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安徽省关于抢夺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6-11-28
【图表】安徽省关于抢夺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吴晓凡
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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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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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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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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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符合本罪《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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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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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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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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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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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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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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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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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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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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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宽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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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除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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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本罪司法解释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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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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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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