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从查账中夯实贪污案件证据

浏览量:时间:2017-09-15

文章来源:正义网  杨震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侵占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危害极大,是反腐败工作打击的重点。因贪污案件的主体不同,贪污主体利用的便利条件不同,贪污的对象不同,表现在作案手段上也有所不同。在反贪侦查中,应针对不同的作案手段用不同的账证检查方法。
  查账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办案中的一项基本功,查账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办案的成败。在侦查过程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举报人只是对某单位的开销过大产生怀疑,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涉嫌犯罪。面对这种情况,侦查人员一般要调取相关单位的凭证,通过查账来发现作案线索、犯罪事实等,固定犯罪证据。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时间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需要在传唤犯罪嫌疑人之前固定好部分书证,为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做好准备。
  首先,对涉案单位的账进行封存,并盘库。也就是说,要将涉案单位账面上的资金和实际存在的资金进行核查落实。重点落实银行存款和现金。若发现账面金额和实际金额相差较大,可能存在挪用公款或者贪污的情形,就可以要求财务人员说明情况。例如,在调查淅川县九重镇下孔村原村支书孔某、原村会计石某案件时,发现村账上现金金额与库存现金金额相差27万元。询问石某得知,孔某安排石某将村里高速公路补偿款27万元的银行支票抵押给其亲戚,用于贷款,这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其次,调取银行对账单。若盘库后发现账实相符,就要调取该单位的银行对账单,看银行对账单上发生业务的时间是否与该单位银行存款明细账上的时间相符,若发现不相符,或者银行对账单上发生的业务在银行存款明细账上没有发生,则可能存在挪用公款的情形。比如,在调查吴某涉嫌贪污一案时,侦查人员发现淅川县金河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银行对账单上多了11万元,而这笔钱没有在农业服务中心的账目上出现。经过询问吴某,吴某交代将这11万元用于个人工程开支。
  再次,查阅凭证。凭证是反映单位财务收支的明细,通过查阅凭证能够发现一些案件线索。一是注意查看记账凭证上的金额与后面的发票金额是否相对应,记账凭证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迹。若出现这种情况,作案成员多是会计,通过多报账少贴票的方式从公款账户上套钱。二是从异常购销单位与往来单位中发现问题。若在查看凭证的过程当中,突然发现该单位与一个从来没有任何业务联系的单位发生了业务往来,那么这笔款项就值得注意。如,在查账时侦查人员发现某电力物资公司突然与瑞丰纺织公司发生了一笔40万元的业务往来,该业务发生几个月后,这笔款又通过该纺织公司返还给了电力物资公司。经询问电力物资公司经理陈某,陈某交代这是其私自决定将公款借给这家纺织公司和其他个人使用的,总共涉及金额110万元。三是从异常发票中发现问题。若发现某一发票上开具的金额比较大,或者金额、内容比较奇特,那么这样的发票往往存在问题。比如,在办理灌河景区管理局原局长李某贪污案时,侦查人员发现该局中频繁出现报销内容为福利费的工商业手开发票,且每张发票的金额开具的都是9.9万元。询问会计后得知,这些发票都是假发票,该单位也没有发生相关的发福利费业务。这些发票都是李某安排让他填好报销的。最终,李某供述了其通过假发票从单位账上透支42万元用于赌博的犯罪事实。四是从单位账目上数据与实际业务的关联度发现问题。会计数据都是反映单位业务情况的,如果有明显与单位实际业务不相符的会计数据,就是异常数据,值得关注。
  总之,贪污者实施贪污行为必然引起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变化,并通过会计账目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来,会计账目是证实贪污行为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书证。因此,对贪污案件的查账一定要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把问题查清、查准,让贪污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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