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陈瑞华精彩讲座:协同辩护理论——一种新的刑事辩护理论

浏览量:时间:2018-04-25

陈瑞华精彩讲座:协同辩护理论
——一种新的刑事辩护理论
来源:东南大学法学院

 

       4月20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瑞华老师在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重磅开讲刑事辩护理论研究最新成果:《协同辩护理论——一种新的刑事辩护理论》,精彩绝伦的讲座吸引了两百余名法律实务从业者、学院教师和在校学生慕名听讲,陈老师精巧细致的理论阐释和妙语连珠的案例引用深受大家好评,讲座结束后纷纷与陈老师合影留念,驻足会场不忍离去。

        讲座从律师职业伦理层面作为协调辩护理念的背景切入,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年)》第5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为靶向,批判根深蒂固的独立于委托人的传统刑事辩护理念,打着“为公正辩护”旗号而枉顾委托人利益、不忠诚于客户的利益,甚至在法庭中律师与被告人辩护意见向左,形成分庭抗礼的局面是彻底失败的无效辩护,也有违律师职业伦理。

陈瑞华教授指出,刑事辩护是遗憾的艺术,一旦由于律师未恪守忠于当事人利益的职业伦理而导致辩护失败,就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可补救的伤害。在普通程序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大背景下,律师辩护案件大量增加,如何与被告人充分协调沟通,从而形成诉讼合力、实现有效辩护,就成为亟需关注的重要问题。

 

传统三大辩护理论的分析

陈瑞华教授进而对现有的三大理论进行分析:

A即独立辩护理论

B自主性辩护理论

C有效辩护理论

独立辩护理论因违背客户利益至上的律师第一职业伦理、违背应有利于委托人的民事代理关系要求、违背律师业基本的行为守则而不能成立。

辩护人自主性辩护理论因《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而具有生命力,既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应享有查阅控方案卷的“被告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的参与,不应当也不可能替代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活动,正因为如此,所谓“辩护律师可以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意思左右”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辩护律师的参与从根本上还是服务于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使得司法人员更有可能接受辩护方的意见。在未来应更加重视激活被告人的辩护能力,被告人应享有第一顺序辩护权,例如在律师会见上,被告人应有要求律师会见的权利,在调查核实证据上,被告人应享有申请调查权。但被告人自主性辩护仍无法解决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问题,享有辩护权的双方如何沟通协调,就需要新的理论予以支撑。

有效辩护理论来源于美国,有效辩护不等于成功辩护,而是律师尽职尽责的辩护,不论法院是否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只要委托人对律师的表现给予积极正面的评价,这种辩护就是“有效的”,就是“具有积极效果”的。有效辩护具有四个成立条件,即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为辩护所必需的防御准备;与委托人进行的有效沟通和交流;有理、有据、精准、及时的辩护活动。所谓“被告人是最好的律师助理”,在独立辩护理论和被告人自主性辩护理论不足以应对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分歧与不对称时,为实现有效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诉讼利益,一种新的刑事辩护理论——协同辩护理论就此诞生。

律师要有效地说服法官接受本方的辩护观点,就要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证以攻破控方证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的诉讼角色格外重要。假如被告人在法庭上继续延续了原来的“控方证人”角色,那么律师辩护就将成为一种类似“独角戏”一样的拙劣表演,根本无法达到说服法官的效果。

 

协同辩护理论之提出

        协同辩护即要求律师应通过开庭前的会见和沟通,尽力说服委托人在接受自己辩护思路的前提下,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诉讼角色和立场,最大限度地支持和配合律师的辩护,从而相互间形成一种“诉讼合力”,从不同角度说服法庭做出最大限度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结论。

实现协同辩护首先要求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要让委托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是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基础性保障,律师不仅要通过让被告人阅卷或查看阅卷摘要了解本案证据情况;

其次,律师具有与被告人协商和沟通的义务,通过沟通协商从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五种辩护形态中选择确定具体辩护思路和方案;

再次,律师应与被告人依照事实和法律完成诉讼角色的安排,并给予必要的辅导,即“律师画地图,由委托人选择道路”,当然,在此过程中律师应注意职业风险防范;

最后,律师应与被告人进行有效的协同性辩护,充分发挥被告人的“证据职能”,使其在庭审过程中支持辩护律师的观点,以实现有效辩护。协同辩护成功的几大类型主要有:自首、立功、坦白、刑事和解、认罪态度良好等需要律师积极促成的量刑情节;退赃和缓刑;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辩护;涉案财物的追缴;无罪辩护等。

当然,任何一个理论的提出都需要对其进行证伪,厘清理论的适用范围和外延,使理论更加准确。对协同性辩护进行证伪,其适用范围应限定在被告人素质较高、有一定辩护能力和辩护水平,并且愿意配合律师、能够对律师尊重和信任的场合。

协同性辩护理论弥补了独立辩护理论和被告人自主性辩护理论的不足。理论的价值之一在于指导实践改革,协同性辩护理论在此大有作为。

首先,为保证被告人具有知情权以及与律师协同辩护的可能,必须使其享有完整阅卷权。

其次,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不能有交流的空间限制,因此应推行法庭布局改革,将被告人席与辩护人席相邻而设。

再次,在当日开庭结束后被告人即被送往看守所,律师没有与被告人交流协商并作庭前辅导的时间和空间,因此建议法院在院内,如地下室设临时羁押场所,被告人在庭审期间均羁押于此,以方便律师与被告人沟通协商。

最后,应建立相应的无效辩护制度,例如在美国,无效辩护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事由之一,中国无效辩护不作为再审事由,只能通过向律协投诉解决。因此应完善律师惩戒制度,使因从不会见、阅卷、与委托人沟通协商而导致无效辩护结果的律师受到规范的惩戒。

陈瑞华教授的讲座从背景、内容、适用、发展的逻辑线索完整介绍了协同辩护理论,展现了在国内刑事辩护研究领域长期居于领先水平的法学家的理论造诣和实务洞悉力。其传递出的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和智慧,即使在当前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环境中,刑事辩护仍有成长、发育的空间,律师辩护应当超越工匠层级,走向专业层级,并最终达到艺术的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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