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检察机关如何办好自侦案件

浏览量:时间:2017-09-15

检察机关如何办好自侦案件

文章来源:深海鱼    刑事实务

办理自侦案件应当说是检察机关从侦查、审查起诉、出庭各个阶段无缝链接、一气呵成的系统性工程,对外是以检察院的名义查办具体的犯罪分子,因此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以“经的起法庭审判的检验”为目标而查漏补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查办指控工作。也这需要内部的统筹协调,比如自侦部门在突破口供、取得证据的时候也应当提升到以“审判为中心”的高度,保证自己的侦查行为不成为日后审判过程中的致命“短板”;审查起诉出庭的公诉人也应当对侦查过程中出现过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因为某些情况随时可能在庭审中暴露出来。本文主要以审判的视角查找具体案件在侦查过程、审查起诉、出庭过程中的“短板”。

一、侦查阶段

1、“口供”短板

应当说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以口供证据为主,也就是言辞证据为主的类型,尤其是受贿案件鲜有客观性证据。这也决定了我们自侦业务的核心技能就是“口供突破”水平,口供证据最大的特点就是不稳定性,能翻云覆雨,所谓成也口供败也口供。我们侦查人员的内心确信,不能代替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换句话说,审判人员对你侦查人员不信任的话,口供型的案件就会遭遇变故,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并不鲜见。为此,我们侦查人员应当补齐口供型案件固有的短板:

(1)消除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怀疑。一样事情要取得他人的信任,最好的办法是拿出一点说理的客观依据。早前的侦查机关自己一纸“情况说明”证实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显然是行不通的。通行的做法除了同步录音录像之外,还形成办案日志,办案日志包括嫌疑人确认的生活作息记录以及办案人员自己形成记录的工作日志。该小细节可能有些老侦查人员觉得没有必要或者繁琐,但这细节可能日后有效增强了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

(2)消除同步录音录像拿不出手带来的怀疑。由于现在每个自侦案件一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审录分离,检察机关上级纪检部门对此也查的很严格,自侦案件的身体接触的刑讯逼供行为基本没有。但为什么很多人不信,甚至前二年某知名大学的某个专家认为检察机关刑讯逼供比公安还多,笔者当然认为他的结论是脱离了客观实际。但从中我们发现原因,我们审讯录像提交到法庭作为辅助证据的比例远低于公安案件,导致一系列的怀疑、猜忌。那么我们录像为什么不提供出去呢,当然首先法律没有规定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录像要随案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供律师复印查阅,最高法院批复:一旦有关讯问录音录像移送法院,作为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公开使用,或者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启动,法院已经调取并在审判阶段使用的,其应属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在有权查阅的同时,当然有权复制。最高检: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辩护人无权自行查阅、复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仔细阅读最高法院的批复内容,我们发现只有当检察机关主动随案移送到法院作为证据材料公开使用的,辩护律师才有复制权,而没有强制检察院必须移送公开。归根结底,移不移送还是由检察院自己决定。正因为如此,我们侦查工作中不重视,不主动移送成了常态,当突然有个案需要播放以释怀疑的时候,发现里面有这样那样的一些不规范,用语不文明或者笔录内容和讯问内容大相径庭,尤其是在口供突破稳定后,重复笔录的形式化严重,出现“哑讯”,为形成笔录而笔录,最终感觉录像拿不出手,或者说担心影响形象等等,如果原先就有这种意识,能够主动的想要移送一份或者几份讯问录像,那么在口供突破之后的若长一段时间内,在犯罪嫌疑人情绪稳定,口供稳定时,在看守所进行规范的讯问,一问一答和笔录的内容能高度吻合,形成几份拿的出手的讯问录像并非难事,并主动提供其中完整的综合笔录的讯问录像,主动提供的行为本身就能够增加底气,让法官更加信任,就能补齐讯问录像这块短板。

