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立案标准六万变三万,新旧司法解释该如何适用?

浏览量:时间:2022-04-30

作者:丁大龙

最新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二”)》于4月29日发布,将于5月15日生效,这里面一个很重要的变动就是几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由6万下调至3万,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看齐了。

新旧司法解释标准不一,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溯及力的问题。

一、司法解释从无到有的从新,以旧换新的从旧兼从轻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尽管这一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解释,但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发挥着阐释甚至补充刑法立法的功能。因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通说基本认同司法解释在溯及力问题上与刑法一样,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在2001年12月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此规定可以简单总结为“从新”原则。第三条规定,对于具有新旧司法解释交替的情形,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处理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条对于旧司法解释之前发生的行为,已经办结的,不再变动,也即“从旧”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司法解释使用原则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无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新”原则;如果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之前就有司法解释,而且之前的司法解释轻于新司法解释,那么在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按道理应该按照旧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二、不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内容冲突时的处理方式

细心的朋友可能会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是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制定的,立案标准二是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修订之前的立案标准二这几个罪名入罪门槛非常低,都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颁布的时候,将这个标准一下子提到6万元,新司法解释更轻,我们自然而然就全部适用新司法解释了,没有任何争议。

但目前立案标准二做了修订,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却并未修订,也没有失效。新的司法解释还是比旧司法解释更重。到时候必然会出现的状况就是,挪用资金三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了,检察院也审查起诉了,结果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自己的司法解释标准却是六万。要知道法院并不从属于最高检和公安部,立案标准二印发也只是向全国的公安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印发,这个司法解释对法院系统并没有强制力。即使法院尊重这个司法解释,按照上文所述的适用标准或者说就按最基本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理念,也应该适用更轻的标准。也就是说,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应该按照6万的入罪标准进行审判,立案标准二对这几个罪名的入罪标准进行的修订毫无意义。

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对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实践的操作一般有三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统一有冲突的问题,立法解释在层级上属于法律,比司法解释层级高,因此司法解释冲突的问题就自然迎刃而解了。第二种方法是由当事机关共同协商,最后达成统一的司法解释,比如我们经常能看到的两高三部共同制定的司法解释。第三种自然是最高院联合最高检重新修订自己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以适应最高检和公安部修订的司法解释,这应该是最为便捷的处理方式。

个人认为,此次立案标准二的修订,最高院如不做出回应,必然会导致适用混乱,后续应该会带动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修订吧。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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