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妨害清算罪的法律适用

浏览量:时间:2023-06-06

作者:程业文

近年来,受国内外大环境的影响,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大规模提升,部分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债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中,对于“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甄别尤为重要,本文从刑法第162条与破产相关犯罪之妨害清算罪为出发点,就该罪的法律适用做简单阐述。

一、概念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隐匿财产

是指将清算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包括隐匿公司、企业实物和资金。例如,行为人与第三人签订虚假的房产转让协议,提供虚假的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的行为;未向破产管理人如实申报公司财产,隐瞒公司资产价值的行为;为隐匿财产而发生的所谓资产代持、虚假偿债行为等。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

是指清算公司、企业故意采取隐瞒或欺骗的方法,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进行虚报, 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资产负债表中多记载负债类科目的金额,少记载或者不记载资产类科目的金额;在财产清单里多记载负债,少记载或者不记载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例如,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虚设债权人、编制虚假的会计账目、会计凭证等行为。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在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部分债权人选择性清偿(该部分债务属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除外)。例如,破产管理人以借款的名义将公司的财产优先偿还部分债权人的行为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在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该行为。

三、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四、量刑标准

犯妨害清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没有采用双罚制,并没有对公司、企业处以罚金,之所以这样规定,考虑到如果采用双罚制,既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对公司、企业判处罚金,就可能使该公司、企业所欠债务更加难以偿还,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条〔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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