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集资诈骗罪案发率分布及学术研究数据分析

浏览量:时间:2017-12-28

集资诈骗罪案发率分布及学术研究数据分析

 

作者:徐达妃  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实习律师

指导老师:徐朝  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律师、合伙人

 

对集资诈骗罪而言,其构成要件中的非法集资行为具有行政犯的性质,由于其行为中附加了使用诈骗方法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具有了诈骗性质,本质上是自然犯。因此,集资诈骗行为在世界各国法律上均作入罪处理,具体是仅单设罪名,还是包容进普通诈骗罪或其他罪名,各国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同时规定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对集资诈骗罪的成立应从严解释,即使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也有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予以规制。本文就集资诈骗罪在我国各省案发率分布情况及学术论文研究重点做简要数据分析。

一、集资诈骗罪的案发率分布情况

数据出自:裁判文书网(截止至2017.8.30)

 

(1.1)

从图1.1可看出,2012年集资诈骗类案件数量骤然上升,与相对应的下文中图1.9中研究“集资诈骗罪”类型学术文章数量成正比。其主要背景为2011年下半年前后,以国内浙江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空前活跃,相伴而生的借贷危机及金融犯罪同样处于上升趋势,在繁荣与困境的背后,金融及借贷中所不可避免的“集资”二字裸露于人民视野之中,引起关注。其中为广大学者和民众所津津乐道的即为2011年浙江省吴英集资诈骗案(最终审判结果为集资诈骗罪,无期徒刑),2011年曾成杰集资诈骗案(终审结果为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根据裁判文书网统计2008年至2017年各省上传的“集资诈骗罪”一审案件审理情况,统计数据如下:

 

(图1.2)

根据上述数据及我国地图模型,制成了能清晰看出我国各省该十年中集资诈骗罪案件一审的审理分布情况



(图1.3)

(图1.4)

其中,2008年至2017年期间,二审集资诈骗罪案件审理情况如下:

 

(图1.5)

(图1.6)

(图1.7)

据图1.4及图1.7,2008年至2017年期间“集资诈骗罪”案件审理情况中,排名前十的除河北省变成辽宁省外,其他各省份排序一致。排名前十一的省依次为浙江、河南、江苏、广东、山东、四川、福建、安徽、湖南、河北、辽宁。

综上,结合一二审“集资诈骗罪”裁判文书数量情况的梳理,制出如下排名前十一省份的图表。

(图1.8)

总结以上“集资诈骗罪”审理数量上排名前十并观察排名靠后的省份,发现其有以下共同特点:

第一,排名靠前的省份较多集中为中部及东部沿海城市,经济都处于上升期,实体经济遍布多,需求大,一方面在本省内金融行业进速缓慢,处于发展上升期的对资金需求量大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必要的“集资”,另一方面受本省经济现状所限制,经济监管未跟上,不同具有完善监管措施的北上广,无法应付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的民间集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排名靠后即集资诈骗罪案发率总体较低的省份除个别经济发达地之外多为新疆、黑龙江、西藏等我国周边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因其发达的金融,对于相应的“融资”需求,可以“内部消化”,各种“融资”合法途径较多,中小企业或个人等主体可通过合规的途径解决资金需求,且金融资金借贷领域的事前准入门槛及事后监管惩戒措施完善,能够内部协调解决问题。其他集资诈骗案少的地区如新疆、西藏、广西等地主要原因还是其民间企业不发达或者说不活跃,缺乏集资诈骗行为对应的单位主体及个人主体使用诈骗方法进行诈骗行为时所能够依托的“集资项目”。