(3)消除证人(行贿人)日后翻证可能性。对行贿人的口供突破或者取证过程中,存在过严或者过松的情况,应当指出的是两种情况都有存在隐患。对行贿人的施压过大,可能会使原本受贿人避重就轻故意错位交代的事情成了熟饭,到时候行贿人会发自内心的要求出庭作证,誓死发誓没有送过钱,这种情况显然会影响后期的质量,并且从具体影响到整体。因此,侦查阶段对行贿人的施压也要有一定的分寸。另外,针对比较配合的行贿人也不能麻痹大意,在侦查阶段应当对其有一定的举措,让他意识到日后翻证需要承担的后果和代价,并且对行贿人的动向在侦查后要有一定的掌控,可以定期了解其心态,不要笔录一完成,就天各一方互不打扰。要为确保出庭工作顺利完成,提供侦后服务。

2、笔录短板

(1)消除指供怀疑

实践中,大多数自侦案件的笔录都是电脑笔录打印的,少有涂改,这是由于首稿打印出来后经犯罪嫌疑人阅读,指出修改意见后,侦查人员又在电脑上进行修改,最后再打印出来直接交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导致的。这样做其实不妥,虽然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但会给之后起诉、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翻供人为的提供了一个理由,比如“我之前被审讯很疲劳,笔录也没有仔细看,侦查人员记录什么我就照样签名,你们可以看笔录上没有任何改动的痕迹”尤其这种辩解在庭审中突然提出,包括审判人员在内都会引发一定的质疑,即使庭后提供讯问录像证实程序合法,但也已经时过境迁,庭审中造成的负面影响显然无法再修复。因此,电脑先打印出笔录后就让嫌疑人在笔录纸上修改,形成痕迹,以便更客观的反映核对笔录的过程。

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过程供述有所反复,很多侦查人员只做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的笔录,对翻供的笔录和为什么翻供又为什么又承认未进行笔录记载,笔者认为,从后续庭审角度出发,如果记录了翻供过程笔录,其实更有利于公诉人的发挥和侦查过程合法性、客观性的体现。因为被告人在后续翻供时,仍然会讲到在侦查阶段他也辩解过,但是侦查人员不予记录,不信可以查阅录音录像等辩解理由,而果真像其所言,未进行如实记录,在庭审中公诉人是很被动的,损害的还是检察机关的形象。

(2)消除抄袭应付怀疑

侦查阶段当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后,侦查人员仍然会对其在不同的时间做相同的笔录,笔者认为在不同的时间段多做笔录对控方是有利的,能体现供述的稳定性,尤其刑拘后在看守所期间做的笔录。但应当注意到,由于电子笔录容易复制黏贴,侦查人员针对没有翻供的犯罪嫌疑人,经常经事先打印好与原来供述差不多内容的笔录,或者现场在电脑里复制黏贴原来笔录的内容让犯罪嫌疑人签名。导致提审文书中反应出来的提审时间较短,比如五六张笔录内容,显示在10分钟内完成,另外还表现出前后笔录内容的惊人相似性,连标点符号都相同。这样一来,原本体现供述稳定效果的重复提审行为,变成了画蛇添足的行为,需要侦查人员引起重视。

(3)消除笔录内容不客观、不真实怀疑

笔录的形成要符合一般人的共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比如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行贿人说的细节,如果受贿人真回忆不起来,那也没有关系,没必要根据一方的交代而在细节上求完美,可能会出现画蛇添足的情况。相反,细节问题回忆不清楚也能反应一般人的记忆规律,也能完好的证实侦查部门没有指供并把笔录做直等行为,“残缺”有时候恰恰能保证客观完整。另外,事都巨细的笔录,其细节错误的概率就高,一旦出错而且是人为的出错,可能会蔓延成对整体侦查的不信任,得不偿失。

  另外,笔录中涉及到的外围客观性证据尽量调取。实践中表现出不少问题,很多侦查人员认为主要口供证据提取后已经足以证实犯罪事实,且口供一直稳定,所以没有必要再去提取其他虽有关联性但是次要的证据,这种点到为止的意识还是挺普遍的。这里侦查人员也要有后续审判的眼光,辩护律师介入后,他的辩护空间,能做的无非是侦查部门没有去取过的证据去核实调查一下,看看是否有破绽,如果真有跟主流指控事实相矛盾的证据,其实也是给案件的后续程序留下了隐患,所以侦查工作该粗的时候要粗,该细的时候也要细。

