3)提押证显示提审次数多于讯问笔录制作次数?
在提审但未制作讯问笔录的几次中,你有对被告人潘某进行过实质性讯问?其有无就案件事实进行回答?(消极不说话。)(另外做的几份讯问笔录是关于其他涉案人员的案件事实,涉密,所以没有在案中入卷。)

(4)对于被告人潘某就收受钱款的金额、包装方式等前后反复直至后来翻供称没有收受上述8万元钱款的情况。

(5)被告人辩称:犯罪数额是被逼出来的。业立员人,对于受贿事实,是被告人潘某,还是行贿人先予以交代?(被告人潘某。)你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对于被告人供述存在反复的内容是否如实记录?其一开始供称是10万元购物卡,之后改口说是现金8万元的情况,对此,你们是否进行核实?(向行贿人进行了核实。)

2.就证人证言:
在被告人潘某就自己受贿金额等事实作出不同供述后,你们找行贿人制作了与之相应的内容不同的笔录,是吗?(是的,因为我们有义务进行核实案件事实,如果我们只是追求查处犯罪金额,完全可以不对此事再找行贿人进行核实,只要就二人此前说法一致的10万元购物卡进行认定即可。)
此外,你们还调取了哪些其他证据对此加以印证?(调取了行贿人2010年11月至12月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多次提取8万以上的大额现金;调取了被告人潘某的银行账户,2011年2月存入现金3万元;查潘某房屋交易记录,显示2011年5月购买住房,首付50万元,另外调取了行贿人所在公司财务人员应行贿人要求去银行取款的证言;行贿人向妻子告知此事,妻子的证言。)

3.就同步录音录像:
(1)如果不老实,老婆也进来。
公诉人注意到,行贿人提及在送款和请托时,被告人潘某的妻子是否也有参与其中,这是否属实?(是的。)
(2)那为何你们没有找潘某的妻子制作相关询问或者讯问笔录?(因为潘某如实交代了,其妻子参与程度不深,故没有查处。)一誉
(3)如果被告人潘某拒不供认,你们是否可能需要进一步传唤被告人潘某的妻子到案接受调查?(需要的。)
须顶(4)在侦查取证中,你们是否调取过行贿人就送钱事实记录的账本?(没有这是我们与被告人潘某进行心理较量的侦讯策略。如果其客观上没有受贿事实,行贿人不会有相关账目。)
(5)连夜讯问。
在侦查过程中,你们是否存在夜间讯问的情?(有的,抓捕到案时就已经是晚上,由于传唤时间至多不超过24小时,所以我们要抓紧时间侦查。)中途是否不间断?是否有保障被告人必要的息和饮食?(是的,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
(6)如实交代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通常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请你说一?(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如实交代。)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潘某如实供述且口供稳定的情况下,有无可能办理取保候审?(有可能,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但基于其后期翻供,担心取保后被告人与其他证人串供,伪造毁灭证据影响侦查工作,故不进行取保)

4.就被告人辩解的内容:
(1)在被告人归案后,被告人先后被羁押在几处场所?
(2)辩护人提到,被告人说你们在讯问时过不老实就要被转移羁押场所?是不是事实?(不是,我们没有这么说过,而且被告人被转移羁押场所后并未向被告人所说的被打的情况,有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

5.就办案说明:
该次讯问笔录制作的地点在哪里?(看守所。)
当时为何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中途停电。)
有无在讯问笔录中对此情况予以记录?(有)
笔录是否经被告人阅读核对?(是的,该份笔录还有被告人修改以及对多处修改地方的捺印,同时在阅读笔录的起始和结束的时间上均捺印了。)
笔录是否经被告人签字确认?(是的。)
对此公诉人也调取了看守所出入所体检记录,没有伤势记载。

