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刑事辩护可以从这里突破——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浏览量:时间:2021-01-29

作者:丁大龙律师

题记】

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证据中往往处于非常重要的核心地位,可以直接影响定罪,比如故意伤害案中伤者是否达到轻伤二级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价值也直接决定能否定罪,是否有能力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直接决定一个律师的刑事业务办案能力。

我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能够取得非常理想结果的,基本都是从证据方面找到突破口的。很多人喜欢问,同一个案件,为什么有的律师收费很低,有的律师收费很高,价值的差异体现在哪里呢,今天这个文章就从鉴定意见质证能力这个角度来分析下专业律师与非专业律师之间的区别。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主要分类包括:(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有法医鉴定和物证类鉴定,另外根据不同罪名涉及的具体问题也可能会有其他鉴定。这里就以法医鉴定作为实例来进行分析,具体的质证方法也可以用于其他鉴定意见质证中。

一、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鉴定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这类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另外一类是市场上的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经过申请审批取得司法鉴定资质之后可以接受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也可以面向社会进行经营性的司法鉴定。
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所以对鉴定意见质证的第一道工序就是去当地省司法厅查询这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公示的鉴定机构名录中,以及资质时限和资质类型,查看这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在资质期内。我们之前真的遇到过鉴定人的资格证过期忘了续的情况,就直接把过期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附在鉴定意见中,这种鉴定意见肯定是不能用的了。

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这个方面主要针对的是鉴定意见从接受委托到检验流程到出具意见的全过程是否符合法定流程。
首先,鉴定意见必须是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才可以出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之后需要进行审查,看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其资质范围,是否属于不合法鉴定,如果经审查无误,决定接受委托的,需要与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如果没有委托书,这个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是绝对存在问题的了。
其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之后需要委派鉴定人,鉴定人不得少于二人,复杂疑难事项可以指派多人。所以如果一份鉴定意见上只有一名鉴定人,肯定是不合法的。我之前还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两位鉴定人,一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另一位不具有这个鉴定资质,只是过来凑人数,这样的鉴定意见也是不能采用的。
第三,鉴定人员的回避问题。鉴定人员与涉案中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除此之外,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也都应当回避。如果存在这些回避是有的鉴定人未回避,这个鉴定意见也是不能采信的。
第四,鉴定是有期限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关于鉴定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遇到疑难复杂的情况可以延长,一般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中,我很少见到委托书上约定鉴定期限的,所以能否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成也是鉴定意见审查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五,鉴定意见出具之后,需要及时送达各当事人,并告知如果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其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二次鉴定。如果办案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之后没有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宣告权利,也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三、检材是否真实、充足、可靠
这个环节是对鉴定意见进行客观性的实质审查了,鉴定过程有程序瑕疵的可以进行补正,但如果检材本身有问题,那这个鉴定意见肯定是不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使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首先,要看检材是否真实,这个事例可以参见我之前的一篇文章:《我的第一案,越是不容易出问题的证据越可能有惊喜!》这文章里面就讲述了我的一个案件当中的鉴定问题,我的当事人在医院治伤期间殴打医生致其轻伤二级,但我在办理案件当中发现公安机关委托伤情鉴定时送检的病例并非原始病例,而是医院后期重新制作的一份带有诱导性的病例,虽然两份病例基本内容相同,但送检病例当中的表述明显带有诱导性,可能会影响鉴定意见客观性,所以那个案件当中我就以检材不真实为由,对这份鉴定意见重点进行质证,并围绕这一点进行辩护,使被告人得到较轻的量刑。

其次,要重点关注检材的提取过程是否合法,保管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提取人和送检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回避情节等。之前我同事有一个危险驾驶案件,公安机关在吹气检测发现当事人存在酒驾嫌疑之后将其送往医院抽血检测并全程录像,检测结果将近一百,刚超醉酒驾驶标准一点。同事在查看提取检材过程录像的时候发现当时医务人员抽血时使用的消毒剂可能不是碘伏而是医用酒精,抽血的医务人员估计是之前没有做过酒精检测样本抽取的事情,在场的公安人员也未留心。但这样的操作毕竟属于不规范操作,不能排除血样被污染的可能性,所以针对这个问题同事是以事实不清为由做无罪辩护的,最后也取得了比较理想的辩护效果。

第三,鉴定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进行现场提取检材,鉴定人进行现场采集检材活动的,采集者必须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为本案鉴定人,委托人需要现场见证并签字,不具备这些条件的,现场采集的检材不能使用。

四、鉴定意见文书形式是否完备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意见必须具备完备的文书形式。
首先,必须加盖鉴定专用章,一般鉴定专用章加盖在鉴定意见书正文第一页右上角,盖住一部分正文文字。
其次,必须有所有鉴定人签字。

第三,鉴定意见书中必须明确讲明委托机构、委托事项、委托时间、检材列表、鉴定过程、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等。其中鉴定依据要明确到具体标号,我本人没遇到过,但我同事遇到过鉴定意见中引用已经作废的鉴定标准的情况,那种就真的是可遇不可求的低级错误了。

五、鉴定意见结论是否客观、明确
鉴定意见只应该对客观事实进行鉴定,而不能进行价值评判。比如司法会计鉴定中,可以对金额出入进行客观结算,不宜认定这些金额的性质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所得,比如组织卖淫案中,鉴定结论中可以表述某年月日至某年月日间,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乙转款多少元,通过支付宝向乙转款多少元,总计转款多少元,而不能说甲向乙转账卖淫所得多少元。再比如法医学鉴定中,可以描述伤情并列举可能致伤的原因,比如创口呈某某形,创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致伤特征,但不适宜直接表述被谁或者被什么器械捅伤。

至于结论明确,这个我亲自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就有一个实例,一个聚众斗殴案件,受害方第一次送医院检查时只能看到一处肋骨骨折,三周之后复查发现有两处肋骨骨折。对此,鉴定意见书中表述“若两处骨折为同一次受伤所致,则为轻伤二级。”对此我们作为辩护人很感激鉴定人的审慎和客观,但这个鉴定意见最后的结论不是一个明确结论,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只能作为参考使用了。

以上大致就是鉴定意见的质证技巧,是笔者根据自己办案经验总结所得,难免有疏漏和错误之处,欢迎大家补充指正!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一级合伙人,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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