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从一个猥亵儿童案看被害人年龄的认定方法

浏览量:时间:2021-08-31

  8月18日,梁克秀律师接到一个特殊的猥亵儿童案,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律师发现被害人的实际年龄已满十四周岁,而户籍登记年龄未满十四周岁,是形式地以户籍登记为准,认定被害人为儿童,还是实事求是以实际年龄为准,认定被害人不是儿童,对于案件定性显然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就这一问题谈谈看法。

一、被害人的年龄对定罪量刑意义几何

(一)影响定罪

  显然,以被害人年龄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犯罪,诸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拐骗儿童罪,如果被害人的年龄已满十四周岁或已经成年,则不成立相关犯罪。

(二)影响量刑

(1).刑法明文规定以被害人年龄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例如,《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2).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被害人年龄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点规定: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了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应从严处罚。

(3).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由法官裁量的以被害人年龄作为酌定量刑从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则》第一条常见量刑情节适用就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的基准刑调节幅度规定为增加20%以下。

二、被害人的年龄认定标准

  《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上述两个规定的认定优先顺序是相反的,在具体办理涉及溯及力的刑事案件时,我们认为应该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加以适用。

 

参考文献

1.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30315247

2.杜杰峰:强奸案被害人年龄的认定应注重证据。参见https://www.66law.cn/domainblog/96667.aspx

3.何帆编著:《刑法注释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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