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审时度势 应时而辩 ——不同诉讼阶段的辩护思路、重点及目标

浏览量:时间:2017-09-04

作者/顾永忠  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来源:中国律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基本上是按照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对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执业行为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两个方面的执业行为提出规范性、指导性的意见。限于篇幅,本文仅就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辩护思路、辩护重点以及辩护目标作些扼要阐述。

充分认识诉讼阶段不同,辩护思路、重点及目标也应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主要表现在侦查、审查起诉与起诉、审判这几个诉讼阶段。律师一旦接受委托或指派担任辩护人工作,应当明确两个基本问题:其一,各个诉讼阶段的辩护工作是否相同?其二,各个诉讼阶段的辩护与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任务是何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两个问题,才具备了做好辩护工作的基本资格。实践中,一些律师对此并没有清晰正确的认识,以致辩护工作出现了种种问题:有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放开手脚,大干一场”,不料或处处碰壁,或惹了不少麻烦;有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势必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过早暴露辩护意图,造成检方要么通过退补弥补律师提出的问题,要么针对律师的辩护意图提早做了充分准备,以致律师到了法庭辩护时陷于被动局面;有的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辩护不分轻重缓急,眉毛胡子一把抓,忽视对诉讼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重要问题,很难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如此等等。

因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辩护思路、辩护重点及辩护目标是不同的。这是因为辩护是针对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任务展开的,而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任务是不同的,律师辩护的思路、重点和目标当然也应该不同。只有在不同诉讼阶段,审时度势,应时而为,有所为有所不为,或者有所大为有所小为,辩护才能取得成效。

侦查阶段的辩护:
程序辩护为主,实体辩护为辅
什么是侦查?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了犯罪事实或者可能发生了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依法立案并展开相关调查活动,包括收集证据,发现、确认并查获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活动,最终结果是一旦认为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并确系已查获的犯罪嫌疑人所为,而且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否则,就应当终止侦查,撤销案件,这就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诉讼任务。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应当与此相适应。具体来说,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应当以程序辩护为主,实体辩护为辅。因为从总体上讲,在侦查阶段律师开展实体辩护的条件、时机还不具备:一是侦查机关也只是认为某人嫌疑犯罪,为此展开调查收集证据;二是侦查终结的结果有两种可能,即使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法律上也不是确定嫌疑人犯罪成立,更不可能涉及量刑问题;三是由于侦查活动的特殊性,律师还不能查阅案卷材料无法充分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不是实体问题,而是程序问题。尤其是侦查阶段处于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查获是没有相关准备的,又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非常渴望得到律师的帮助。这就使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帮助主要在程序方面而不是在实体方面。为此就要求律师多在程序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包括:从侦查管辖是否合法,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合法、必要,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取得的证据是否为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等问题,从维护犯罪疑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角度,向侦查机关以及必要时向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相关意见、申请、申诉、控告等。

当然,在一些具体个案具备条件时,律师也可以甚至应当提出实体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里面就包括了侦查阶段的实体辩护。这些事实一旦被查明,侦查活动就应当终止,律师掌握了这些事实和证据就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实体辩护。此外,还有其他情形,诸如犯罪事实没有发生,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等。

总之,侦查阶段的诉讼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与此相适应,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目标应当是:通过辩护防止少数案件中没有涉嫌犯罪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错抓错关,同时依法维护所有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审查起诉与起诉阶段的辩护:
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兼顾
刑事案件经侦查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从诉讼任务上讲就是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或者依法不必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换言之,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任务就是对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任务决定了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思路应当是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兼顾。

相对于侦查阶段而言,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实体辩护的条件已经好得多。辩护律师可以全面、充分查阅案卷材料,足以掌握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为实体辩护奠定了基础。同时,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既有起诉也有不起诉,其中的不起诉为实体辩护提供了重要机会。因此,律师应当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实体辩护,主要是围绕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展开辩护。对于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全力辩护。对于证据不足不应起诉的案件应当慎重辩护。因为证据足与不足往往是主观认识问题,并无客观标准,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此,对于比较明显、也难以弥补完善的证据不足的案件,律师一般应当积极提出不起诉的辩护,而对于证据不足不是很明显、认识分歧较大、或者律师提出意见后比较容易弥补证据的案件,一般可以不提出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的辩护。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再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对律师来说更有利,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对于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律师应当努力提出辩护。当然由于酌定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裁量权的范围,对律师的辩护可能予以支持,也可能不予支持。对于不支持律师应当理解,不能因为可能不支持而放弃酌定不起诉的辩护。至于附条件的不起诉,目前法律规定只适用于未成年人,而且附条件不起诉对当事人的影响比较大。律师为此类案件辩护时,应当首先考虑酌定不起诉,如果有条件应当提出酌定不起诉的辩护。如果条件不具备时,再考虑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此外,不论是起诉的案件还是不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仍需要律师提出程序辩护,其内容与侦查阶段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总之,针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任务,律师辩护的目标是:对于依法不应当起诉的案件,应当全力辩护;对于依法可以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努力辩护。与此同时,对所有案件都应当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的辩护:
实体辩护为主,程序辩护为辅
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便进入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审判程序。审判阶段主要是依法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实体问题的,到了这一阶段,律师辩护的重点当然应当是实体问题,包括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故意犯罪的不同形态、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数罪与一罪,以及如何量刑等方面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实体辩护意见。这是审判活动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改革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当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实体辩护的内容、重点也是有所不同的。

与此同时,审判阶段律师仍要继续重视程序辩护,但是与实体辩护相比就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律师在此阶段应当以程序辩护为辅。“为辅”含义有二:一是与实体辩护相比它处于次要地位;二是在处于次要地位的程序辩护中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要分清主次轻重。对于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序问题应当作为程序辩护的重点,对于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的程序问题点到为止,不要占用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如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有的非法证据被排除必将影响定罪量刑,应当作为重点程序问题展开辩护;有的非法证据即使被排除也不影响定罪量刑,虽然应当提出辩护,但应当适可而止。

总之,既然审判阶段的诉讼任务是定罪量刑,那么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的目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实体上充分辩护,最大限度地使被告人获得有利的判决,同时在程序上一如既往地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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