出庭侦查人员询问提纲
(辩护人使用)
1.讯问笔录是否都如实记载?
2.(如实)既然是如实记载,为什么会存在复制粘贴的现象?你的意思是说这几次笔录,被告人口供的遣词造句、段落结构、表达顺序、语气形容都完全一样,而且错别字都完全一样?
3.连专业演员都不可能每次讲话都完全一样,但你制作的笔录反映出的内容却完全雷同,这有可能是如实记载的吗?不如实记载的笔录,就不具有证据资格,应当予以排除。退一步讲,至少也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不应予以采信。
4.最后一份笔录是在很短的时间内,记载了很长的内容,这是否是如实记载?5.每个人打字的速度确实不一样,那你能否当庭重新制作这份笔录,以证明你真的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记录这么长的内容?寒下升交实
6.提押证上显示的提审次数多于笔录的次,请问你们是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制作笔录,还是安排了其他活动?(如果有笔录,为何没有入卷,如果是出所辨认、起赃等,请出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说,是你们安排了非办案人员来做所谓的思想工作,这是不是实情?
7.你们在讯问过程中,有无逼供诱供现象?,
8.录像中显示,你们说掌握了账本,但事实上本案根本没有账本,这是采用欺骗手段侦查;你们威胁被告人说,不交代就要把他妻子也关进来,交代了就可以取保候审,这是采用威胁手段侦查,你认为这些侵犯被告人人权的手段,是合法的吗?
9.被告人有无被转移羁押场所,为何被转移?是不是为了造成他的心理压力?
10.根据《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被告人的人权同样受法律尊重和保护,在接受讯问时,他为自己辩解,纯属其合法权利,但却被侦查人员采用欺骗手段诱供,我们有理由相信,他是出于渴望取保候审,保护妻子的目的,才违心做出交代的。
1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明文规定,你们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本案中却一段录像缺失,被告人恰好反映在此时遭受了刑讯逼供,请你讲一下录像和停电的具体情况。
12.现有证据显示,你们讯问被告人的口供存在着先10万元购物卡、后改为8万元现金的现象,而你们在讯问被告人后又询问了证人,他也正好是先10万元购物卡、后改为8万元现金,两个人的步调惊人的一致。记错事情并不稀奇,但两个当事人同步记错钱款数额和形式,又同步忆起来了,这样的事情,还正常吗?在行贿人证人如此不可靠的前提下,他又没有出庭作证,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证人证言也和被告人口供一样并不真实。

出庭侦查人员询问提纲
(辩护人使用2)

我们是潘某的辩护人,现有几个问题向你发问:
1.请问你和本案及和潘某的关系是什么?
2.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你的侦查活动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请问你每次提审潘某做了什么?都是在讯问吗?为什么有的讯问没有制作笔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百九十九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阳官固
4.请问你讯问时制作的笔录都是忠实于讯问的原话的吗?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最后一次讯问笔录显示提审时间很短,而相应的笔录内容却很长?
5.请问潘某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吗?那你为什么在讯问中承诺如果潘某说了可以取保候审,掌握的其他事情可以不再查?
6.经查阅录音录像,发现你在讯问过程中多次犯罪金额方面跟潘某说“不对,再想想,还不对,某某已经交代,你说的跟我们掌握的不一样”,请问你这是什么行为?你觉得这是诱供吗?
7.请问某次讯问时停电这段时间,你和潘某在干什么?
8.请问潘某供述在先还是张某的证言在先?你怎么看待潘某和张某的说法高度一致,就连改变说法的内容和顺序都一样?
9.请问张某对潘某行贿有没有进行记录的账本?那你为什么在讯问中对潘某说已经拿到行贿人记录的账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你怎么理解这里所说的“威胁、引诱和欺骗”?)
10.在对潘某的讯问过程中,你有无给潘某必要的休息调整时间?
11.你认为潘某的认罪态度跟潘某老婆的强制措施有没有关系?

针对上面的控辩双方的询问提纲,处长给各位实训检察官讲解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中公诉人与侦查人员应当如何应对: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的“新”:第一个是对侦查人员来说是个新课题;第二个对公诉人来说是个新课题;第三个对公众来说也是个新课题。这个案例,就是为了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的和意义,发现在出庭作证中存在的问题,从这些问题当中找出对策。那么,根据前面大家的庭审模拟情况,我简单地做一总结。

首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何在?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们对证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证据合法性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证据可采性的关键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大家知道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以及证明不力的后果。证据合法有效需要通过相关的程序予以证明。《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程序,所以说很多时候,法庭之所以没有采信一个证据,并不是因为这个证据本身不真实或者不客观,而是因为它没有依法定的程序来采集获取,最后影响了司法公正还有的时候检察机关也胜诉了,但是由于出庭作证活动开展得不理想,庭审效果不好。有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出庭了,但是被问得很狼狈,虽然最终他所举的证据没有被作为非法证据给排除,但是整体效果不好。《刑事诉讼法》用五条八款的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非法证排除规则当中,就规定了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种情形。所以我们引出我们的话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要侦查人出庭作证来说明情况?要说明什么情况?答案是要回答破案过程、笔录形成过程、有没有非法证据。它的目的在于,(1)完善本案的证据体系,(2)能够证明这些证据是合法的。同时,侦查人员出庭还要展示检察机关良好的形象。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南京刑事注:2018年1月1日试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也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的程序。

