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中“债务”的性质对定罪的影响

浏览量:时间:2020-02-25

  现实生活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的,由此生活中形成的债权债务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既有合法的债务也有非法的债就务,既有确定的债务也有模糊的债务,既有存在的债务也有会不存在的债务,多样的债务类型显然会导致不同的定罪类型。
1.合法债务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由日常的民事借贷的经济问题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主体债权人本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想通界过私下的关系来解决债务的问题,债务人本人或与债务有八密切关系的人采取了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被害人格实施了非法拘禁,此时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以非法拘禁罪来定罪处罚。
2.非法债务
 对于债权人本人向债务人或者与债务有密切关系的人索要合法债务而采取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其拘禁的,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对此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不管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此中观点都是一致的都比较赞同,但是对于债权人本人索要非法债务的定性该如何认定却有一定的争议。虽然最高院在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但是学界对此解释却一直存在争议。质疑的学者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债务仅指合法债务而不应包含非法债务,因为我国民法并不承认非法债务。但也有学者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虽然目前非法债务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现实生活中赌债、高利贷中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非法债务的达成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双方都对债权债务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认同,所以双方当事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上通常不存在异议。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管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都可将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3.不存在的债务
  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罪中不存在的债务总体上有三种情形,即债权债务关系误认、行为对象误认以及索要已偿清的债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现实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误认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索取自己所认为的合法债务而对被害人采取了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这种不存在的债务行为所实施的行为,对于此种债务的认定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否来认定其罪名。对于行为人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即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债权债务的关系,只是行为人想当然的认为其和被害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出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拘禁或者扣押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此种行为行为人的目的也是为了索取其自己所谓的合法债务是由于其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引发的假象之债,对于这种对象误认的情形也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对于已经偿清的债务,行为人自己已经明知偿清了仍以索取债务的名义将被害人拘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此时并不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是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沈永培律师,13855119891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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