(4)侦后服务短板

  对侦查人员而言,移送审查起诉并不是工作终结,要以成功宣判为节点。侦后服务意识不够、不强甚至向公诉部门保留侦查信息,也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短板。绝大部分案件,公诉人并没有事先参与到侦查过程中,公诉人接过接力棒,如果不跟公诉人讲清楚一路过来有什么路障、陷阱,公诉人从光鲜亮丽的案卷材料中显然得不到更多的信息,甚至和嫌疑人在对博公堂的时候也存在信息不对等,嫌疑人辩解出来的各种情况,公诉人闻所未闻,效果显然易见大打折扣。因此,侦查人员要有侦后服务的意识,并且要全程协助公诉人把案件办理好。

二、审查起诉

1、应当全面了解案内案外情况。(1)自侦案件从案发到侦破,有些案情靠阅读案件是无法得知的,包括如何真正案发的,不要停留在到案经过的书面材料上,必须跟侦查人员私下沟通,了解侦查的全过程,包括侦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案内、案外状况。(2)调取侦查内卷,查看订制在案卷材料中的其他材料,掌握跟案件关联的其他证据,决定是否需要一并移送。(3)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异议的讯问阶段,应当查阅相关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以便掌握情况,思考对策。(4)掌握证人(行贿人)在不同阶段的动态思想,以免突然生变。

2、客观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翻供,作为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应当客观、耐心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各种翻供事实及理由,实践中有些公诉承办人会沿用侦查人员的风格,试图不让案件有任何的变数。我们认为,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翻供并不可怕,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能畅所欲言,他到法庭之上仍然会娓娓道来,这时公诉人如何应对以前未掌握的新情况、新辩解?有些被告人到庭审时提出的抗辩事由能直接导致庭审的延期审理。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尽量的听取其各种辩解和理由,公诉人听取后可以和自侦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该补充证据的补充证据,该重新核实证据的重新核实,为庭审奠定了扎实的审前基础。

3、案件审查的重点。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在犯罪主体资格、各书证的调取、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方面存在侦查薄弱点。公诉部门承办人除了案件主要事实的审查外,应当对以上三个方面也予以侧重。

   4、如何应对辩方申请证人出庭或者改变证人证言。审查起诉阶段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核实,各地做法不一样,有些地方对行贿人等必须再进行笔录核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再对证人再进行核实。深海鱼认为,对于关键证人比如行贿人,如果不是在异地,应当再次对其核实制作笔录,在审判人员概念中,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笔录公正性远比侦查阶段要高,因此对防止和应对证人在审判阶段改变证言具有积极作用。那么,证人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改变证言或者审判阶段改变证言,应当将该情况马上汇报相关领导,侦查部门应配合处理。如果在庭审之前,辩护人突然申请证人作证并获得法院允许,公诉部门应当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会同自侦部门对相关证人再进行核实。

   5、如何化解侦查瑕疵的硬伤。对于侦查阶段已经客观上造成的瑕疵,应当客观正确对待,如果该瑕疵对整体案件定罪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但又可能会让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及形象大大受损,而辩护人和被告人又揪住不放,可以启动庭前会议,在法院的组织下,由辩护人、被告人充分提出意见,并进行答辩说理,让审判长明确庭审中的辩论焦点,弱化和消除在庭审中对此问题重点纠缠。

     三、出庭公诉

   1、庭审要达到怎样的效果?对于庭审效果的认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工作资历中又会有不同的感悟。笔者认为,不同的案件应有不同的定调。比如北京快播案全程直播的,公诉人应该是说给大众听的,合议庭手中有卷甚至心里不屑于听控辩双方的意见,既然直播就要让广大听众听明白,通俗、平实的语言甚至用情理、常理都不为过,大众能听懂,能顺着你的思路走,能赞成你的观点,这就是成功庭审,你怕没有法言法语合议庭听不懂,完全可以庭后提供书面的分析意见以供法官参考。我们说说自侦案件需要怎样的定调,自侦案件有变故的无非是“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没看笔录”“检察院乱搞”等等来否定犯罪事实的存在,你出庭基本上就是围绕打消这些顾虑,增加检察院的公正、客观可靠形象而展开的,要有计划有意识的去打造这样一个氛围,顺便揭露被告人的贪腐糜烂的形象,暴露被告人撒谎狡辩本性,这样的庭审才能说成功,只有在这样的效果之下,出示的证据才能让法官和旁听人员接受到心里去。公诉人可以把审判人员和旁听人员都当成大众陪审,公诉人和被告人展开了对决,对决并不是你有证据,你宣读了证据,指控人家犯罪这么简单,被告人演戏给大众看,控诉检察机关对他刑讯逼供,此时装出一副弱弱可怜的样子,而公诉人当庭怒斥被告人胡说,用强权者的姿态,试想一下,公诉人不正好成就了被告人的演戏吗,总之公诉人是进是退,是强是弱,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使用,目的是为了揭穿显示被告人虚假,体现指控光明磊落,一定程度上,公诉人也要学会“演戏”。