其次,当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哪些问题。应当说,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件大家都感觉难以回答,难在什么地方?证据有瑕疵,甚至证据有硬伤。有很多问题公诉人难以问,侦查人员难以回答。而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常见的问题。那么,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怎么应对?我们看看侦查人员出庭,从侦查人员角度会遇到什么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软”。侦查人员没有气势。侦查人员到了法庭上没气势了,声音也小,好像变成了被告人一样。角色变了,变得他自己不知道该怎么回答。结果是“软”。

第二个是“硬”。反过来了,过于强硬。过于强硬辩护人会说,你看看侦查人员,在法庭上都那么嚣张,可想而知,被告人在被关押的状态下,侦查人员会对他多么地凶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

第三个是“僵”。僵就是不知道应变,僵硬,回答问题不知道及时应变,根据问话的情况、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实现我们出庭的效果。

第四个是“虚”。虚的地方答非所问,回避问题,甚至说假话。大家知道侦查人员在法庭上说假话和被告人在法庭上说假话效果是不一样的。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说假话来说,只是不能得到从轻处罚。但是作为侦查人员就不一样了,如果在法庭上说假话,还被揭穿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就会受到严重破坏。所以虚就是个问题。

第五个是“顶”。侦查人员跟法庭顶起来了,造成了僵局,效果不好。这个是侦查人赏出庭作证当中从内容和形式方面来看经常会遇到的一些问题。

那么,我们再看公诉人员在发问当中存在的问题。我想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是心虚不敢问。为什么心虚呀?大家拿到案例看了之后心虚。为什么?这个案件硬太多,有些东西不敢触碰,一碰没有说好,完了,反而适得其反,心虚不敢问。

第二个是放任不愿问。任由律师问,反正我有证据,到时候我还要举证。但是大家想一想,法庭讯问是公诉人开场最初的一个语言活动,因为除了宣读起诉书之外,讯问活动是很重要的,决定了这一个整场庭审你的气势和你最终的成败。别人对你的印象,别人对你的看法,通过你的法庭讯问能够体现出来的。如果你放任不愿意去问,被别人牵着鼻子走,你这个整场的气势就丢了。第三是技差不会问。这可能是最大的问题,尤其是我们公诉新手。法庭辩论我们在都不怕了,我们都经过了训练但是问话活动难度比较大,因为它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你问了这句话,不知道他会如何回答,这就比较麻烦。这同样在问侦查人员当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就是公诉人在问话的时候发问方式不当,被反对或者抓住了把柄,说你这个问话方式有问题,或者是问得适得其反,问出反面效果,最后让别人感觉不问没有问题,一问全是问题,不懂如何发问,不懂发问技巧何在,不懂适时地制止不当发问。这些都是当前公诉人在向证人询问当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那么,我想原因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个是缺乏应对。我们训练得少,我们见得少,这是一个新课题,所以我们缺乏技巧。第二个原因就是侦查人员长期处于封闭式的工作活动当中,对开放公开的场合产生了角色冲突。

第三就是公诉人对问“自己人”不适应。对于问其他证人比如行贿人,我们问得比较顺利,但一下子来了一个侦查人员,我问的方式、我的语气是不是有点重了,可能会有一定的顾虑。有些问题实际上我们审查起诉当中已经遇到了,但是到法庭上之后又是一种情况了,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比较为难。第四个最大问题是公诉人和侦查人员的沟通配合不够。由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个新生事物,大家对于沟通配合的问题还没有想到,更没有做到,因此到了法庭上就会表现为问与答不能做到心领神会、形成合力。

再次,我们要说一说为什么会出现上述这些问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当中有哪些原理,也就是我们在发问和出庭作证当中的几个基本原理。许多侦查人员不会回答问题或者公诉人不明白怎么问话,那是因为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没有掌握好当时的基本原则。我们说原理之一可以说是法庭上的潜规则。

