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常见罪名之强迫交易罪

浏览量:时间:2022-06-28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构成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行为内容
本罪的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特定行为,主要包括五种情形: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法条中所称的“他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所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体,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在市场中,单位显然比自然人更多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单位也往往具有一定的资金与组织优势,从而更容易实施犯罪活动。在新增三项条款中,强迫单位的,当然违背了公平的竞争秩序。况且实践中,完全可能强迫法人代表、董事会、经理来进行交易。对于强迫法人来达到强迫交易的行为,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能够被涵摄于规范的大前提之下。另外,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他人”也完全可以包括单位。比如,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分则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以上法条中的“他人”皆包括单位。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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