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正确厘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

浏览量:时间:2019-10-31

正确厘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根据此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此可以看出,此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和金融票证。那么何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以及金融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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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一、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我国,银行主要有:中央银行(1家):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3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6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约137家);农村商业银行(约224家)其余组成部分还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新增的村镇银行。
  第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
    (二)贷款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贷款根据期限长短,可以分为:(1)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2)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5年;(3)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4)透支,没有固定期限的贷款。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企业贷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铺底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主要有住房抵押贷款(俗称按揭)、汽车贷款(含自用车和商用车,有些银行把商用车贷款归入经营类贷款)、助学贷款。
    (三)票据承兑
  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票据承兑是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一经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必须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因此,票据承兑属于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在我国,目前中国银行开办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手续费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
    (四)金融票证
   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节省流通费用以及规范商业信用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票证在商品交易、清洁债权债务等方面逐渐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金融票证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结算工具。目前我国存在的金融票证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作者:冯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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