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条件和量刑标准

浏览量:时间:2021-06-01

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条件和量刑标准

作者:张伟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著作权,包括人身方面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方面权利(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修改权、追续权等)。侵犯著作权案件,属于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但实践中,被侵权人很难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进行维权,这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刑事自诉案件对于证据标准的要求比普通民事案件要高、自诉人自行调查取证困难等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更多的是进入公诉程序。但不管案件是以自诉案件处理还是公诉案件处理,其立案、量刑标准是一样的。本文暂不讨论诉讼程序问题,仅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做一定总结。

一、《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相关罪名一共有七个,侵犯著作权罪是其中之一,也被大家戏称为知识产权“七宗罪”之一。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档次也是本罪的立案条件;一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两个量刑档次的标准分别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针对两个量刑档次,我们从数额和情节方面分别予以总结: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立案标准: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三万元;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4、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5、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十五万元;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3、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

4、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件(部)以上的;

(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十五万次以上的;

(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五千人以上的;

(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三、在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二)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属于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

(三)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六)关于数罪并罚的问题:实施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四、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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