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浏览量:时间:2017-09-29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游朦


  【案情】

  陈某与李某因建房产生矛盾,李某用碗扔向陈某背部,陈某用棍子击打李某头部。陈某拨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打伤,后民警赶到,双方如实向警方陈述了事件经过。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

  【分歧】

  对于陈某以被害人身份报警能否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陈某报警并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是以被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告发李某,不是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陈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但在其报案前,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打伤李某的情节,系主动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身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对自己在案件中身份认识的错误,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0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陈某的行为符合第一种情形,因此,对自己在案件中身份认识的错误,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

  其次,陈某以被害人身份报警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首的认定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警,但在其报案前,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也如实陈述了自己打伤李某的情节。因此,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陈瑞华:论被告人的阅卷权

下一篇:受贿财物的鉴定价值高于行为人所称意图收受价值时的司法认定研究 ——以收受“雅贿”案件为例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