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安徽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保障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会见权

浏览量:时间:2015-06-25

安徽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保障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会见权

 
      日前,安徽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见》(简称《意见》),让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有了刚性保障。《意见》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第二次不许可律师会见的,应报上级检察院反贪部门备案审查;律师会见要求被无故推脱、不予安排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监督;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的,将记入其个人执法档案……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有的地方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存在超范围设立许可、人为制造壁垒、限制律师权利等现象,律师界对此反应强烈。今年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安徽省检察院将这一问题列为十二个需要突出整治的内容之一,并在广泛征求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见》。

据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申请会见都需要经过许可,但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却往往得不到许可。针对这一情况,该《意见》专门规定了对于此类案件不许可律师会见的备案审查制度。《意见》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申请会见第二次不予许可的,应报上级检察院反贪部门备案同意后作出;律师申请会见第三次不予许可的,应报省检察院反贪部门备案同意后作出。上述决定均应在一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不需经许可会见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意见》也规定了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其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由案件管理部门回复律师;犯罪嫌疑人无固定居所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侦查部门接到案件管理部门转交的律师会见申请后,应当出具书面会见通知,在三日内安排会见,由案件管理部门回复律师。

该《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律师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监视居住期间会见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律师在侦查期间向人民检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涉案数额以及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在三日内告知。

如果律师会见要求被无故推脱、不予安排的,该《意见》规定可以通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执法监督员反映或申请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等途径进行监督。该《意见》还要求省市两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辩护律师会见难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律师会见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律师反馈。

此外,对于违反本意见的不规范行为,该《意见》规定应将其记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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