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一起成功的未同意认罪认罚的集资诈骗案辩护

浏览量:时间:2020-12-29

  2019年3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梁克秀接受犯罪嫌疑人袁某亲属的委托,担任涉嫌诈骗罪案犯罪嫌疑人袁某的辩护律师。

袁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被抓,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两次退侦,最终起诉书指控袁某涉案金额为666419元。

案件事实:幕后老板魏某先后成立“上海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安徽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由于A公司于2018年5月被警方查处,老板魏某转而在合肥设立B公司,B公司的发展模式同A公司一样,都是以经营旅游资源投资等项目为由,以高额投资回报(每月固定高利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A公司主要责任人员最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判刑,而本案检察院却是以“诈骗罪”定性。

在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多次会见当事人并与办案人员沟通;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提出若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给其量刑建议为6年,但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过重,没有同意当事人认罪认罚。

庭审中,本案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角度首先聚焦于“同案同判”规则,认为B公司犯罪模式照搬A公司,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其次认为公诉人指控袁某非法获利金额计算错误,其计算方法不科学,提出了正确的非法获利金额并附上计算方式;再次提出袁某应属从犯的辩护观点;最后发表袁某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辩护人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毫不退让,最终法官认同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袁某犯罪情节较轻。

最终法院判处袁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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