什么样的潜规则?
第一,法官不要求你当场驳倒被告人和辩护人。我们说这个证人可以在法庭上驳斥他,但是要求你坚定地说明你的证据是合法的,驳斥是辩论的事,你说的对还是我说的对,重要的是要听一听你这个人是不是心里发虚。我们经常听到有的法官说,这个证人一句实话都没有。哪怕我们看到这个证言的形式很完备,甚至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和吻合,但法官心里对其有了这样一个印象,他会在整个证据体系考量的时候,可能就排斥这样一证言,古人有以五声听狱讼这样一种习惯,要听其音察言观色,通过察言观色感觉这个人有没有问题,这就是潜规则尽管没有写在书本里面,但在实际操作中的确是如此的。

第二,在两个人各执一词的时候,没有人可能直接作出判断,而只能根据在案的证据进行判断,从而让法庭认为谁说得更加可信。我们经常说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了,和被告人在法庭上两个人对质了,被告人说你打我了,侦查人员说我没打你,谁能判断谁说的是真的谁说的是假的?没法判断,因为各执一词,一对一,那么我们只能通过在案其他证据以及他供述合不合乎情理、合不合逻辑来进行判断,最后来决定这个人说的是真的是假的,不可能当庭决定,今天被告人在法庭上说你打他了,被刑讯逼供了,你今天在法庭上说的没有,因为你说但是我感觉你有,所以就有。所以有些问题其实在当庭是解决不了的。但是你一定要有一个坚定的态度,如果你态度不坚决,态度暧昧,那就可能让人质疑你答话的真实性。

第三,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工作有失误可以谅解,但说谎与掩饰不容谅解。这针对的是侦查人员。因为侦查人员是代表公权力查办刑事案件的如果你在法庭上来说谎,不仅仅是你个人在说谎,而且影响了你这个机关。如果有这种情况,从形象上来看,你已经输了一阵,你说了假话,别人无法谅解你,瑕疵证据不是非法证据。应当说在证人出庭作证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而且对于我们检察机关来说,也是一个撒手铜。这个我后面还要说到。

法庭上的问话有这样三个原则,第一个是明知故问原则。其实大家都在明知故问,明明知道这个问题我问了他会怎么回答,我是带着问题去问的,不是随随便便问的,目的就是要得到我想要的答案。

第二个是不回避问题原则。在法庭上有些问题你越回避越让人感觉你心虚,越心虚,越说明你有假。所以公诉人不要回避问题。侦查人员更不能回避问题,如果你回避问题,作虚假证言,给别人的感觉是你这个出庭作证就失败了,你的可信度打了折扣,对你这个证据体系就会产生质疑,就会产生影响,所以作为侦查人员出庭,应当是解释清楚,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第三个是立足于我原则。什么是立足于我?就是立足于自己,你不要被别人牵着鼻子走,这在询问和回答问题当中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立足于基本的在案证据。我这个证据体系是完备的,我的证据是合法的,我只要能够合理解释在案的证据,就可以实现出庭的目的。

最后,我们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方法与技巧。在出庭作证前,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公诉人,都应当找准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每个案件它都有问题点,那么这就是整个证据体系当中的软肋。我们看这个案件证据体系当中问题有没有?很多。要在出庭之前全面找出并准备好这些点。再就是要将准备的精力集中到问题上来,要解释好,不留漏洞。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还有出庭作证的方法与技巧。在作证当中一要找准角色定位。你就不能老是认为,我是公权力的代表,我是审犯罪嫌疑人的,因而对作证有抵触情绪,这不。角色要定位好,要进行角色定位转换,侦查活动与出庭作证活动是两个不的司法活动,要注意区分。二要不说假话。法庭上说假话,而且明显的假话被辩护人揭穿,这种情况是很可怕的很可能就此断送整个案件。三要有剧场意识,注意转变答话方式,树立良好形象实现最佳出庭效果。四要在作证当中不能回避题,要解释清楚。有的侦查人员刻意回避问题,问题来了他老是回避,比如说笔录复制粘贴的问题,侦查人员不承认,不承认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错都错得一样,你还说我没有复制粘贴?明显看出你在说假话回避问题。五要注意答话的语气、策略与技巧,侦查人员在法庭上要做到不温不火、不卑不亢。