   2、如何达到以上庭审效果

  (1)出庭人员形象要正。公诉人的形象在特定的案件中有一定的效果,说话让人感觉正派、可信、光明磊落很重要,说话要有底气,该较真时要表现较真。

(2)庭审效果要在讯问阶段体现淋漓尽致。以上的效果体现,要在最初的法庭调查讯问阶段就要体现淋漓尽致。法庭讯问是最能表现公诉人功底的阶段,也是奠定所有人先入为主印象的阶段,并且是真正意义上直接和被告人对簿公堂,大家不熟悉案情,也不要听你法言法语,就对你们的对话感兴趣。首先,发问直白了当,不要隐晦,有些公诉人说话喜欢套来套去,你要知道大众是否喜欢你这种“阴”人的招式,你或许认为成功了,但别人可能认为你玩的是“技术”而不是事实,“直白”也是体现公诉人自我形象的举措。其次,要及时地以正视听。在讯问的时候,发现被告人辩解的和以前笔录不同或者与事实不符,不要继续随着他的辩解往下问,应当及时打断指出为什么你和以前多次的笔录中讲的不同(也可以简单宣读一小部分)?为什么你说的和证人讲的不同?证人讲情况是怎样怎样的(等会公诉人会出示证据)。这样一来,旁听人员会马上知道被告人说的可能是假话,而且公诉人有证据,被告人的可信度开始扣分,其实就是要把质证答辩的环节提前融入到讯问之中。再次,讯问要深入,不要被告人一辩解就换个话题问。比如,被告人说为什么和之前不一样供述,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几天几夜没有睡觉、笔录没有仔细看等等,这个可是大事,公诉人一定要当场刨根问底彻底打消旁听人的顾虑,不要把这个问题留到举证质证或者辩论阶段,应马上解释清楚。指出侦查阶段每次讯问都有全程录音录像,是否有刑讯逼供一看就清楚,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告人辩解后也认真查阅过相关的录音录像,均没有发现有任何违法办案情况,由于录像播放的时间需要好几天,不适合当庭播放,我们会提供给法庭进行审查,也邀请辩护人一并观看。至于被告人的休息权在办案过程中是严格保障的,也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有被告人签名确认的办案日志可以查实。关于笔录问题,被告人在笔录上有过多处涂改,由此说明其仔细的阅读核对了笔录,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对自己供述的内容还是很负责的。解释完后,也不需要对该问题再进行纠缠,重在先入为主的解释,让人觉得被告人辩解不合理就行。最后,讯问可以引导旁听人员判断、猜测,而并非所有的讯问都要有充足的证据。比如,被告人你之前到看守所后供述一直非常的稳定,直到*月*日供述开始变化,公诉人注意到你是*月*日辩护人会见你的,你开始改变供述和辩护人的会见之间有没有关系?被告人回答没有关系。这样讯问就到位了,不需要再继续多问,因为听众已经明白其中的意思,效果显然已经达到。

  (3)举证要增加可视性。在自侦案件存在翻供,被怀疑非法取证等情况下,出庭举证一定要有可视化。因为本身检察机关的取证合法性受到了怀疑,公诉人又拿着A4纸打印的材料念证据,连案卷都不放在公诉台上,这是很不妥当的做法,大大削弱了出示证据的可信度,人家甚至怀疑公诉人念的是否真的。此时应该将案卷拿在手上,多媒体出示关键的被告人亲笔供词、被告人多次涂改的笔录、被告人休息日志签名等,能出示部分讯问录像的当然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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