第三,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颁布,意味着“集资诈骗罪”作为独立罪名本应发挥着其对金融类集资犯罪的惩戒作用,而据下文图1.9中数据看出过去直至2012年左右的约17年期间内,“集资诈骗罪”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社会关注,直至2012年方才开始出现研究热潮,深究其因,笔者认为首先在当前国际金融环境的大背景下,尤其2012年金融危机的蔓延,导致江浙一带以“外贸单”为主的中小企业大量倒闭,企业的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需求大,为持续经营而正规金融程序又无法集资时这些企业便铤而走险,走向“民间借贷”“民间集资”这条路,民间借贷的繁荣背后使得不法分子乘虚而入进行非法集资,从而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然后反观国内的金融抑制政策,中小企业、普通民众从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借贷的条件冗多,程序繁琐,难以通过金融程序完成自身的资金需求。

以上原因导致出现系列“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我国的金融管控秩序,更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如何维护我国的市场金融秩序及民众的财产所有权,如何识别及惩戒集资类型的违法犯罪,如何因循利导集资途径的合法合规、改革完善金融政策中抑制放贷的部分,这些问题都使得我们高度关注集资诈骗行为的危害及如何识别、预防与惩戒,关注金融改革,为保障案件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了解国内各省集资诈骗案发率分布情况的前提下,针对性的进行对症下药。

二、集资诈骗罪的研究走势

根据百度学术——论文助手工具,在其中输入关键词“集资诈骗罪”进行搜索,发现自1995年开始出现相关学术论文研究,2012年呈最热状态,至今共有796篇相关论文。

 

(图1.9)

且以“集资诈骗罪”为关键词,出现的关联研究论文数如下:

 

(图1.10)

据图1.10可看出,近年学术研究中与“集资诈骗罪”相关度高的关键词有“被告人、行为人、民间借贷、非法占有目的[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本文将围绕以上关联词对集资诈骗罪展开认定研究。

三、辩护现状简析

选取了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判决共计1624份作为参照样本,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判决情况如下:

 

(图1.11)

从图1.12中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做出的1624份判决中随机抽取300份作为统计样本后详细量化得出的数据如下:

① 刑期的比例

(图1.12) 

② 全国集资诈骗案件中辩护人的比例

(图1.13) 

③ 有辩护人的案件中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比例

(图1.14)

据图1.12、图1.13、图1.14可看出,在随机抽取的300份样卷中,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占比66%,即刑法第192条量刑档次中的第三档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集资诈骗行为在2015年度中集资诈骗罪占比最高,说明实务中集资诈骗类案件多数涉案金额大,情节严重而处较重刑罚刑期;再者,该类案件中有辩护人占比85%,在有辩护人案件中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占比70%,充分说明辩护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同时警醒主审法官为何有无辩护人对被告人量刑上差别巨大,应更多的关注各方事实与依据,做到罪责刑均衡。而对于涉案当事人,应主动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来为自己的权利加层保障。

四、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受时代背景限制,建国初期我国并不存在真正严格意义上的金融市场,因此集资诈骗类犯罪便无存在的土壤,我国1979刑法中仅规定了诈骗罪及惯骗罪,并以该两种罪名来囊括所有诈骗类型犯罪。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打开国门,金融领域内的各项政策及管制措施开始搭建,相对应的非法集资行为便多了起来。由于上世纪90年代一起名为“沈太福集资诈骗”案件涉及金额庞大,然其犯罪主体为单位,而当时的诈骗罪主体针对自然人,故法院对该单位负责人沈太福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由于立法的欠缺,易导致被告人罪责刑不均衡。于是1995年出台《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该规定是集资诈骗罪第一次以独立罪名分离出来,其中规定集资诈骗罪属于行为犯,后来1997年我国刑法典方将“数额较大”加入,至此,集资诈骗罪变成结果犯(数额犯),“数额较大”成其犯罪既遂必不可少的要件,且该次修改规范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条件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2015年8月29日删除了《刑法》第199条规定,从而废除了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至此,金融诈骗罪均无死刑。由上可见,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历史是伴随着我国经济背景而逐步完善的,经历了从普通诈骗罪中抽离出来独立成罪并规定周密的立法历程。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全文】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11.27

下一篇:花呗套现有什么后果?严重点就吃牢饭咯!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