具体来说,第一,公诉人已问的问题不再重复。这个问题辩护人又提了,他想从其他的侧面去提,但是我刚才说立足于我就是这个意思。我刚才已经回答了公诉人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我刚才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我可以不再重复。合议庭听了也会认为这个问题已经回答了,再回答内容肯定是一样的,所以不需要说了。

第二,无关问题拒绝回答。这是证人的权利,写在《刑事诉讼法》里。

第三,简单问话澄清之。什么叫简单问话?就是比如我问你,你这个笔录有没有复制粘贴?或者,你有没有说你不老实交代就让你老婆进来?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他想把问题简单化,因为他把问题简单化了,他就好做文章了。这时你就要说,你这个问题问得太简单了,你不知道这里面还有背景,我说让你老婆进来,是有语境的。语境在哪里?我说话有前言有后语对不对?你不能单独拿出来我这一句话来问我。我前面说你老婆涉嫌共同犯罪,或者你老婆我们需要找她来配合,后面说她可能会涉嫌其他犯罪,比如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问题,可能需要配合我们调查,所以我有这句话,你如果说是或者不是,解释不清楚的。简单问题要澄清它,不简单地说是或者不是。

第四,复杂问话揭露之。什么是复杂问话?典型的复杂问话是,你停止打你的父亲了吗?这就是复杂问话。你停止打你的父亲了?就是说你一直在打,现在你停止了。这里面话里有话。对于这样的问题,属于陷阱性的问题,大家要注意不要上了他的套。这个时候你就要揭露他,比如,你们在连夜审讯当中给他喝水了吗?他意思是说你们连天加夜在审讯,就给他喝了水,其他都没有给他休息的时间和饮食的时间。那你就要揭露他,你说这样我不知道你这话依据从哪里来?我们的笔录里起止时间记得很清楚,我们同时有同步录音录像在案,能够证实我们在怎么做你这个问话是没有道理的。这样揭露他。还有就是要注意答话的态度和技巧,做到有理、有力、有节。

那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呢,有这样几个问题。第,要正视问题,寻找出路。公诉人在问话中不能回避问题,不能说这个问题我不敢问,笔录里有瑕疵,或者是提押的次数多,笔录的次数少,不敢问,回避了,但却让人家去问。这个时候你不能主动放弃。你要主动去把这个弯子转来,抢先在辩护人之前把这个问题先解决了。怎么转过来?这需要你的努力、你的技巧,要正视问题,寻找出路。第二,要弥补缺陷,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公诉人和侦查人员相比,需要明白什么叫非法证据?什么叫瑕疵证据?什么样的证据能定案?《刑事诉讼法》明明规定得很清楚: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是非法证据,而不是说只要有点毛病,就是非法证据。第三,要熟悉案件的软。你要知道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哪里,哪些问题辩护人必然要问,哪些问题辩护人可能会问,他问了之后他会说什么话,你必须要知道。这些问题一定在法庭辩论中会出来的,为什么?我们的法庭调查是为法庭辩论服务的,法庭辩论当中那些问题,都是在前面打好基础之后,作为他的炮弹来打击你的。所以你要熟悉你这个案子的软肋,这个证据毛病在什么地方。再就是要知道哪些该问,哪些不该问。有些问题是不该问的,有些问题是必须问的,你要明白。比如在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对于有些问题为什么第一轮问的时候比较简单,就是因为这个问题我现在不问,我等着辩护人问。因为对于辩护人来说,他也许一开始没有注意到某个问题,你先把这个问题抛出来,提醒他了,这是案件证据当中的一个漏洞!一下子引起他的兴趣了,他拿出来做文章,反而对你不利。这个时候引而不发可能要比你先问了效果要好。这就是说该问不该问,要掌握一个度,就是不要把你自己认为比较薄弱的问题先抛出来。再就是讲究问话技巧,巧妙化解矛盾。这是公诉人语言的技巧了,问话的技巧、答话的技巧、明知故问的艺术,这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去训练。再一个就是加强和侦查人员沟通,说清我们出庭作证的目标。在这方面,我们过去做得还很不够,我们公诉人就是审查案子的,法院现在让你侦查人员去出庭,那你去出庭去,你出庭我来问去,可能没有想到一块去,可能在问话与答话之间,以及与辩护人问话与答话之间会产生矛盾,如果这漏洞、这矛盾形成了,可能就无法弥补说出去的话像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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